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座是違法,果斷執法即時強制,還有一種懲戒方式,美國屢試不爽

霸座是違法,果斷執法即時強制,還有一種懲戒方式,美國屢試不爽

近日,高鐵霸座現象層出不窮,不到1個月,我們剛剛送走一位霸座男,緊接著9月19日、20日又來了霸座女和霸座大媽。他們或是嬉皮笑臉耍無賴,或是振振有詞擺歪理,甚至還有動手“教訓”勸解者的行為。

實際上,類似的霸座現象不僅發生在高鐵上,為了搶座,飛機上撒潑導致民航延誤達數小時,公交上打人而打人者猝死,一件件破底線、毀三觀的行為陸續曝光在世人面前;甚至,類似的霸座行為還出口到了國外,讓華人的整體形象也受到牽連。據《中國僑報》近日報道,在溫哥華飛北京的航班上,一對華人男女,裝病霸佔空乘人員座位,為了給他們“救治”,飛機被迫放油迫降,待兩人宣佈真相後,被持槍押送抬下飛機。

對於霸座現象,人民日報微博專門發佈了一段評論:“無知、無畏、無理,這不是撒嬌而是撒潑,不是據理以爭而是胡攪蠻纏。醜態畢露,形象盡失,為天下人恥笑,“霸座”實屬突兀。殷鑑不遠,卻不思省思,豈可寬宥?有理不在聲高,冒犯規則,恐難逃懲戒。捍衛規則,讓人敬畏規則,執法者任重道遠。”

人民日報微博的評論可謂入木三分,不過,值得我們反思的是:儘管禮義廉恥的教誨猶聞在耳,懲戒的規則已經立下;但為何霸座者還是如此“任性”?

我們都明白一個道理:法律是底線的道德,若法律得不到執行,則道德底線必然失守,禮樂之邦的追求也只能成為海市辰樓。新加坡的花園之國非一日練成,其建國之初,城市環境和公民素質也是非常惡劣的,各種不文明現象屢見不鮮。後來新加坡對很多不文明的“小習慣”開刀,制定嚴刑峻法,並配備了強大的執法力量,讓違法者無所遁逃,並曝光於世。當時很多人並不認可這種做法,批評者認為是“牛刀殺雞”。但是,經過幾十年的嚴格執法,新加坡成為了世界上違法犯罪率最低的國家,國民素質之高舉世公認。

反思中國屢屢上演的霸座事件,立法和執法上的問題都有,但主要問題還出在執法上,尤其是對霸座行為缺乏有效的即時強制和有力度的信用懲戒。以高鐵霸座現象為例,從視頻曝光的情況看,乘務員、列車安全員都進行反覆的規勸,但都無濟於事。只有等到霸座者離開列車後,鐵路公安部門才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以“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為由,給予其200元處罰。同時,鐵路客運部門根據《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180日)限制其購票乘坐火車。

不可否認,這些事後措施能夠起到懲戒的效果;不過,不容忽視的是,這些措施都不能在當場制止霸座行為,以致於乘客不得不忍受直至“目送”霸座者,甚至還遭受霸座者的言語和肢體暴力。對此,我們不禁要問:難道現行的法律也只能如此“無助”嗎?

答案絕非如此,依照現行法律,霸座行為既屬違約,又屬侵權,還擾亂了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可以責令其中途下車,不服從者,還可以強行帶離列車接受處罰;對於打人者,更應另行追究其故意傷害的責任。2010年修訂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原鐵道部制定,相當於部門規章)第7條規定:“鐵路旅客運輸合同是明確承運人與旅客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起運地承運人依據本規程訂立的旅客運輸合同對所涉及的承運人具有同等約束力。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的基本憑證是車票。”第9條規定:旅客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包括“1.依據車票票面記載的內容乘車”。由此可知,在旅客與承運人之間有一個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合同的憑證就是車票;依據車票票面記載的內容乘車,是旅客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乘客不按照票面記載的座位乘車的行為屬於違約行為。

對於違約行為,承運人可以採取何種措施呢?《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47條規定:“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在站內、列車內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人,站、車均可拒絕其上車或責令其下車;情節嚴重的送交公安部門處理;對未使用至到站的票價不予退還,並在票背面作相應的記載,運輸合同即行終止。”據此,面對霸座這種違約行為,承運人在勸解無效的情況下,完全可以責令霸座者下車,運輸合同即行終止。

如霸座者拒不下車,又該如何呢?《人民警察法》第8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根據該規定,乘警完全有權依法將拒不下車的霸座者強行帶離列車。

如霸座者還有更嚴重的暴力行為,譬如9月20日剛剛爆出的霸座大媽打人行為,那麼該如何應對呢?答案也很明確,按照法律規定,除了要追究其擾亂公共交通秩序的法律責任,還應另外對其故意傷害行為作出治安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如果霸座者“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就要“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可見,對於霸座者,法律早已全程嚴陣以待;所缺的主要還是嚴格執行。據媒體報道,現在很多短途高鐵已經不再配備乘警,改為安全員,而安全員沒有執法權,遇到類似霸座的事,也只能求助下一站的鐵路派出所。從幾起霸座事件來看,乘務員和安全員確實只能止步勸解。由此可知,正是由於執法者的缺位,導致霸座者無法被採取即時強制措施,進而形成一種集體圍觀違法行為,而又無可奈何的局面。若要徹底杜絕此類行為,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確保每列車配備乘警並嚴格執法。

當然,考慮到人員編制和執法成本問題,每趟列車配備乘警可能在短期內並不現實。針對這種情況,民航方面已經先行一步,2017年3月實施的《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規則》規定,機長在履行飛行中安全保衛職責時,對“強佔座位”的擾亂行為可以要求機組成員“採取必要的管束措施”。該措施有相當的必要性,只是由行政機關以外的主體採取人身強制措施,僅靠一部工作規則顯然是不行的;依據《行政強制法》第70條,還需要得到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授權。

此外,對於霸座等不文明行為,除了即時強制,另一個值得重視的是信用懲戒。與罰款相比,信用懲戒的優勢很明顯,一方面其不需要考慮地區收入差異,另一方面其懲戒效果又具有相當的持續性。近年來,我國各行業、各城市逐步推出旅客信用管理機制,但是最大的問題在於各行業信用監管體系對接不暢,特別是與金融機構之間沒有實現信息共享。美國的旅客信用機制Travel check 早在2003年就在全美投入使用,全美聯網實時監控每一位美國遊客在本土旅行的信用狀態,旅客失信報告的準確率高達96.3%,旅客的信用積分可以隨著美國各大銀檢機構的更新而做到實時改變,真正做到了動態監控旅客信用。當前,在推行統一旅客信用管理機制方面,我國在技術上已不存在門檻,所面臨的主要還是行業和地區間的信息壁壘,對此需要中央加強頂層設計,打破各種壁壘,實現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

我國北宋的政治家、文學家蘇轍嘗言:“法立於上則俗成於下”。作為禮儀之邦的我國,出現霸座這類不文明現象,不僅是個人之恥,還讓國人為之蒙羞。要扭轉這類現象,最立竿見影的措施,莫過於編織一張有效的執法網絡,讓當事者在法律上付出代價;從而讓良俗得到保障,讓守法成為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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