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與業主的矛盾在社會上很普遍,原因是什麼?

啨空雲


物業與業主的矛盾在社會上很普遍,原因是什麼?

物業與業主的矛盾重重,這也是我國住房體制改革過程中必然遇到的,隨著社會主義法制的不斷完善這些矛盾是可以解決的。出現這些矛盾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政府原因也有業主及物業管理公司的原因。下面我從這三方面談一談:

政府對這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不夠:《物權法》的頒佈實施,為保護公民的財產提供了法律的保障。《物業管理條例》是根據《物權法》業主的物權引申而來的對自已物業的管理權、使用權和分配權。《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最高決策機構,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這一切都為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行使自己的權力自治管理小區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但是我們很多業主對這些法律法規不熟悉,更談不上利用這些法律法規來保護自己。我們的政府應該加大這方面的宣傳力度,組織業主學習這些法律法規特別是業主委員會委員們。

物業管理公司自身的原因:

物業管理服務走向社會的時間並不長,管理的水平參差不齊對物業管理服務的理解有誤差,甚至還有社會上的一些黑惡勢力混進物業管理隊伍。這就要求我們的物業管理公司要擺正位置提高自己的服務意識,為業主提供優質的服務。大浪淘沙那些管理水平低下不符合市場規律的物業公司將被逐步淘汰出場,留下的將是人們需要的物業管理公司。同時物業管理行業也要自律,消除不良競爭反對低價中標, 堅持服務與收費對等原則。

業主原因: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及住房體制改革的過程中還有很多業主不能適應,他們到現在還總是幻想回到國家大包大攬的時代,物業管理不收費。在這裡我也奉勸那些有這種幻想的人拋棄幻想,讓物業管理走回頭路是不可能的。業主要緊跟時代步伐,認真學習《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用法律來保證自己的權利不可侵犯。物業管理是全體業主與物業公司在自願、公平、公正的基礎上籤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進行的。合同裡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會有明確的約定,必須遵守。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不斷健全,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無論是物業公司還是業主都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建設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是我們共同追求的目標。

以上是我對這一事件的看法,喜歡的關注我,我們共同探討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出現的問題。


w苦行僧


這個問題雖然回答的人很多了,從法律層面到現實都做了祥細的分析,但我還是想談一點個人的切身感受。


前幾年,我住的老小區一直沒有物業,社區只安排二個清運垃圾的人,每年每戶交100元垃圾轉運費。說實話,費用雖然低,心裡總感覺非常不爽,因為老小區沒有物業,家裡沒人時擔心安全問題,住戶也經常發生丟失物品和被盜事件。而且小區內秩序混亂,車輛亂停亂放無人管,衛生狀況也很差,更別說綠化了,草都不見長。


那時侯我就有一個願望,希望老小區拆遷,能搬到新小區住。看到別人住的小區,綠樹成蔭,花木族擁,四季花開,環境優美,真的是羨慕不己。要進小區還有保安盤查登記,小區內24小時有人巡邏,車輛有車位停放,衛生有專人打掃,我想有這樣的居住環境該多好。

人隨心願,兩年前我住的老小區真的拆遷了,貨幣補償在一剛開盤小區買下一套房,心裡特別高興,裝璜後幾個月就搬進去了。那時入住人少,小區內綠化很好,秩序也不錯,電梯樓梯每天都有打掃抺灰,感覺真的不錯,就是一年物業費兩千多元,也算交的值了。



然而,隨著入住的住戶多了,各類問題也就接踵而至。

1、由於地面停車位(收費的)不夠,物業開始搖號,沒有搖上號的要買地下車位,業主意見大,把車子就停在小區的路兩邊,造成小區道路擁堵,業主投訴物業管理不到位。後來,物業拿措施,把路兩邊打上樁,逼車輛不能停,並且給業主的發證,沒有登記的車不準進。結果遇一“牛哥"業主,把車子堵在小區大門三天,在派出所的協調下才挪走,停車矛盾至今得不到解決。



