蹦牀受傷 經營者需賠償

2016年6月18日,張某某在其親屬陪同下到某遊樂公司遊玩,在玩蹦床項目時,不慎摔倒受傷。後被送往醫院治療,診斷為右尺橈骨中段骨折。因雙方未能就賠償事宜協商成功,原告張某某訴至張家港法院,要求被告某遊樂公司賠償損失。

張家港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張某某在被告某遊樂公司處遊玩受傷,事實清楚。被告提供與案外人簽訂的合同及設備合格證,主張涉案設備是合格的,但不足以構成其免責事由,被告某遊樂公司理應對原告張某某所受傷害承擔無過錯責任之賠償。據此,張家港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遊樂公司賠償原告張某某因本案傷害造成的損失共計11334.4元。

法官點評: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張家港法院 馬文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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