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嚴!南京市教育局出台校外培訓機構辦學新標準!

近日,南京出臺了培訓機構辦學標準!

經南京市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領導研究

結合實際情況明確了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標準



最嚴!南京市教育局出臺校外培訓機構辦學新標準!


一、適用範圍

本通知所稱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主要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教育行政部門許可,在民政或工商(市場監管)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設立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動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面向成年人開展培訓,或者實施面向中小學生的藝術、體育、科技、研學等培訓服務的機構,可以直接向企業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不得開展上述規定的文化教育活動,其名稱中不能使用“教育”、“學校”字樣。

職業技能類等其他培訓機構、僅通過互聯網等非線下方式提供培訓服務的機構以及從事託管、嬰幼兒照護的市場服務機構不適用本通知。

二、基本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要求的舉辦者。

2、有合法的名稱、規範的章程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3、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要求的內部管理制度。

4、有符合規定任職條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長(行政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

5、有與培訓類別、層次及規模相適應的教師隊伍。

6、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相匹配的辦學資金。

7、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及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及設施設備。

8、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相對應的課程(培訓)計劃及教材。

9、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舉辦者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應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屬性,並具備相應條件

1、法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有關經營(運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無不良記錄;法定代表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自然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聯合舉辦者:有兩個以上舉辦者的,應提交合作辦學協議,明確各舉辦者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權利義務,主辦者和舉辦者的排序、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出資計入培訓機構開辦資金的,應明確各舉辦者計入開辦資金的出資數額、方式及相應占比。

4、在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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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構名稱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其名稱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不得有損於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名稱的行政區劃、行業表述應當與機構辦學所在地、類別等相符合,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非營利性教育機構一般表述為:XX培訓(課外培訓、課外教育、自修、專修、自學、輔導、考試補習、補習等)學校或中心;營利性教育機構一般表述為:XX培訓(課外培訓、課外教育、自修、專修、自學、輔導、考試補習、補習等)學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簡稱。

四、章程制度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內容包含:名稱、性質(營利性或非營利性)、辦學內容、辦學形式、辦學宗旨、規模、辦學層次、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校長、地址、開辦資金、資產來源及性質、出資方式及時間、決策機構(包括產生方式、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監督機構、終止辦學事由及處理原則、章程修改程序、黨組織建設等。

五、組織機構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應當依法依章程建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按規定建立黨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

1、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負責人(校長、經理)、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5人以上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設董(理)事長1人。

2、監督機構成員不得少於3人,由股東代表、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教職工代表等組成,其中教職工代表不得少於1/3。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教育機構可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3、有犯罪記錄、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者不得在決策機構、監督機構中任職,一個自然人不得同時在同一所教育機構的決策機構、監事機構中任職。

4、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應做到基層黨建三同步,即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強化黨組織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領作用,推進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在事關學校辦學方向、師生重大利益的重要決策中發揮指導、保障和監督作用。

凡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黨員人數不足3名的,可採取聯合組建、掛靠組建等形式建立黨組織;沒有黨員或暫不具備組件條件的教育機構,通過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途徑,做好聯繫職工群眾、培養推薦入黨對象等工作,為建立黨組織積極創造條件,確保黨對教育機構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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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定代表人、校長及管理人員

1、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長或負責人(校長、經理)擔任。

2、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負責人(校長、經理)應具有教師資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學管理工作經歷,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年齡在70週歲以下。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

3、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應配備的專職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迴避制度。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教育或培訓管理工作經歷。

財務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安全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能履行安全監管職責,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4、中小學在職教師不得作為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管理人員

七、師資隊伍

1、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應根據所開設培訓項目及規模,配備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的專兼職教師隊伍,並與所聘教師簽訂勞動合同。其中,專職教師數不得少於教師總數的1/4,單個教學場所的專職教師不得少於3人。

2、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所聘任的專兼職教師,應當具有教師資格或相關專業技能資格。其中,從事中小學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等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培訓的授課教師,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

3、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4、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聘任外籍教師,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具備相關部門的准入手續和資格認定證件。

八、辦學經費

1、具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辦學出資義務,並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資證明文件。機構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辦學資金,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2、舉辦冠名為“中心”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舉辦冠名為“學校”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註冊資金不少於200萬元人民幣。

3、允許舉辦者以自有辦學場所的房產、教學儀器設備和土地使用權等與辦學有關的財物作為辦學出資,但所佔比例不得超過註冊出資最低額度的40%,同時需要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依法進行評估,並提供相關的合法有效的權屬證明。

4、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出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的書面文件,國有資產來源及出資比例應符合審批和登記部門規定。

十、辦學場所及設備設施

1、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應具有滿足教學需要的相對穩定和獨立使用的辦學場所,凡舉辦冠名為“中心”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校舍建築總面積應不小於400平方米;凡舉辦冠名為“學校”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校舍要求相對獨立,其校舍建築總面積應不小於15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辦學場所總建築面積的80%,教室和辦公室應設在同一處。

2、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租用和自有場地必須適合辦學,租賃期或使用期不少於4年,並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契約。辦學場地房屋質量安全、消防等應符合有關規定。如提供餐飲服務,餐飲衛生應符合有關規定。

3、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辦學場所不得選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隱患的場所,不得租借各類中小學校校舍、場地辦學,樓層標準應符合消防等有關安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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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培訓項目、課程及教材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開展的培訓項目,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堅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不得違背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不得舉辦以中小學生為對象的選拔性考試、學科類競賽或等級測試、星級評比等變相競賽活動。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應制定與其培訓項目相對應的培訓計劃,合理安排教學內容,不得超出培訓對象所處年齡階段的課程標準。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的班次、內容、招生對象、上課時間等應報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授課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應選用與其培訓項目及培訓計劃相匹配的教材,所用教材應報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涉及引進教材的,應嚴格遵守國家出版物進口管理的有關規定。

十二、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審批流程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設立申請通過區教育行政部門預審後,首先在所在區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名稱,以核准的名稱開展辦學場所的消防等安全驗收,再到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設立許可,取得《辦學許可證》,然後到所在區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辦理登記。

十三、教學點設置

1、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如要跨區設立教學點(分公司)的,須經審批機關批准,向教學點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獲批並辦理備案手續後到教學點所在區工商(市場監管)行政部門依法辦理登記,證照齊全後方可辦學。教學點須同時接受原審批機關和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

2、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如要跨區設立教學點的,須經審批機關批准,向教學點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獲批並辦理備案手續後方可辦學。教學點須同時接受原審批機關和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

3、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立的教學點,其建築面積不得低於3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不少於總面積的2/3)。

本通知未涉及或未明確的問題,仍按《關於印發和的通知》(寧教職社〔2010〕24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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