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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規定是不允許的,但實際上直接或間接參與的不在少數!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十六種行為,其中第十四條就明確指出公務員嚴禁: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由此可見,公務員是不允許開店經商的。這也是國家為了避免公務員利用公權謀私利滋生腐敗不得已而出臺的舉措。
但這也帶來了一些問題。當下的公務員工資,只能說比上不足比下有餘,月均三五千的工資,一個人過過日子還可以,如果要養家餬口,而夫妻另外一半沒有什麼穩定的收入,說實話還是比較吃緊的。因此很多公務員並不像外界傳的那樣好過,他們中很多和普通人一樣,也會為買房發愁,也會為生活奔波勞碌,除了社會地位高一點,並不見得在經濟上可以隨心所欲,有太多的選擇權。
當然,儘管國家不允許公務員經商,但明裡暗裡,仍有公務人員在參與一些經營活動。細節的東西在這裡就不敘述了,大家身邊都應該見過。
我是小公,專注公務員考試、任用、提拔等體制類問答,感興趣或有疑問諮詢的,可以關注私信我,我將提供全方位的權威解答
80後小公
我認識一個朋友,開了一家貿易公司,年經營額在千萬級別,但為人低調,平時也很樸素,從外表完全看不出來是個富商。有次,我去他家裡做客,正好他的叔叔也在場,不過,他叔叔接了個電話臨時有事,就走了,臨走時跟他叔叔打了聲招呼。後來,我去一個政府部門辦事,在牆上的宣傳欄上看到了他叔叔的簡介。
目前,從官方宣傳及法律法規,條例來看,是不允許公務員及直系親屬開店做生意,從事經營活動的,可是現在的情況是,我認識的很多公務人員都或多或少有這樣的經歷,只不過只是不親自去經營而已。 題主能提出這個問題,想必是處於基層公職人員,反正只要不是你本人直接參與,其他人經不經商,你都沒有問題。
達人知者
不可以。
《公務員法》寫的很清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有的人想,雖然不可以,但是我就這麼幹,誰知道?我只能講,這樣的人太天真了。為什麼,聽我慢慢說:
一、組織已經硬性的把領導幹部及其配偶、子女等經商辦企業情況調查列為了單位的日常自查項目,各單位人事政工部門會每月對該情況進行調查統計,不報是不行的,而瞞報是會受到處理甚至是開除公職的。
二、大數據時代的一個特徵是信息的透明化,對稱化。身份證號就可以查出你的工商稅務登記信息。
三、你說我不登記也不註冊,你大數據也沒用,但是天下無不透風的窗戶,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啊。
那好,公務員不行,那家屬呢?一些領導幹部親屬經商辦企業,很容易在群眾中引起一些說法或影響。針對這種情況,組織上對不同級別,不同部門公務員的家屬經商辦企業是有相當嚴格要求規定的,甚至是不允許家屬經商辦企業。
咳咳,這樣看來,你覺得公務員這行業到底怎麼樣呢?有沒有出乎你意料之外呢?
80後公務員
《公務員法》五十三條十四款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這是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這是肯定不可以開店營業的。
首先,我們來解讀下這條法律條文:從事或者參與盈利性活動是不可以的,從事就是公務員本身為名義開創的店鋪或者企業,參與是參與其他的企業或者盈利性組織,但是若企業不能出具公務員個人參與盈利性組織的證明,則不會成為公務員違法的取證,
也就是說公務員個人本身不是企業或者盈利機構的法人,該企業和公務員個人不存在股權、財務等有價債券的交往,則不算違法,這裡面的騰挪空間就很大了。其次,《公務員法》在此並沒有完全的明確公務員個人參與盈利性活動的範圍、定向,時間線(履職之前所從事)等,所以在公務員個人為企業提供政策便利,且無任何實質性證明雙方存在利益交換的話,並不能算公務員個人違規。這應該是目前最常見的現象,但由於國家對於本身沒有明確法律條文細化,所以仍會持續。
最後,《公務員法適用管理條例》也明確提過,公務員親屬、直系親屬全部實名上報企業白名單,每隔定期進行審查,加之逐漸透明的工商管理系統,很容易被查出來,所以公務員旨於“人民公僕”的服務觀念和道德職業操守,應該也必須確定不得參與盈利性機構活動。
純手打,希望各位看客不吝點贊、評論和關注,謝謝!
雪球財略
清楚的告訴你,在職公務員是不可以開店做生意的,否則你就是身為國家部門的人,佔著國家的資源去為自己謀利益。在我國,任人唯賢、德才兼備是黨的幹部路線的基本內容,也是公務員法中規定公務員的一項原則。在職公務員從商哪還有什麼原則,怎麼還能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公僕意識。
《公務員法》中規定,公務員必需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盈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盈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不過呢,法律法規是這樣要求的,但是還是會有人會鋌而走險。也有的人會不直接從事商業生意而是讓其家人出面。總之,還是有人或多或少的參其中。
公務員簡志
不行!不行!!不行!!!《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在職公職人員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1、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務員的行為規範,不僅受《公務員法》強制要求,還要受《公職人員行為規範管理條例》約束,同時還要受單位規章制度管理。這些法律、法規、管理辦法、規章制度,都明文要求:公務員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兼職重複領取兩份以上的薪酬,不得開店從事個體經營,不得與人合夥辦企業,不得入股開公司。這些行為,是嚴格禁止公務員觸碰的底線、紅線,一經違反,輕者被警告、退賠不當得利,重者被開除公職。
2、具體規定:公務員不得在下屬企業或者其他經營活動主體中兼職領薪酬。和事業單位人員不同,公務員不得在下屬企業或者其他生產經營主體兼職,如果因為管理需要,確需在下屬企業任職或者兼職的,必須通過規定的程序嚴格審核,同時,不得在下屬企業領取薪酬,也不得領取任何其他報酬。公務員的收入必須如實向紀律監察部門申報,不得隱瞞。
公務員不得開店從事個體經營。不得以個人名義註冊個體工商戶,不得以親戚名義或者其他虛假身份從事個體經營,不得實際參與個體門店經營,不得入股、入夥開店、開小作坊等。
公務員不得與他人合夥辦企業,不得入股辦公司。不得以資金、專利、技術等任何名義,與他人合夥,或者入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更不得打著合夥經營的名義,拿乾股,分紅,獲取不當收益。
3、違規處理: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公務員,如果查實,不僅要受到黨紀政紀處分,還要沒收不當得利。如果違法事實嚴重的,會被直接開除公職,並追究相關違法責任。
真寧腔調
不可以,因為:
從以上條款中可以看出,在職公務員是不可以經營開店做生意的!
想象力69321523
《公務員法》五十三條十四款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可見,我國公務員法明文禁止公務員開店做生意。但對於公務員家屬經商沒有法律明文禁止,所以這也是很多官員隱性收入的重要來源。但家屬如果從事與公務員有關的領域,那麼就容易出問題。
公務員擁有著較高的社會地位,中等的收入,不應該為了賺錢而加入公務員隊伍,應該有著更高的人生追求。
曾經的公考達人
《公務員法》中五十三條第十四款中有明確規定,在職人員是嚴禁做企業或者兼職其他盈利項目的。畏法度者自由,可以在要求之內,利用休息時間寫些有正能量的文章,時間充裕還可以用私家車開滴滴,。
秋月春風物語
在職公務員是不允許用本人姓名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開店,我國的公務員法禁止公務員經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四款已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盈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若公務員違反上述規定的,可以向當地相關部門投訴舉報。如果處於領導崗位,那直系親屬及配偶也不允許從事相關工作領域做生意經商,只要被查出或者舉報了,那都是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