2、物業管理有難度,業主素質的問題,一些業主為自己方便,將電瓶車隨意停放,有甚者把電瓶車就放到有家樓梯充電,造成很多安全隱患,物業三令五申不準放,業主不理,其他業主不願意,矛盾自然產生,也是很難化解。

3、小區內草坪樹木,一些業主曬被子衣服,屢勸無用,物業也就聽之任之,沒有好辦法,久而久之,就成必然,很煞風景。

4、小區內特別是一樓,隨意開門做生意,有的直接把窗戶打開,直通樓前公共區域,侵佔綠地,影響住戶,物業沒有強制措,矛盾無法解決。



總之,心中美好的居住環境,往往是一廂情願,現實無情,心中無奈。物業和業主是天生的天敵,和諧共生的努力永遠在路上。


山裡紅56237


物業公司有三件事地道。一是擺錯位置,本該服務角色,變成統治者,代替政府對業主管轄多於服務。二是強佔業主公共財產收益,打著集體的旗號收錢,卻不給業主分紅。三是明明是業主公攤的區域,卻強收停車費且太貴,而且停車安全有問題,物業還不負責。此三項廠原罪同黑惡勢力有差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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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與業主的矛盾在社會上很普遍,要問原因其實很多。

第一、物業費的價格問題。

物業費的價格在很多地域和地區都有一個可上下可調節的浮動價格,作為需要盈利的物業公司當然是越高越好,但是作為居住和付費的業主當然是越低越好。問題就出現了,高了作為業主就會認為不合理,低了物業又覺得不應該,矛盾就出現了。

第二、服務認定

同樣,作為業主當然是希望物業公司服務越到位越好,同時又會在心裡有一個理想的服務標準。但是作為物業公司也會有一個自己的服務標註和服務能力。每個業主都有一個不一樣的服務標準和要求,物業公司不可能達到所有業主的要求,那麼認為物業公司沒有達到自己要求的業主就會與物業之間出現矛盾了。

第三、物業面對管理的尷尬處境。

物業公司在小區管理上處在一個非常尷尬的地位,那就是什麼事情都得管,但是什麼事情都沒權利管。小區施工擾民也好、小區遛狗不牽牽引繩也罷,還有像什麼電動車亂停亂放、私家車亂停亂放、跳廣場舞、夜裡喝酒擾民、垃圾亂丟、私搭亂建、破壞綠植等,這些作為物業公司都得去管,業主投訴都得去處理,可是偏偏物業公司又沒有權利去管理這些事情,遇到好說話業主還能聽你的,遇到不講理的業主理都不理你沒準還得罵你一頓。面對不聽的業主,物業公司也沒有辦法,沒有權限要求業主必須停止這個不應該的行為。那麼問題又出現了,做為不聽管理的你管他,他又不高興矛盾又出現了,同時作為投訴的要求你制止的,你制止不了,人家又覺得你物業公司無作為了。所以面對小區管理,物業公司必須去管理可是又沒有真正的管理權利是物業公司最大的尷尬,也是業主對物業服務不作為最大的矛盾點。

第四、關係定位上

業主對物業的定位是我是業主你得聽我的。物業的定位為我是服務小區整體,你的聽集體的,物業把自己定位為集體。業主確實是個體代表,考慮個人得也是失應該的。同樣物業作為為集體服務,從集體利益出發也是應該的。既然是集體為主,那麼集體自己和個人利益衝突就避免不了,所以作為利益受損的業主一方矛盾也就避免不了。

第五、責任推託來回打太極。

物業公司小區什麼事都需要管,這就讓很多業主把很多問題的責任都歸到了物業公司上,比如房屋質量、房屋裝修、各種大維修、施工等。這些有很多的事情都是需要其他部門處理,跟物業公司沒有責任。也正是因為這樣,物業公司也會能退掉責任就退掉責任,而業主覺得這些問題都應該是你物業公司來解決,即便是其他部門的責任也是你物業公司去協調,這樣矛盾又出現了。

