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范冰冰久未露面,可能因涉嫌逃稅罪被「軟禁」嗎

法律分析:范冰冰久未露面,可能因涉嫌逃稅罪被“軟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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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娛樂媒體報道範冰冰等5人被以“協助調查”名義軟禁在北京半步橋招待所,這明顯不符合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一,逃稅罪有“初次違法免罪”規定,初次違法只要補繳稅款即可免罪。

二,和娛樂媒體報道中“軟禁在招待所”最為接近的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有兩種情形:無固定居所,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范冰冰顯然都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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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范冰冰久未露面,可能因涉嫌逃稅罪被“軟禁”嗎

自崔永元微博爆料後,女星范冰冰捲入“陰陽合同”逃稅疑雲,一直沒有公開露面。近日,有娛樂媒體報道,范冰冰等5人在一個半月前就被以“協助調查”名義軟禁在北京半步橋招待所。被軟禁的5人中已有1人獲釋,但並非范冰冰或其經紀人穆曉光,而是公司一名會計,目前對方已平安返回老家,至於范冰冰,則仍被限制行動。

我在《范冰冰涉稅案真正痛點:明星合法避稅,企業和工薪族稅負沉重》一文中已經指出:范冰冰涉稅案的真正痛點在於,目前的稅收制度設計不公:高收入的明星有多種合法避稅的方式,國內實體企業和普通工薪階層的稅負卻非常沉重。如何改革現行稅收徵管體制,讓實體企業和普通老百姓享受到更多稅收優惠,而不是隻讓那些明星享受到稅收優惠,這才是稅務部門應當考慮的問題。

但是上述軟禁傳言,明顯不符合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問題一:范冰冰涉嫌逃稅一定會坐牢嗎?

答案是:大概率不會。因為逃稅罪有初次違法免罪規定。

逃稅罪是《刑法》第201條規定的罪名,即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逃稅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

此前崔永元曝光的陰陽合同如果屬實,范冰冰可能涉嫌逃避個人所得稅2000多萬元,遠遠高於5萬元,應當屬於《刑法》規定的“數額巨大”。但是,並非數額巨大就一定面臨牢獄之災。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將“偷稅罪”改為“逃稅罪”後,增加了初次違法免罪規定:“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只要滿足三個條件,即使觸犯了逃稅罪,仍然可以免罪。第一,是初次逃避繳納稅款,第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第三,接受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通常是罰款)。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那麼,如果范冰冰應補繳的稅款2000萬元,則最高罰款為1億元。

劉曉慶逃稅案,發生在2002年,當時的偷稅罪還沒有初次違法免罪規定。因此,如果崔永元此前的曝光屬實,只要范冰冰及時補繳稅款,就不會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問題二:范冰冰是否可能被“軟禁”?

答案是:如果范冰冰涉嫌逃稅罪,則不可能。除非涉嫌另三種犯罪。

在《刑事訴訟法》中,和娛樂媒體報道中的“軟禁”最為接近的刑事強制措施,是監視居住。

所謂監視居住,是指辦案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嫌疑人、被告人採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不得擅自離開制定的居所,並對其活動予以限制的一種強制方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5條之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當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娛樂媒體報道中的“軟禁在北京半步橋招待所”,屬於“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但是從范冰冰的情況看,她是不符合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規定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3條,在一般情況下,監視居住的場所只能在其住處。不在其住處執行監視居住,而必須“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之一:

一是當事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所謂固定住處,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110條第2款,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的市、縣內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如果說范冰冰在北京沒有固定住處,這實在太違背常理了。

二是隻有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其住處執行監視居住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才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監視居住。但逃稅罪是不屬於上述三種犯罪的。既然如此,范冰冰又怎麼可能被軟禁在北京半步橋招待所呢?

在司法實務中,確實有辦案機關將在本地有固定住處的當事人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名義非法羈押在辦公室、賓館等地的案例,但當事人多是涉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

娛樂媒體報道稱,范冰冰軟禁在招待所期間,每天還要支付1000多元的房租,並在“出關”後一次結清房租。這一傳言也與相關規定不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實行監督的規定》(高檢發執檢字[2015]18號)第20條:“人民檢察院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監督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向執行機關或者辦案機關提出糾正意見:……(七)要求被監視居住人或者其家屬支付費用的;……”

因此,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不得要求被監視居住人或者其家屬支付費用的。

2018年8月14日-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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