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殺姦夫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Ann小謝


姦夫也就是有通姦行為。在現代通姦一事,受到的懲罰並不嚴重,只不過是輿論譴責罷了。

但是在古代可完全不是這樣,我國古代的歷代法律都把通姦行為規定為犯罪。

在商周時期,通姦要受宮刑,也就是閹割。秦代通姦一事可能被處以極刑。而漢代,也是延續秦的法律,犯奸必殺。

清朝呢,有通姦行為的,是要打板子的。受刑者要受杖刑九十杖,但是對於男子花言巧語勾引女子成形的,就犯了“刁姦”罪。這種行為就要再多受十仗。

那在清代,如果殺了姦夫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呢?

在現代如果怒殺姦夫,就會涉嫌故意殺人罪,會根據情節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那在清代怒殺姦夫會是這樣嗎?

在清代,《大清律》規定:“凡妻妾與人通姦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

這條律法的意思就是說,凡是妻子與別人通姦,被丈夫在通姦的場所抓住。如果當時把通姦者當時殺死,這種殺人情況是不以犯罪論處的。

由此而見,在清朝殺死姦夫淫婦是不犯法的,可以完全不用負法律責任。不用擔心自己會被判刑,會被處死什麼的。

但是也不是這麼簡單,在《大清律》中,殺死通姦者,不以犯罪論處也是有條件的。只要符合三個條件,殺死通姦的人就沒事,不會觸犯法律。

第一個條件是,律法中的“登時”。這個“登時”就代表著即刻、馬上。也就是說,必須見到姦情的當時。

在這個時候氣衝腦門,立刻行動,把姦夫淫婦殺死了。這種行為是不犯法的。

如果說通姦這件事過去好幾天了,但是覺得越想越氣人實在是咽不下這口氣,這個時候如果跑過去,把姦夫殺死了,可就真的是犯法了,就得負法律責任。

第二個條件是,必須在奸所。這個奸所,就是在行奸地方。

也就是說,在行奸的地方,把行奸的人殺死是不犯法的。但是如果不在行奸的地方,比如說追到了外地,把人給打死了。這樣的話就是犯法了,也得負法律責任。

第三個條件就是親獲。

這個條件的意思就是丈夫親自抓獲,將姦夫淫婦殺死。

也就是說,如果還請了別人一起陪同來捉姦,由別人幫著,並且是那個人殺死了姦夫淫婦,那就觸犯法律了。

所以呢,到底殺姦夫有罪無罪,就看是不是滿足這三個條件了。如果同時滿足,那在清代,殺姦夫是無罪的,這個是與現代 所不一樣的。

通姦這一行為,無論是在古代還是在現代,都是敗壞社會風俗,違反社會道德和倫理道德的。

雖然現代沒有古代那麼嚴的刑法,但是人們還是要遵循社會道德和倫理道德,要潔身自好。畢竟這種行為還是為人們所不恥的,是傷風敗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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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書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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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還是得分情況對待,不同情況的處罰是不盡相同。

第一種,抓了現行,當場就把姦夫給殺了,大清律中是這麼規定的:“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可見清律鼓勵殺奸捉姦,打死姦夫,可以不用承擔責任。

第二種,抓了現行,但是讓姦夫給跑了,後來抓到姦夫給殺了的。大清律規定,這種情況下,殺人者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基本上是打幾十板子,不會要求償命,處罰很輕。

第三宗,抓了現行,讓姦夫給跑了,後來抓到姦夫又不敢私自殺了而送到官府處置的,丈夫要被打八十棍子,這種規定估計也是在懲罰丈夫的無能吧。

再來說說清代怎麼處罰男女通姦的。《大清律例》規定“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姦者(無夫、有夫),杖一百。,且男女同罪。”而打完板子後,出軌的婦女還要面臨丈夫的處罰,:“姦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聽。”意思就是,如果丈夫原諒了她,就可以既往不咎,如果丈夫不原諒,也可以將她賣掉。

最後,如果捉姦時,姦夫淫婦不配合,把捉姦人打傷的,則要被判處絞監候。而如果做出像西門慶和潘金蓮一樣,姦夫淫婦謀殺親夫的事情,那麼姦夫會被判處斬刑,淫婦則被凌遲處死。


楊過的大仙


“正想敲門,想起已是午夜,他便輕輕拿出鑰匙,輕手輕腳地進了門,客廳裡只亮了一盞燈,臥室門微敞著……她應該不知道他回這麼快回來的,他想給他一個驚喜,雀躍無聲地打開了臥室的門。突然,他如腳上生跟,笑容僵在臉上,再也挪不開眼和身……”

