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確定自己真的了解「肖像權」嗎?

今天和朋友一起去公園拍片子,休息時和一位奶奶閒聊,奶奶問我:"你們拍的視頻會上傳到網上嗎?這會不會侵犯別人肖像權啊?"

我聽到之後,頓時有點吃驚,心中暗想:"現在的奶奶都這麼有法律觀念啊。"嘴上答道:"公園屬於一個公共場合,在公共場合拍攝是不侵犯肖像權的。"

覺得自己解釋的不是特別充分,所以就立馬百度了一下肖像權以及侵犯肖像權的認定標準,避免下次遇到類似的情況。

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

你確定自己真的瞭解“肖像權”嗎?

你確定自己真的瞭解“肖像權”嗎?

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我們在公共場合拍視頻或者照片,這些視頻或者照片只要不是以營利為目的,都不屬於侵犯肖像權。

令我感嘆的是:現在人們知法懂法遵法,法律意識普遍提高,在生活中的點點滴滴也都感受到法律的存在,我國國民素質與法律素質真的提高了非常多。

希望大家以後在公共場合也可以遵守肖像權,維護自己以及家人的權益不受損害,同時,也不損害他人的肖像權。

你確定自己真的瞭解“肖像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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