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不得預先從本金中扣除 法院判決按實際借款數額返還

近日,安鄉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被告李某向原告羅某借款21萬元但出具了一張22萬元的借條,法院判決被告李某償還21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13日,李某向羅某借款並出具了一張22萬元的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10天。現羅某起訴要求李某償還該款。李某辯稱實際借款為21萬元,預先從本金中扣除了1萬元的利息。羅某對李某的辯稱予以認可。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的規定,22萬元借款預先扣除了1萬元利息,應以實際借款本金21萬元為準,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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