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擬延長30年

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22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實“三權分置”制度,是本次修法的主要任務。

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拟延长30年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三權分置”改革的核心問題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戶在經營方式上發生轉變,即由農戶自己經營,轉變為保留土地承包權,將承包地流轉給他人經營,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分離,農戶保留土地承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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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草案二審稿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明確對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保護,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還明確土地經營權人的權利,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佔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

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拟延长30年

推進“三權分置”改革,關鍵是要明確和保護經營主體通過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保障其經營預期。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同時,為避免承包方隨意解除合同,草案增加規定,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有法定情形的除外。

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拟延长30年

關於承包期延長,此前有意見提出,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都作了規定,但草案只對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作了規定,建議對林地、草地承包期屆滿後延期的問題也作出規定。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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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草案二審稿規定“其他方式的承包”取得的權利為土地經營權,並刪去承包方棄耕拋荒的有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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