——《木槿花西月錦繡》

小說中常見的“大型出軌現場”描寫,就是上面這個調調。


驚異失措,頭腦空白,痛不欲生,還是悲憤異常?無論什麼時代的人們,被“綠帽”無故加身,都如晴天霹靂,千古一憤。尤其是在貞操觀念森然的古代,“失節”無疑是對事主整個家族的羞辱。


事主一時羞憤動刀動槍的,也是常有的事。


在現代社會,見了血,少說也算是個“激情殺人”情節,牢底坐穿是沒的說了。但在古代,殺姦夫的行為,不僅為世人所理解,並且還為律法所容忍。


《大清律例》中就赫然寫著:“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是滿足主體(本夫)、行為(親獲)、地點(於奸所)、時間(登時)幾個要件,殺死姦夫、姦夫的行為是不追究責任的。

以下,是清代的幾則“殺奸”案(收錄於《刑案匯覽》之中):


巢縣的老周與劉氏,本是一對夫婦。老周在外務工,劉氏在家種地。同村小周,每每瞧準了時機,與單獨在家的劉氏娘子互相幫工,一來二往就有了私情。很快,風言風語就傳到了丈夫老周的耳裡,因無實據,隱忍不發。但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溼鞋,劉氏不加收斂,有一日竟被老周撞破妻子與小周坐在床上調笑。老週一時激忿,用麻繩勒死了劉氏,而渣男小周竟撒丫跑了。


後面,小周也被收押官府,對姦情供認不諱,最終以“和姦律”判了刑,處“絞監候”。而老周,則依“殺死姦夫律”判決無責。這個算是比較典型、比較“圓滿”的殺奸案了。

但現實生活往往不會如此簡單。


老劉撞破了妻子與阿二的姦情,阿二掙脫逃跑。老劉只好回家先把妻子打一頓,妻子被打跑,跑到了姦夫阿二。這下,老劉更是羞憤,竟將妻子毆死了。


其中,本夫老劉的行為有待考量——老劉於奸所親獲姦情;但是其妻子躲跑了兩回,老劉才將其打死,不滿足“登時”的條件。所以不是嚴格意義的“殺死姦夫”罪。對此,律法有補充性規定:


“若奸所獲奸,非登時將姦婦殺死,姦夫到官供認不諱確有實據者,將姦夫擬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姦夫阿二判了流刑,而本夫老劉過了“衝動時限”而殺妻,超出了律法的許可度,因而也需要杖八十以示懲戒。


在《大清律例》中,律是一條基準線,而例則是在這條線上下根據現實生活的具體情形所作的規定。

“殺死姦夫律”之下,例的規定也是五花八門:除了上文所說的“非登時”的情形外,還有非奸所獲奸、姦夫跑了、姦夫拘捕、審無姦情等各種情形的排列組合。這裡我就不一一列舉。


這條“殺死姦夫律”,出現在了清朝的律法內,更是紮根於中國幾千年的文化血脈中。這條律法可能有些腐朽,可能過於的“直男癌”,但我們不可忽視的是,其律法條文與民眾心理的“無縫銜接”。


你說貞潔觀念是奴役也好,是枷鎖也好,但在當時的社會中這就是比天大的事。舊時女性失了貞操,丈夫、家族跟著蒙羞,社會風化跟著敗壞。於是乎,官府同情你,律法“特許”你,整個社會都對你這個丈夫表示理解。


法理不外乎人情,於是便有了這條“殺死姦夫律”的誕生。所以,我們要看到,是時代、民眾與現實生活造就了法律,而非法律創造的現實生活。


參考文獻:

《大清律例》

董陸璐,《清代刑事司法裁判的微觀考察——以“殺死姦夫”案為中心》


歷史研習社


這問的內行啊,只問“姦夫”有什麼後果,其實不管哪個人家,但凡遇見這樣不堪的事情,基本上一個家庭就被毀了,而姦夫獲得的懲罰,即使同樣是犯奸,也會得到不同的懲罰的!(歡迎關注我的頭條號:歷史三日談)