綜合以上幾點,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就很容易產生矛盾了。


小區物業人


最主要是中國的物業服務變味了,特別是私有物業公司(有開發商的和社會成立的),以維護開發商利益和利益最大化,盤剝業主的權益,而不是將服務業主放在首位,而是喧賓奪主,欺壓業主,而業主又不團結,加之業主中的漢奸存在,致使業主的權益得不到維護,縱觀中國的物業服務能夠得到業主交口稱讚的不多,所以,我堅持認為,應該由社區取代,並且加快進程,使社會和諧度不至於被如今的物業公司破壞!


老三78296


矛盾無所不在。自己和自己矛盾,與家人有矛盾,朋友之間有矛盾,業主和物業之間人必然也存在矛盾。

物業與業主之間的矛盾原因何在呢? 物業與業主之間矛盾緣自利益之爭,緣自信用缺失,緣自對法律的敬畏缺失

矛盾緣自利益之爭。這其實沒什麼好說的。一方需要花錢消費,一方要以服務換取金錢利潤,雙方本應等價交換,取與得之間雙方錙銖必較本是正常的商業行為,但由於《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小業主根本無機會參與制訂,面對地產商的天生強勢,業主購房時不得不簽字承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有效性,但一直耿耿於懷。

業主收房入住後存在各種原因,導致小區的物業服務合同遲遲不能簽訂,或者既使簽訂了、少部分業主的個人意願也無法《物業服務合同》中體現! 於是業主針對物業企業出現的合法性、服務的質量不滿等各種有理無理的質疑,無疑也是對高房價的控訴! 高房價這雙刃劍,既增加了業主的資產值,又加劇了待購剛需房者的恐懼!


近20年來,各地城市的房價至少上漲了十倍,少數城市,達到了二十倍(北上廣深的學區房達到三十倍),很多家庭的兩代或者三代的收入才勉強購買起一套百餘平的住宅!生活的壓力陡增,雖然看起來,2塊錢/平方的物業費對於2萬塊錢的房價不值一提,但對於某些家庭來說,兩塊錢一平方每月的固定支出,陡感壓力山大!

從30年前的零物業費,到20年前的兩毛三毛物業費,直到如今的2塊/平方的物業費,巨大的市場經濟的強力變革,未將所有人的思維提攜並進,所以很多人在網上發言:懷念當年大雜院、筒子樓的美好!

業主拿開發公司沒有辦法,對物業管理企業卻有手段。

矛盾緣自信用缺失。信用,中華民族的文化中一直存在,五常:仁義禮智信,其信為遵紀守法、一諾千金,古語亦言君子一言駟馬難追。


但是近代歷史因素的影響,造成的兩三代人中華文化的薰陶大面積地斷層,對於守信的概念極盡模糊,反而以國人狡黠智慧衝擊信用,佔人便宜不以為恥反以為榮!

對於他人坑蒙拐騙的行為被處罰,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此人太笨,換言之其本人如果做這事一定是用更高明的手法!

“仁義禮智信"被踐踏於地!

矛盾緣自對法律的敬畏缺失。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少,但是真正落實到位、執行有效還有很長路要走。無論是現在的行政管理處罰還是司法處罰都不足以應付當今物業管理矛盾的解決。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對違規違法的物業企業和個人,行政處理寬鬆,職能單位常常以雙方經濟糾紛為理由讓雙方協商,本身有效及時干預量不足。

2、物業管理訴訟案久拖不決,部分法院不得不因人手不足而限制起訴數量。

物業矛盾涉及到民生理應慎重,但違法違規設置的門檻偏低是客觀存在的。



正是由於自救渠道的阻塞,造成了矛盾的雙方訴求得不到釋放,所以物業和業主就各自採取自認為有效的措施互相攻擊,物業管理矛盾的表面化、擴大化,引起更大的示範效應、從眾效應!
此答


