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痛失「企鵝」商標、「阿里媽媽」商標被撤,撤三威力有多大?

商標

是個啥?

商標是企業靈魂的代表,註冊後受到法律保護。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重視商標保護,許多知名企業更是擁有成千上萬的註冊商標。

不過,商標註冊成功後

就萬事大吉了嗎

其實不然

騰訊痛失“企鵝”商標、“阿里媽媽”商標被撤,撤三威力有多大?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二款規定

“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明白了嗎?

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商標會被撤銷

也就是我們平常說的“商標撤三

商標撤三,有多嚴重

我們來一起

看看真實案例

↓↓↓

騰訊痛失“企鵝”商標、“阿里媽媽”商標被撤,撤三威力有多大?

騰訊痛失“企鵝”商標

第1956795號企鵝圖形商標由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申請註冊,於2002年11月21日獲准註冊,2010年1月6日由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轉讓至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下。

騰訊痛失“企鵝”商標、“阿里媽媽”商標被撤,撤三威力有多大?

該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用於廣告、商業管理諮詢(顧問)、商業專業諮詢、商業信息、推銷(替他人)、會計等業務。

上海仟果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後簡稱“上海仟果”),分別在2015年4月13日和2016年4月5日,對騰訊企鵝商標用於廣告、商業管理諮詢(顧問)、商業專業諮詢、商業信息、推銷(替他人)、會計等服務提出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商標局當時審理決定不予撤銷。

上海仟果不服,又於2017年01月20日第三次提出複審申請。面對被撤銷的困境,騰訊公司強調,“QQ”被騰訊長期使用、廣泛應用,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其企鵝圖形商標是“QQ”社交軟件對應的形象代表。還向商評委提交了一系列證據,如下圖:

騰訊痛失“企鵝”商標、“阿里媽媽”商標被撤,撤三威力有多大?

依照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商評委審理決定:複審商標在複審的廣告、商業管理諮詢(顧問)、商業專業諮詢、商業信息、推銷(替他人)、會計等服務上予以撤銷。需要說明的是,被撤銷的商標僅限於上述範圍,其他註冊領域騰訊依然享有商標使用權。

騰訊痛失“企鵝”商標、“阿里媽媽”商標被撤,撤三威力有多大?
騰訊痛失“企鵝”商標、“阿里媽媽”商標被撤,撤三威力有多大?

除了騰訊

馬雲也因商標撤三栽了跟頭

騰訊痛失“企鵝”商標、“阿里媽媽”商標被撤,撤三威力有多大?

“阿里媽媽”商標被撤

作為行業學習的標杆,馬雲在商標佈局上一直以來都是非常完善的,目前,阿里巴巴集團註冊的商標數量已超過10000個。為了保護“阿里巴巴”,除了對核心商標進行了全類別註冊,還註冊了“阿里媽媽”、“阿里爺爺”、“阿里奶奶”、“阿里妹妹”等防禦商標,360度無死角商標保護策略,有效地避免了不法商家“傍名牌”、搶注商標的行為。

不過難免也有百密一疏的時候,比如這枚小小的商標——第6685014號“阿里媽媽”商標。被撤銷的“阿里媽媽”商標由阿里巴巴於2008年04月28日申請註冊,於2010年05月14日,在第1類別上被核准註冊。

2015年6月8日,該商標被不知名的個人提起註冊商標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在阿里集團沒有退信的情況下,商標局主動發佈送達公告。但是,60天的公告期過去了,15天的複審時效都過去了,阿里方面仍然沒有反應。於是“阿里媽媽”商標被撤銷的決定生效。

騰訊痛失“企鵝”商標、“阿里媽媽”商標被撤,撤三威力有多大?

關於商標撤三

你需要了解的事情

商標局受理“撤三”申請之後便會向商標持有人下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通知書》,商標持有人須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未在期限內提供證據材料或證據材料無效的,商標局將會撤銷該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面臨“撤三”申請,舉證責任在商標權利人這邊,如果權利人不能在限定時間內提供出規定期間的、該註冊商標在核定商品上的有效使用證據,如銷售合同、銷售發票、轉賬憑證、完稅憑證、簽收單據等有效完整的證據鏈條。那麼,其註冊商標就會被撤銷掉。

因此,商標註冊後一定要注意收集註冊商標的使用證據,以防潛在的“撤三”風險。

商標小常識

❒ 商標是有“壽命”的,為期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算。10年之後,想要繼續使用,請在滿期前12月內,去相關部門辦理續展手續。

❒ 註冊商標是不能私自更改的,如亂改字體,符號,英文等。在使用過程中,商標的名稱、地址或其他註冊事項發生變更,應該向商標局提出更變申請。

❒ 商標是可以轉讓的,只要簽訂相關協議,並且保證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即可。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產清算;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商標註冊人的正當事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