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覆函》(1999-11-23)對此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一),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
(二),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
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人員,其工資處理問題參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三),被羈押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
(四),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
......
注意:
該覆函對生活費的發放,有具體的規定。
二,2006年,四川省人事廳對此發了解答意見,即《關於2006年工資制度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有關工資待遇問題的解答意見》。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後,均從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處罰的次月起停發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並分別按以下辦法辦理。
(一),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按本人基本工資額的75%計發生活費。
(二),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人員,其工資待遇參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三),被羈押人員,羈押期間暫不發給生活費。
閱讀更多 洗事兒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