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哪些情形,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答:(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分享到: 閱讀更多 溫江國土 的文章 關鍵字: 城市規劃 土地 礦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