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周浩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串通投標罪一案終審裁定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浩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串通投标罪一案终审裁定

利川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原利川市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周浩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串通投標罪一案,利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一、被告人周浩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犯串通投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0.5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5萬元;

二、依法追繳被告人周浩違法所得32.5萬元,上繳國庫。

被告人周浩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近日,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end •

供稿 | 舒友均

審核 |王磊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浩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串通投标罪一案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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