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機案:3人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刑,這對整治公共秩序有何正面影響?

五月_殤


首先要肯定的是,對這三名拉拽毆打司機者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罰是正確的。

不過,看了這三起案件的情況,我發現它們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造成了一定的後果。

一個是導致公交車與路邊護欄相撞,一個是導致公交車與其他車輛相撞,還有一個則造成了無辜乘客摔倒受傷。說白了,並不是因為他們產生了危害安全駕駛的行為,主要還得因為造成了一定的後果。

那麼新的問題來了,如果有人毆打拉拽司機但並未造成嚴重後果,是否還能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判罰呢?

之前媒體曾報道過老人搶方向盤被司機制止,最終沒有造成事故的新聞,據悉,最後也只是批評教育。還有類似沒有造成其他損失的,則對當時人進行拘留。如果已經造成了嚴重後果才對其進行嚴懲,多少有點亡羊補牢的意味。

個人建議,針對這種毆打、拉拽、搶奪方向盤等一系列行為,只要實施了,先不管有沒有造成後果,一律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這樣才能有效遏制此類事件發生,起到警示後人的作用。

以前喝酒開車現象屢禁不止,後來把酒駕入刑,“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馬上深入人心。我們把類似搶奪方向盤、拉拽毆打司機的行為直接入刑,嚴格執行,才能真正意義上保護司機和乘客的生命安全。


夜雨如書


遼寧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機案,不如說成是遼寧宣判了三起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拉拽二字,完全不能反應其行為的危害性。


看到這個問題,搜了一下,大致情況如下:

2017年4月25日晚,撫順市清原滿族自治縣汲某某在瀋陽市乘坐133路公交車時,因下車問題與司機發生爭執。汲某某拉拽司機偏離駕駛室,導致公交車失控撞在路邊護欄上。汲某某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處以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2017年8月11日下午,瀋陽吳某某乘坐105路公交車,因其因未能及時下車與司機發生口角,吳某某猛拽、擊打司機手臂,導致公交車與路邊停放的車輛相撞。吳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處以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2017年10月19日14時許,瀋陽市皇姑區李某在乘坐163路公交車時,因下車問題與司機發生口角,李某拉拽司機導致公交車急剎車,車內一乘客摔倒,頭部受傷。李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處以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搜到的還有:10月29日上午,北京一678路公交車,一鄧姓女子因坐過站要求司機停車被拒,用整箱牛奶多次砸向司機,導致公交車與正常行駛的小轎車發生剮蹭。豐臺警方以鄧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其刑事拘留。


一、幾起案件嫌疑人涉嫌的罪名都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人認為這個定性是正確的。

拉拽、毆打司機,會造成司機對公交車失去控制,正在行使中的公交車失去控制,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只要是正常人都能夠想的到。

能夠想到,在法律上就叫做明知。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危害社會的後果發生,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是刑法上故意犯罪中的間接故意犯罪。

而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的安全,仍舊做了,那麼行為人的行為就涉嫌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從已作出的三個判決中,可知三個被告人都被適用的是緩刑

這三個案件的被告人都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而且都造成了公交車失控,導致了公交車與護欄、其他車輛的相撞,也就是損害已經實際發生。

幾個人都被適用了緩刑,我們不清楚具體的案件細節,也不清楚幾個被告人的悔罪表現等,對量刑方面不多置篆。

我們看看適用緩刑都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1、原判刑罰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人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3、犯罪人還需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①犯罪情節較輕;

②有悔罪表現;

③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雖然符合上述條件不一定被適用緩刑,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符合以上條件,就可以適用緩刑。

如果上述三個被告人符合上述條件了,適用緩刑當然沒有問題。這也是我國刑法懲罰與教育原則相結合的體現。


三、被告人被懲罰,也教育他人,讓人們知道遵守規則的重要性

這樣的案件,可以告訴人們兩個問題:

1、實施了違法犯罪的行為,就會被追究法律責任,被處以刑罰。對於被告人來說,這是一生的汙點,擺脫不了了;

