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次建立司法鑑定誠信第三方評估機制,加強全流程全要素監管

上海首次建立司法鉴定诚信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全流程全要素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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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司法局發佈《上海市司法鑑定管理實施辦法》,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實施辦法》的出臺,有利於進一步規範司法鑑定健康有序發展,解決司法鑑定行業中存在的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損害人民群眾利益和影響司法鑑定行業公信力的突出問題,是落實市委市政府要求全面加強司法鑑定工作監督管理,制定全流程、全要素管理制度,把上海司法鑑定打造成為上海法律服務重要品牌的重要舉措。

《實施辦法》在司法部《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的基礎上,結合日常監管實際作了細化規定,更具可操作性,並首次建立司法鑑定誠信第三方評估機制,進一步規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執業行為。

除總則和附則外,《實施辦法》主要包括鑑定委託、鑑定受理、鑑定實施、鑑定意見書、鑑定人出庭、接待投訴、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八部分,共六十條。

在總體要求方面,《實施辦法》強化了對司法鑑定全流程、全要素的監管,覆蓋從案件登記、受理、鑑定實施、鑑定意見書出具及接待投訴等各個方面,為司法行政機關實施全方面監管提供了可衡量的標準,也為今後推行“智慧司鑑”奠定基礎。

在鑑定環節方面,《實施辦法》突出了司法鑑定相關要求、明確了相應責任。例如,針對司法鑑定委託,明確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委託的,應當出具書面鑑定風險告知書;針對鑑定受理,明確規定了受理期限、受理禁止、鑑定收費、退卷等要求,加強了對於複雜、疑難或者重大事件鑑定的監管;針對司法鑑定的實施,特別規定了應當通過核查有效身份證件等方式,確認鑑定對象,並對鑑定對象進行拍照或攝像;針對司法鑑定意見書的製作,建立了司法鑑定機構複核人或授權簽字人名單報送、備案制度,進一步明確複核人的責任;針對投訴接待,明確要求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指定專人、專門窗口接待,加強與投訴人的溝通,積極參與投訴調解,有效化解爭議糾紛。

在法律責任方面,《實施辦法》除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對違反本辦法的鑑定機構及鑑定人採取行政處理、行政處罰等措施外,還首次明確建立司法鑑定誠信第三方評估機制,評估結果將及時向社會公佈並報送市信用信息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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