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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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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廈門匯洋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福建省新湖貿易中心、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責任糾紛一案,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8)閩0581民初2517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駁回原告廈門匯洋投資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324元,由原告廈門匯洋投資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承辦法官:李小紅 書記員:郭麗娜

聯繫電話:0595-88617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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