2、你坐過站,即使你抓住了方向盤,公交車也不會因此如你所願、讓你下車。


遵守規則是重要的。

挑戰規則的後果,通過重慶事件,大家也都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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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自從重慶公交大巴車墜江事故發生以來,公交行車安全就牽動著億萬群眾的心。大家更是從此對干擾司機的無理乘客深惡痛絕,翹首以盼國家法律能夠嚴厲制裁他們。因此,近日遼寧宣判三起拉拽司機的刑事案件,便是個大快人心的利好消息。
我們先來看看這三起案件的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5日晚,撫順市清原滿族自治縣居民汲傳明在瀋陽市乘坐133路公交車時,因下車問題與司機張某發生爭執。汲傳明對張某進行拉拽,令其偏離駕駛室。最終公交車失控並撞向路邊護欄。法院最終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汲傳明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17年8月11日下午,瀋陽居民吳玉香乘坐105路公交車,當車駛出渾南區文瀾苑車站時,其因未能及時下車與司機劉某發生口角,並猛拽、擊打劉某手臂,造成該公交車失控,與路邊停放的車輛相撞。法院最終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吳玉香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17年10月19日14時許,瀋陽市皇姑區居民李文在乘坐163路公交車時,因下車問題與司機關某發生口角,並拉拽對方。致使公交車急剎車後,車內一乘客摔倒,頭部受傷。法院最終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李文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雖然三個被告人都沒有被判處實刑,多少讓人感到失望,但卻明確告訴大家在公交車上通過辱罵、毆打、搶奪方向盤等蠻橫方式,干擾司機行車安全,從而危害公共安全的,是一種不可饒恕的刑事犯罪,將被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根據法律規定,如果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

公交車行車安全是一個社會問題,需要社會多方力量形成合力,才能從根本上加以解決。法律嚴懲只是其中一個方面,提高乘客安全意識和乘車素質更是至關重要的。


冰焰


應該重判,不得緩刑。

不管事出何因,這種無視車上其他乘客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於不顧,去拉拽、毆打、謾罵公共汽車司機,甚至去搶奪方向盤的行為,其性質是非常惡劣、後果是非常嚴重的。它危害的,不僅僅是車上的乘客,甚至還讓同在路上行走的其他車輛、行人遭受飛來橫禍,並且是那麼的難以預測和防範。

看過一些案例,因為沒發生重大後果,罪犯被判的很輕,並且還緩刑了。這讓筆者感到困惑,難道非要等死了幾十人、上百人,才能重判嗎?還緩刑,如何能震攝這種犯罪??為什麼讓幾十上百條人命為你一個人"坐過站"買單???

因此,筆者建議,只要實施了這種犯罪行為,不管是否造成嚴重後果,都該重判,不得緩刑。


時光背影73617227


判得好,必須的!一定要嚴懲那些威脅公共安全的行為——血的代價、十多條命換來的教訓!

只是心中還有一個小疑惑:題主所列舉的那三個案件中的被告人,明顯都已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還造成了公交車失控,導致公交車與護欄、其他車輛的相撞——也就是說,損害已經實實在在發生了。如果沒有發生呢?我覺得似乎也要處罰,至少要讓他們上黑名單,限制其乘坐交通工具出行。

搶奪公交司機方向盤這種不法、不恥行為,必須讓所有的人望而怯步、敢怒不敢動;讓其餘乘客勇於出手制止、制服,以打擊並杜絕或減少這種不良行為的發生。決能讓此類事件重演,不能讓一車人為無理取鬧者買單。

生活中,某些人總是很任性——不知是自己有錢、有靠山,還是貪圖方便慣了?竟如此置公共安全和他人的生命財產於不顧……這已不是小自私的表現,是違法犯罪。這種肆意妄為的思想意識裡,缺乏了對社會公德和社會秩序起碼的敬畏之心。

我也偶有錯過站的時候,但往往都會輕聲、和氣地詢問公交司機:能找個安全的地方讓我下嗎?如果可以,師傅肯定會停,甚至會爭取條件停。如果不可以,師傅也會解釋,即使不解析也是情理之中。而如果與司機爭吵,甚至動手——那十有八九司機更不會停車讓你下。

作為乘客,看到司機接打手機也要好心提醒,注意安全!並自覺不與司機交談、說笑!


