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私募管理人自查開啓,要求11月底之前提交自查報告


第二批私募管理人自查開啟,要求11月底之前提交自查報告

9月20日,基金業協會向部分私募管理人

發送《關於限期提交自查報告的通知》

自查內容包含15項重點,對比以往的自查底稿

此次自查延續協會一貫的自律監管思路涉及的範圍更全面、更細緻

收到通知的私募管理人需在2018年10月31日前

提交書面自查報告及整改安排否則會被納入異常經營機構

10月26日,協會再次向部分私募管理人發佈《關於限期提交自查報告的通知》

以下是第二批自查具體要求:

自查要求

自查時間:截止至2018年11月30日

提交材料:提交書面自查報告整改安排

整改時限:不得晚於2019年3月31日

未完成後果:如未能在2018年11月30日前提交自查報告,將被納入異常經營

自查內容

此次自查與上次相比,主要增加了以下5項內容:

1、公司工商登記、分支機構、子公司及關聯方、出資人及實際控制人、高管及人員結構等登記基本信息,以及目前在管私募基金相關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基金類型、管理規模、主要投向、結構化及槓桿情況、申購贖回安排、託管情況、投資者結構等。

2、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股東、分支機構、子公司及關聯方,以及所管理私募基金投向的標的公司是否存在從事P2P業務相關情況?

3、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是否存在參股或控股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情形?

4、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是否存在公開宣傳、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直接或間接承諾保本保收益,或向銷售機構出具保本保收益的兜底承諾等相關情形?

5、公司所管理基金是否存在滾動發行、期限錯配、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相關私募基金的本金、收益和風險在不同的投資者之間進行轉移等資金池特徵相關情況?

本次自查所有19項要求具體如下:

1、請說明你公司工商登記、分支機構、子公司及關聯方、出資人及實際控制人、高管及人員結構等登記基本信息,並請說明目前在管私募基金相關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基金類型、管理規模、主要投向、結構化及槓桿情況、申購贖回安排、託管情況、投資者結構等;

2、請核實你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在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以下簡稱“AMBERS系統”)是否備案齊全,並已及時履行了管理人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重大事項變更、季度更新、年度更新,以及信息披露備份等信息更新及備份義務。如為否,請說明具體情況及原因。

3、請說明你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股東、分支機構、子公司及關聯方,以及所管理私募基金投向的標的公司是否如實在AMBERS系統填報?上述主體是否存在從事P2P業務相關情況?如有,請說明從事P2P業務相關機構是否與本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存在關聯交易,相關關聯交易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規的約定,並已及時向投資者進行了披露;請說明從事P2P業務相關機構目前經營情況,是否存在或潛在存在延期兌付、提現困難、經偵介入、公司跑路等風險,相關P2P業務風險是否已影響或即將影響本公司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正常運作,並說明影響的具體情形、涉及的私募基金等相關情況;

4、請說明你公司是否秉持專業、獨立、制衡、有效原則,建立了符合展業需要的內部治理架構和內部控制規範,公平對待所管理的全部基金和投資者,有效防範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如為否,請說明情況;

5、請說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未向協會完整報送誠信信息的相關情形,包括管理人及高管人員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被證監會採取行政監管措施、被基金業協會採取自律措施、被其他自律組織採取措施,涉及訴訟或仲裁、或其他合法合規及誠信情況等。如有,請詳細列出,並說明相關情形是否影響公司運營,或對投資者利益造成損害;

6、請說明你公司是否已在從業人員管理平臺將現有員工全部錄入,並請說明現有員工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情況;

7、請說明你公司在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提到的民間借貸、民間融資、P2P、眾籌、保理等與私募基金屬性相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私募基金相關業務?如有,請詳細說明;

8、請說明你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是否存在參股或控股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情形?如有,請詳細說明各有關機構是否存在缺乏統一管理,不合規經營有關情況;

9、請說明你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是否存在公開宣傳、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直接或間接承諾保本保收益,或向銷售機構出具保本保收益的兜底承諾等相關情形?如有,請詳細說明;

10、請說明你公司在管基金是否存在《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提到的不屬於私募基金範圍相關情況。如有,請詳細說明基金名稱及具體投向情況;

11、請說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在管基金的基金類型與你公司在AMBERS系統所選業務類型不一致情形。如有,請說明你公司是否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三)》的規定,在基金合同到期前未開放申購或增加募集規模,在基金合同到期後將相關基金予以清盤或清算,且不會續期?

12、截至報告反饋日,請說明你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在近半年內是否存在投資者無法正常退出相關情況。如有,請詳細列明有關基金具體情況、無法正常退出的情況及原因及已採取的相關措施;

13、請你公司梳理排查2019年3月31日之前到期的私募基金有關情況,說明是否可能存在到期無法正常清算、投資項目無法正常退出、預期虧損或其他可能造成投資者利益重大損失的情況。如有,請詳細列明有關基金具體情況;

14、請說明你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情況,是否已根據基金合同約定的頻率、內容和方式向投資者真實、完整、及時、準確披露了所投底層資產及最終標的情況(如涉及非實體企業的有限合夥等SPV,請穿透至底層資產及最終標的)?如為否,請說明原因;

15、請說明你公司是否在每一個會計年度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所管理私募基金進行了審計,並出具了年度審計報告?如為否,請說明原因;

16、請說明你公司是否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的規定,針對2016年7月15日以後發行的私募基金,要求每位投資者逐一簽署了風險提示書,且簽章齊全。如為否,請詳細列明基金名稱及具體情況及原因;

17、請說明你公司所管理基金是否存在與管理人實際控制人、股東、分支機構、子公司及關聯方的關聯交易情況,如有,請說明關聯交易對手方、交易標的、規模及風險情況,相關關聯交易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要求,並已向投資者進行了披露,其中,針對投向單一關聯方的,請詳細列明基金名稱及具體原因;

18、請說明你公司所管理基金是否存在滾動發行、期限錯配、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相關私募基金的本金、收益和風險在不同的投資者之間進行轉移等資金池特徵相關情況?如有,請詳細列明基金名稱及具體原因;

19、請說明你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是否存在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策略及限制進行投資的相關情況。如有,請詳細列明基金名稱及具體投資情況、原因及是否已向投資者進行了披露。

附:協會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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