以案释法|违法滥用“止咳露、减肥药”构成毒品犯罪

猛妈/文

实践中常见的毒品有鸦片、海洛因、冰毒、可卡因等,但是某些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也会成为毒品。

根据《刑法》第357条和《禁毒法》的规定,毒品定义为:

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以案释法|违法滥用“止咳露、减肥药”构成毒品犯罪

“止咳露、减肥药”属于精神药品

止咳露中含有可待因,属于中枢性镇咳药,一般用于无痰的干咳,具有镇咳和镇痛功能。市面上常见的含可待因的止咳露(药)有奥亭、联邦止咳露等。根据国家食药总局官网,在国内批准上市的含可待因的药品有17种,包括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氨芬双氢可待因片等。

2015年,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安部、国家卫计委联合颁布《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并与当年5月1日起施行。所以,可待因属于我国管制的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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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药有很多种,其中一种耳熟能详的芬特明,它还有另一个名字叫做苯丁胺。芬特明能抑制食欲,减少食物摄入量,从而起到减肥的功效。在国外是合法的减肥药,然而在国内,它的身份十分特殊。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芬特明也是我国管制的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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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精神药品本身不是毒品,但由于可待因、芬特明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其兴奋或者抑制,长期吸食会导致吸食者形成瘾癖,产生生理或心理依赖性,给人体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性,因此国家明令禁止私下制造、运输、买卖。

在某些地下市场,售卖“止咳露、减肥药”的风险比直接售卖冰毒、海洛因等毒品小得多,所以非法买卖这些管制的精神药品屡禁不止,甚至药店、卫生院也违规大量售卖,牟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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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典型案例

1

非法贩卖止咳露

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利,向他人购买含磷酸可待因复方口服液制品后,分别多次贩卖给吸食者宋某20瓶、唐某某20瓶、黄某19瓶。经鉴定,宋某20瓶共含磷酸可待因4320mg;唐某某20瓶共含磷酸可待因4320mg;黄某19瓶共含磷酸可待因4104mg。法院以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卫生院成止咳露违规售卖重灾区

被告人王某书任嘉祥县某镇卫生院药库主任期间,为了牟取暴利,先是利用医院平台大肆采购止咳露药品,同时让下辖卫生室按照其要求的数量,向卫生院申请止咳露,从卫生院药库中将止咳露以14.4元原价购买出来给王某书。截至案发,王某书购买止咳露数量达7010瓶,存放在自家卫生间内,分批销往外地。经鉴定,王某书从卫生院购买的7010瓶止咳露含可待因841.2克。法院以王某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3

违法违禁运输芬特明

被告人王某某携带甲基苯丙胺9.1克、芬特明46.5克准备乘坐当日1364次旅客列车前往保定,在成都火车站候车大厅二号安检通道被查获。法院以王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违法贩卖、运输、滥用构成毒品犯罪

司法实务中,我国管制的精神药品是否被用于非法目的,是区分其是药品还是毒品的重要依据。

如果以医疗、科研等目的被生产、加工、运输、使用时,它们的本质属性仍然是药品;如果超越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违法违禁使用、滥用,具有毒品的实质特征,即依赖性、危害性、违法性,它们也就变成了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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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吸食者在笔录中的描述,把止咳露勾兑到可乐里面喝下去,整个人会感觉轻飘飘的,手软脚软,脑子有点兴奋,如果长期大量吸食,会严重上瘾,危害身体健康,比如出现牙齿变黄、全身大汗淋漓、坐立不安等症状,对人体内脏造成损害,大小便困难,甚至导致出现被迫害等幻觉。

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司法实务中,止咳露中含有的可待因含量可直接认定为毒品量刑的数量标准,而对于芬特明,则一般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按照1:0.025的比例折算为海洛因作为量刑的数量标准。 (还有关注读懂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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