老包有時不在線


以往沒有物業,照樣住得自由自在,生活垃圾,小區地面打掃,由街道居委或單位牽頭交市環衛解決,交很少的衛生費,現在有了物業,仍是做以往一樣的工作,收費至少高出近5—6倍……。

物業是房產開發商強加於業主的、業主根本沒有選擇權,是造出來的、重複的、加重業主負擔的、利用業主的資源賺取業主的錢的工作(如佔小區半條道路停車,再收業主停車費為物業所有,憑此一舉,發物業工資足足有餘,物業是高利潤的部門)……。

物業的主要工作:一,小區地面打掃,二、處理生活拉圾,三、電梯維修,小區打掃可請人,生活垃圾包給市壞衛,電梯維修外包維修公司,物業也是包給環衛的和電梯維修公司的,外包也花不了多少錢……。物業與業主的矛盾:一、物業是強加於業主的,業主沒有選擇權,二、是強迫高價服務,物業費由物業決定,業主無權,三、物業利用業主的資源,收業主的錢歸物業所有,四、業主因無權選擇物業,所以即使物業服務很差,業主也無能為力,趕也趕不走,矛盾重重……。

最好的解決辦法:取消物業,由街道店委牽頭:小區地面、請人外包,生活垃圾包給市環衛,電梯包給維修公司均外包花不了多少錢……可為業主省一筆可觀的物業費,減輕業主的負擔……。


波茨開羅


確切的說,(前期)物業公司與業主的矛盾,最根本的原因是:

物業公司作為一個私營企業,在居民還沒有入住前就入駐居民小區,顯然是一種沒經居民准許的強勢入侵。

物業公司作為一個私有企業,既沒有管理職能,也沒有服務義務。管理和服務都只是騙人的招牌,最終目的是靠居民資源剝削盈利。

物業公司就是開發商強加在買房百姓頭上的強盜,購房業主自然成了被壓榨的房奴!

這就是根本原因。


昱山老柏


先天性的矛盾

新小區配套的原生物業往往是開發商自己辦得或招標得,業主沒有任何選擇權。

正是因為不是自己選得,有種被強賣的感覺,矛盾埋下了伏筆。

我是“上帝”,你得聽我的。

多年來,在淘寶店小二左一個親右一個您的恭維下,我們已經習慣並享受“上帝”的人設。

原生物業是開發商的傀儡,以維護開發商的利益為首要宗旨,勢必會為了開發商的利益與業主起衝突。我花錢“僱”你,你卻跟我唱反調,是可忍孰不可忍!

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

除了一線房企配套的物業質量較好外,其他大多數開發商配套得的物業,那都是一言難盡。很多物業連基本的清潔和維護保障都做不到,更別提錦上添花的服務了,這無疑給懷揣著美好憧憬的業主當頭棒喝。

萬事開頭難,中間難,結尾也難。

居委會和稀泥式的調解讓業主們下定決心成立業主委員會。突破重重障礙,業主委員會成立了。解聘了原生物業,也招標了新物業,可是原生物業以各種理由不交接、不撤場,等待訴訟等途徑解決,意味著物業服務至少停擺數月。

二婚一定幸福嗎?

上面說得都是原生物業和業主的矛盾,業主委員會招標的新物業和業主就沒有矛盾嗎?有,肯定有,兩口子還經常吵架呢,但是矛盾肯定少很多。畢竟是自己挑選的物業,至少不會和開發商一個鼻孔出氣。


丹尼爾斯巴魯


物業說與業主矛盾主要是物業費。這樣說的物業沒有一個好的。主要原因是、物業你有沒有服務好、有沒有亂收費、有沒有公開廣告費、有沒有公開那些是公攤部位的停車位收取多少停車費、啥也不管。只找幾個保潔衛生還沒收拾乾淨。如果物業自己乾乾淨淨,就不會出現業主不交物業費的。物業是社會毒瘤。取消,堅決取消。還業主一個美好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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