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刑訴法》修改!檢察院保留職務犯罪偵查權14個罪名(全)

「关注」《刑诉法》修改!检察院保留职务犯罪侦查权14个罪名(全)

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又邁出堅實一步》一文,文中引用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東明和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的評語。

“為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需要完善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機制。”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表示,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指向明確,內容特定,不涉及對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修改,將可複製、可推廣的行之有效做法上升為法律規範。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整合了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汙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職能。

對此,刑事訴訟法刪去了檢察院對貪汙賄賂等案件行使偵查權的規定;保留了檢察院在訴訟活動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偵查權。

“內容雖然不多,但是意義很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東明表示

,集中調整人民檢察院的偵查職權內容,對加強反腐敗制度建設,推進國家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

“紀檢監察機關作為監督執紀執法機關,主動適應新形勢新變化,進一步增強法治意識,踐行法治原則,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實踐者和推動者。”江西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程新生表示,江西在深化監察體制改革中不斷摸索,從移送機制、程序對接、個案溝通、日常溝通、組織機制等五個方面與司法執法機關建立法法銜接機制,保證了各辦案環節的順利高效,形成了反腐敗工作的強大合力。此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既充分考慮了監察體制改革中的經驗做法,也符合刑事訴訟規律和具體工作實際。

憲法和監察法都明確規定,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檢察機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對於監察機關留置的案件,需要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檢察機關應當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避免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環節出現“脫管”的狀態。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對檢察院審查起訴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之間的銜接機制作出規定。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同志認為,這樣的程序設置確保了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銜接更加穩妥、有序。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保留人民檢察院在訴訟活動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偵查權。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說:“這對於保障當事人權益尤為重要,一旦出現侵權案件,比如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當事人權利的情形,檢察機關應當及時介入,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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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重磅法律草案的通過

確認了人民檢察院的偵查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確認: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査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査。人民檢察院經審査,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査,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明確:

人民檢察院行使的職權包括八項之一:

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包括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關注」《刑訴法》修改!檢察院保留職務犯罪偵查權14個罪名(全)

檢察機關直接進行立案偵查的14個具體罪名: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濫用職權罪

7、翫忽職守罪

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11、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12、私放在押人員罪

1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14、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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