種金易


在重慶大巴墜江悲劇尚未平息的當下,遼寧的判決來的非常及時,我們除了拍手叫好還能幹什麼,這才是解決公交乘客尋釁鬧事的最有效辦法。比起那些配備安保人員、隔離駕駛室等這些簡單化思維處理方式,這才是應對公交車乘客干擾司機最正確的打開方式。

對於遼寧的這個判決,我認為應該大張旗鼓的予以宣傳,最好在全國各地的公交車上,有視頻播放條件的循環播放,讓全國的乘客都能引以為戒,讓那些公交車上一貫喜歡耍大爺威風的人看一看,如果自己以後膽敢造次,那麼請參照遼寧的這個判決,也讓你進去蹲個三年四年。

大量的事實已經證明,無理取鬧的人,你單純依靠道德約束和勸說是根本不起作用的,因為他們本身就沒有意識到自己的不妥,如果你去勸說反倒還會引來他們的惡意,更甚者起到火上澆油的作用,因為他們心裡明白,我粗暴我有理,誰也不能拿我怎麼用,他們根本就不會意識到這是一個法律問題,所以很多時候就變得有恃無恐。

再蠻橫的人,遇到法律也會變慫的,因為法律不和你講情,也不慣著你的毛病,更不會懼怕你的耍賴,只要你敢犯渾法律就敢治你。

所以說,我堅決讚賞遼寧的這起判決,也希望在全國推廣開來。


元芳有看法


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原因新聞通氣會上,公交車墜江原因公佈,據車內黑匣子監控視頻顯示,系乘客與司機激烈爭執互毆致車輛失控。

十五個鮮活的生命瞬間消逝,教訓極其慘痛。願逝者安息,生者警醒。

失實的第一時間

與此同時,我們是否應該追問一下:是誰第一時間將事故矛頭指向紅轎車及其女司機?

是什麼媒體第一時間在什麼情況下做出如此不實報道?引導不明真像的群眾將女司機及其家人捲入輿論漩渦,險些釀成另一場悲劇?

由媒體平臺中錄像中看,乘客襲擊司機、甚至搶奪方向盤情況並非個例。

避免血的教訓不能都靠個別乘客挺身飛踹!

以下是網友的段子:

河南——

在洛陽的夥伴們注意了,凡今後坐25、26、28、29、 31、33、34、 35、 37、 42、49、52、 53、55、 57、58、 60、 62、 63、 65、 66、68、 69、70、 72、75、 76、77、 78、81、84、 86、88、90、 92、93、 94、 95、99路誰要是敢和司機吵架, 全車人請揍他……因為這幾路公交車都過洛河……80、 89、92、 93、94、 97、伊濱區專線、萬安山專線同.上,因為這幾路過伊河……尤其是85路更不能惹! ! !因為它過黃河。

廣東——

早上坐28路去客村,靠在公交車座位上睡著了,猛然醒來, 發現到了廣州大橋上。

我大喊一聲:“遭了, 遭了! 睡著了,坐過站了! 我站起來, 走向司機想問問下一-站是哪?這時周圍的人都站了起來望著我, 還有人開始從褲兜裡掏東西!也有人迅速打開車窗。

我立馬坐回座位說:“沒事沒事, 我下一個站下車就行了!

大家才慢慢坐回自己位置, 有個大姐還給了我20塊錢叮囑我:下一站是珠江新城, 你在那裡下車後搭個的士就可以回客村了。

所以,法律層面的保證才是根本。


河之南故道人


對於這種判決結果還是很欣慰的。

對於這種涉及公共安全的案件審判,涉及的往往不只是針對性的現實意義,所產生的正面影響,正面引導,制約,會有效影響到公共安全行為的每一個角落。

在很多時候,大部分人在自然生長的狀態下,是很難去自覺意識到自己行為所可能產生的社會危害的。即使知道了,在沒有嚴格法律警示的情況下,也是很難做到在所謂氣頭上去理性剋制的。

我們都知道很多大的小的事故,或者說是災難,都是源於一個很小的開始。

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件,一時間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大家都在為此次事故心痛唏噓。也在猜測著事故的起因。當真相浮出水面,我們變得憤怒了。