古人最講究“捉姦捉雙”,在清代基本上延續了這一傳統,為什麼要說到捉姦捉雙呢?因為只有捉姦捉雙了,捉姦者才有唯一的打死“姦夫”自己且不用獲罪的情形。

而在其他的情況下,比如說捉姦者抓了姦夫淫婦現行,但不巧或者說實力不濟讓姦夫跑了,再抓住的話打死姦夫,則捉姦者會被打板子,不過也還在能接受的範圍。

最慘的是你又抓住了姦夫,自己還沒動手打死人的膽子,而是交給官府處置,這時候你就等著捱打板子吧,為什麼?太慫,看不住自己的女人不說,連一點骨氣都沒有。

當然若說男女苟且,具體細分下來,還是有很多不同情況的,比如說男女“和姦”,也就是名副其實的“男歡女愛”了,大家商量著來,除了姦夫的老婆姦婦的老公不願意,基本上是彼此你情我願,這種處罰是比較輕了,基本上拉出去打八十大板了事!


還有一種“刁姦”,也就是通常所謂的誘姦,包括誘姦有夫之婦和無夫之婦由於這種情況不屬於“男歡女愛”的範疇,處罰也相對嚴厲一些,賞你九十大板。

還有一種情況,也就是所謂的“強姦”了,這時候就比較慘了,姦夫會被打一百大板,可別小瞧這打多少板子多少板子,古代女人的貞潔觀念強,男人對於女人的貞潔也十分重視。

遇到姦夫一類的人物,打板子往往下死手,能囫圇個下來痊癒再幹壞事的,基本上沒有,非死即慘,沾上這種事情沒一個好下場的。

再說遭遇不幸或者說故意遭遇不幸的女人,這些女人一旦陷入這樣的麻煩中,基本上正經女人就做不成了,被休掉都是輕的,很多直接就被賣到窯子裡去了!


歷史三日談


本文分三部分:“姦情案”中丈夫、姦婦等在清代被殺情況的數字介紹;殺死姦夫無罪歷史上大多無罪或減刑;並非所有情況“殺姦夫”都無罪,需要三個條件!

(1)在清代“姦情案”中丈夫被殺、姦婦被殺、姦夫被殺的情況總結

姦夫姦婦同謀殺夫29例;被發現後姦夫姦婦逃跑27例;姦夫殺夫,但姦婦不知情26例;縱容通姦14例……殺妻6例;丈夫羞愧自殺3例……

丈夫被殺者56人,姦婦被殺者6人,案例數字從《明清檔案》和《各省重囚招冊》的案例中挑揀而出共242件,記錄著從1644年到1795年的“姦情案”的案件。數字為中國臺灣省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賴慧敏教授的相關作品。

在“情殺案”中,大部分是老公被殺,而不是情夫情婦被殺

姦夫被殺者數字,可惜此文沒有,但你不能用242減去119得出123例。剩餘的案例包括:沒報案(犯罪者因其他案件被抓交代經歷時提及)、殺死姦夫、去衙門告狀而被抓、姦夫因為姦婦自殺而沒有供出等情況。所以,具體數字沒辦反給出。

但此類案件中,丈夫被害的幾率應比“姦夫被殺”的可能性更大。

(2)殺死姦夫無罪,乃是歷史傳統

殺死姦夫無罪是中國法律的隱性傳統,法律條文中雖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往往無罪或者減輕處罰。秦代曾規定,妻子發現老公與別人通姦,妻子殺夫無罪。

在清代,武松是有權力殺潘金蓮的,但因為不符合“捉姦現場殺之”,也會受到一定懲罰

到了元朝,殺死姦夫姦婦無罪受到鼓勵!假若殺了姦夫放了姦婦無罪,但姦婦不許活由官府殺之;放了姦夫姦婦,丈夫有罪!杖責170。

到了明朝,殺死姦夫姦婦無罪外,不殺姦婦也行可以被隨意處置!除了丈夫可以捉姦外,五福內的親屬也可以等。

到了清代,殺姦夫姦婦權從丈夫延伸到未婚夫、五服之內親屬手中。

(3)殺死姦夫法律條文解讀

在清代,殺死姦夫姦婦按照《大清律》處罰就是: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只殺死姦夫者, 姦婦依(和姦)律斷罪, 當官嫁賣, 身價入官。

同殺潘金蓮一個道理,在清代,武松也要受到一定懲罰,因為不符合“在捉姦現場殺死”

請注意“無罪”是有條件的,“本夫”“於奸所”“登時”,也就是丈夫要在捉姦現場的搏鬥中殺死姦夫姦婦,那才是無罪的!!!

再請注意,實踐中審判往往採用的是“案例法”!對該條法文的不同解讀、不同應用範圍和場景到了清末已經累計多達36種以上的情況。所以,並非所有情況都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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