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長春長生高俊芳將面臨什麼刑罰?最高判無期徒刑

法律分析:長春長生高俊芳將面臨什麼刑罰?最高判無期徒刑

核心提示:

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對長春長生生物董事長高俊芳等18人提請批准逮捕,並不意味著必然以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隨著掌握證據變化,罪名可能變更。

生產、銷售劣藥罪是結果犯,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才能入罪,最高刑是無期;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最高刑是死刑。狂犬病疫苗無效等同於殺人,卻無法認定為假藥,只能認定為劣藥,這就造成了罪刑不相適應。

高俊芳等人最大可能性是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入罪,如果證明銷售額超過200萬元,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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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長春長生高俊芳將面臨什麼刑罰?最高判無期徒刑

據吉林長春市公安局長春新區分局官方微信公號“長春新區公安”發佈的消息,日前,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7月23日以來,經長春市公安機關開展偵辦工作,基本查明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涉嫌違法犯罪事實。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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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長春長生高俊芳將面臨什麼刑罰?最高判無期徒刑

根據此前新華社的報道,公安機關已追回犯罪嫌疑人丟棄並意圖損毀的60塊電腦硬盤。長春生物公司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產成功率,“生產結束後的小鼠攻毒試驗改為在原液生產階段進行”。也就是說,出廠前沒做小白鼠實驗,人直接成了最後的小白鼠。狂犬病一旦發病死亡率基本上是100%,如果被狂犬咬傷,注射的是失效疫苗,後果不堪設想!

長生公司的狂犬病疫苗,市場佔有率超過四分之一。我就不信只有那一個批次的疫苗有問題。如果不是內部人舉報會怎麼樣?媒體曾報道注射狂犬病疫苗仍發病死亡的案例,難道真的和疫苗無關嗎?

為什麼公安機關以生產、銷售劣藥罪提請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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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長春長生高俊芳將面臨什麼刑罰?最高判無期徒刑

這次公安機關是以生產、銷售劣藥罪,對長春長生生物董事長高某芳等18人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可能很多人疑惑,為什麼不是生產、銷售假藥罪呢?這就涉及到假藥和劣藥的區別。

《藥品管理法》第4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藥品管理法》第49條規定,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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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長春長生高俊芳將面臨什麼刑罰?最高判無期徒刑

綜上,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為假藥。而根據目前公開披露的信息,長春長生的疫苗是在生產記錄中造假,導致有效成分含量不達標或不含有效成分,而非成分種類不符。

因此,高俊芳等人就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當然,如果公安機關在隨後的調查中,發現長生生物在疫苗造假過程中添加與國家標準不符的其他成分,則高俊芳等人可能構成本罪。

生產、銷售劣藥罪是結果犯而非危險犯

這次公安機關以生產、銷售劣藥罪,對高俊芳等人人提請批准逮捕,基本可以推定涉案批次的狂犬病疫苗已經被認定為劣藥。

但是,並非有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就必然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根據《刑法》第142條,還必須“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和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行為犯(只要有該法定的犯罪行為)或抽象危險犯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屬於結果犯,即僅有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是不足以認定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還應當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4號),“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包括: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致人死亡,則應當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8條,“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在媒體曝光之後、高俊芳等高管被刑事拘留之前,長春長生生物和藥監部門均聲稱未造成嚴重後果,那就無法以生產、銷售劣藥罪追究該公司的刑事責任。除非辦案機關能夠證實涉案批次疫苗造成接種者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

公安機關以A罪刑事拘留,檢察機關以B罪批准逮捕,法院以C罪判決,這種情況在司法實務中並不罕見。隨著辦案程序的進行,掌握證據的變化,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都有可能變更罪名。

生產、銷售劣藥罪應當廢除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或抽象危險犯,最高刑是死刑,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結果犯,最高刑法無期徒刑。兩罪的入罪門檻和量刑相差很大,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入罪門檻低,量刑高,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入罪門檻高,量刑比生產、銷售假藥罪低。

但是,劣藥的危害,就一定不如假藥大嗎?代購國外合法藥品入境,被認定為假藥,但可能是救命藥,卻最高面臨死刑;而國內藥廠生產造假,問題疫苗危害巨大,尤其像狂犬病這種死亡率極高的傳染病,疫苗無效等同於殺人,卻無法認定為假藥,只能認定為劣藥,這就造成了罪刑不相適應。

如果按照目前的刑法規定,以生產、銷售劣藥罪就無法對長春長生的高俊芳等人定罪。除非證明涉案批次的狂犬病疫苗造成了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但這點是很難舉證的。因為狂犬病一旦發病,死亡率基本上是100%,狂犬病疫苗已經注射入體內,如何證明因果關係呢?

因此,我建議,由於藥品安全涉及公眾健康,人命關天,區分假藥和劣藥並無必要,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完全可以合併,同為行為犯或抽象危險犯。

對高俊芳可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最高判無期

但是,在刑法修訂之前,無法對長春長生的高俊芳等人以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那麼,作出被人民日報批評為“既膽大包天,又傷天害理”的惡劣行徑的高俊芳等人,難道不構成刑事犯罪嗎?

我認為,長生生物的高俊芳等人更大的可能性是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入罪。

《刑法》第149條作出了一個兜底性的規定,“生產、銷售本節第141條至第148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140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未造成嚴重危害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但如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依照《刑法》第140條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量刑標準: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也即,如果辦案機關通過相關證據(如丟棄並意圖損毀的60塊電腦硬盤)能夠證明長春長生生物銷售問題疫苗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對高俊芳等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如果涉案批次的狂犬病疫苗並未銷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號)第2條,“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140條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也即,如果涉案未銷售批次的狂犬病疫苗貨值達到15萬元,也可認定高俊芳等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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