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湿地保护办法》解读

《哈尔滨市湿地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8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为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确保规章顺利实施,现对《办法》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我市辖区的绿肺湿地,既是重要的城市生态屏障和旅游胜地,也是实施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战略的关键基础。2017年7月,我市启动了申报国际湿地城市遴选工作,入围全球首批“国际湿地城市”遴选认证名单,是东北地区唯一入选城市。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及市民生产生活对湿地资源依赖程度的提高,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国家和省虽已明确林业部门为湿地的主管部门,但现有保护机制运行不够顺畅,难以适应我市湿地保护的实际需要。综上,为争创首批国际湿地城市,依法推进我市湿地保护工作,制定《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及省、市在湿地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从体制机制、保护级别和形式、管理和利用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以规定。为此,按照科学立法,按照“立小法、立管用的法、立特色鲜明的法”的原则,《办法》对已有规定较为宏观的,进一步予以细化,对已有规定明确具体的,未做重复规定。

(二)关于湿地保护统筹协调的问题

湿地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为了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的湿地保护模式,《办法》规定,市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协调领导机构,负责湿地保护的重大事项决策,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县(市)政府亦应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和执法协作机制。

(三)关于湿地保护评价考核的问题

为了增强各区、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湿地保护的责任意识,《办法》规定,市发展和改革、林业、统计、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将湿地保护相关指标,纳入本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同时,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和“占补平衡”的原则,明确了修复主体责任,因历史原因或者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湿地,或者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生态特征退化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湿地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由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责任。

四、《办法》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林业局进行解读;联系电话:0451-87192831;联系人:姜训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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