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擔保履責三百萬 訴至法院追償獲支持

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追償,多次要求還款未果,無奈之下訴諸公堂。近日,萍鄉市湘東區法院審理了一起追償權糾紛案件,法院判定被告償還原告代付款311.48萬元。

據瞭解,原告江西某投資有限公司系被告江西某電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某銀行貸款的債務擔保人。2016年1月5日,被告以購買原材料為由向某銀行申請貸款300萬元,期限一年。貸款發放後,被告到期未償還貸款本息,後某銀行依據合同起訴原告,原告代被告償付了貸款本息計311.48萬元。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未果,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本案中原告代被告向某銀行償還311.48萬元貸款本息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為被告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債權人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綜上,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墊付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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