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公務員法將修訂!滿30年可提前退休!養老與社保銜接…… 徵求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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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開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時間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公眾可登錄全國人大官網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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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

01

明確職務、職級劃分

廳局級以下職級分四等十二級

此次公務員法修訂草案調整完善了公務員職務、職級以及分類管理等有關規定。

將現行公務員法第三章章名“職務與級別”修改為“職務、職級與級別”

把現行法中“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調整為領導職務”、“職級”,規定了設置原則,明確了領導職務、職級層次的劃分。

修訂草案十七條明確,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承擔領導職責。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

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十八條明確,公務員職級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層次分為四等十二級

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在此基礎上,修訂草案對領導職務與職級的任免、升降以及其他章節中與此有關的條文也進行了修改。

同時,根據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分類改革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改革深化的實際,對分類考錄、分類考核、分類培訓、職位聘任試用期

作出了進一步明確。

聘任合同應當具備合同期限,職位及其職責要求,工資、福利、保險待遇,違約責任等條款。

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一個月至十二個月。

聘任制公務員實行協議工資制,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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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公務員依法參加社保

養老待遇等與社保相銜接

按照公務員養老、醫療等保險與社會保險相銜接的要求,修訂草案對涉及公務員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保險待遇的規定作出相應修改

修訂草案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照國家規定享受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保險待遇和醫療補助。

公務員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卹和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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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工作滿三十年的,

可以申請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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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草案第九十三條明確規定:

工作滿三十年的,可以申請提前退休,而且最後也指明: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也可申請提前退休,這種情況一般是指特殊崗位的公務員,由於其崗位特殊的工作條件,為保護其健康,國家允許其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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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有補休或補助

修訂草案在獎勵原則、獎勵情形、津貼補貼、加班補助等規定中都調整增加了有關表述。

修訂草案明確,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和住房、交通補貼等津貼補貼。

■ 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 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髮放。

■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

■ 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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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增加在錄用、聘任等工作中,違紀違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同時,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務員管理實踐需要,修訂草案增加了在錄用、聘任等工作中違紀違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修訂草案明確——

在公務員錄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隱瞞真實信息、弄虛作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等不正當行為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情節作出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資格、限制報考等處理

★ 公務員法(修正草案)花臉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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