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被執行人與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財產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財

對於被執行人與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財產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財產,如何執行?

生效法律文書僅載明被執行人個人為債務人,對於下列財產,執行法院可以執行。

(一)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權(股份)、金融理財產品等,婚後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單方名下的房產、車輛以及婚後登記在被執行人和其配偶雙方名下的房產、車輛等財產;

(二)登記在被執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財產以及登記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認屬於被執行人財產或同意作為被執行人財產接受強制執行的財產;

(三)對於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與其收入明顯不相稱的較大數額存款,登記在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單方名下的房產、車輛或者登記在被執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等,執行法院可以執行。

對於共有財產,應當先行實物分割後執行,但不能實物分割或分割會導致財產價值明顯減損的,執行法院可以整體處置。

對於處置後變價款的執行,以被執行人在共有財產中所佔份額為限。被執行人在共有財產中所佔份額,以登記公示為準;沒有登記公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但對於被執行人配偶單方名下以及被執行人與其配偶雙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以1/2份額為限執行。

在人民法院整體處置前,共有人願意支付被執行人應有份額部分對應的價款申請排除執行,債權人和債務人對此予以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處置時鼓勵共有人積極參與競買,共有人競買成交後僅需支付被執行人應有份額部分對應的價款即可。

共有人及未成年人子女基於實體權利提出異議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審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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