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原副主席潘逸陽受賄、行賄案一審宣判

【內蒙古自治區原副主席潘逸陽受賄、行賄案一審宣判】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陽受賄、行賄案今日公開宣判,潘逸陽以受賄罪、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經審理查明,潘逸陽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給予時任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令計劃財物,共計761萬餘元人民幣。°內蒙古自治區原副主席潘逸陽受賄、行賄案一審... ¡查看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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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原副主席潘逸陽受賄、行賄案一審宣判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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