就乘客而言,既然已經坐過站了,司機也不是刻意針對你的,如果能剋制情緒,就近下車,再另行搭車返程,也就不會有此次慘烈事故的發生。

對司機而言,作為一個公共服務從業人員,首先要做到便是剋制所有不理性行為,你所承載的是一車人的安全,你的行為也直接對一車人負責,你是沒有權利作為單個社會個體去衝動,去不理性還擊的。

對於乘客而言,或許是受到這些年社會上個別不良消極事件的影響,不敢去管,不敢去拉,我相信絕大部分的人內心是熱的,只是出於對自身的保護而沒能及時參與制止,或者是來不及制止。

此時,把這些不理性行為所產生的後果危害性的懲罰付諸到法律層面:

對沖動滋事者,起到一個很好的警示作用,能幫助其更理性的剋制自己的行為,否則及時無事故,你仍將要受到法律的嚴懲。

對公共從業人員來說,內心加了一道保障,有了法律作為依靠,在面對這種極端行為時,心裡有了底氣,有法律在等著你,我沒必要搭理你。

對參與者來說,某些方面上減少了自己做好事風風險,參與的警惕性會極大減少,參與的積極性會極大提高。

對於公共安全,我們每個人都是參與者,誰都不可能時旁觀者,因為更多的是需要我們自覺去讓自己更理性的去參與,樹立公共安全意識。法律只是更好的監督和制約,引導我們。


莫桑507


打擊威脅公共安全的行為是為防止悲劇的發生責無旁貸。近來,我們看到某些人很任性,貪圖自己方便,滿足一己之私,搶奪駕駛員方向盤,或者採取其它過激行為,置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財產於不顧,不僅是自私的表現,更是涉嫌違法犯罪。

置若罔聞的一意孤行,囂張跋扈的無理取鬧,是此類事件特有的共性。坐過了站,立即要求停車下去,無非是自私自利的任意撒潑,公共交通秩序於他們來說形同虛設。對於規則的破壞,理所當然,對於他人的尊重,蕩然無存。基本的做人道理,嚴重缺失,這種肆意妄為的思想意識裡缺乏對社會公德和社會秩序起碼的敬畏之心。

重慶公交慘案是一個血的教訓,帶給十幾個家庭難以彌補的傷痛。我們在痛惜之餘,更應該反思和警醒,不能讓此類事件再度重演。不能讓悲劇為無理取鬧買單。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不容蠻橫來肆意踐踏。

對於擾亂威脅公共安全的行為刻不容緩,更要嚴懲不貸。這是對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有力保障和起碼的維護。


在塵埃裡相遇


謝邀。

對遼寧的這三起判罰表示認同。懲前毖後,治病救人。這八個字就是最好的詮釋。

首先看看這三件事的性質吧,無一例外,都是乘客和司機的爭執,並且通俗的說,動手了,結果都是公交車出現失控,產生了人身和財產的損失。

社會上很多人之所以沒規矩,之所以自私之心雄踞在公理之上,並不是他們的認知有問題,並不是他們的智商不正常,比如最近的一次墜江事故,女主人公自己開店,生活條件也不錯,很難相信是那種容易失去理智的人。

為什麼還這麼做?為什麼還敢肆意妄為?

一個原因:成本太低。

對他們來說,和公交車司機爭執,無非兩個結果:要麼公交車妥協,立即停車,自己心裡爽了,還達到了目的。要麼,就是一個簡單的爭執,爭執雖然沒有結果,但過程中可以逞口舌之快,過癮,無妨!

這種低成本,正是公共安全屢次遭受威脅的原因。

在公交車上肆意妄為的那些人,也是普通人,也懂得不應該違法亂紀。怎麼他們就敢這麼聰明去搶奪司機的方向盤?

因為他們知道,這樣做沒什麼了不起的。出事了就放賴,完全沒問題。

他們覺得有時間和公交車司機折騰,磨蹭,他們就敢這麼做!

本次遼寧的判罰,讓這些人知道。在公共領域,自己的言行,也在法律的監管之下。他們也就知道在這種場合自己應該如何做了。

還是那句話,為遼寧的判罰表示認同。懲前毖後,當公交車司機安全了,大家也就安全了。當乘客知道自己的義務和權利了,一切也就更順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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