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去世 侄女拿出“代書遺囑”欲繼承房子

法院認定無老人簽名的“代書遺囑”無效

孤寡老人去世後,留下一套房子,應該由誰繼承?侄女拿出一份“代書遺囑”,稱姑姑將房子留給了自己,那麼這份遺囑是否有效?近日,法院對這起繼承案進行了宣判。

孤寡老人去世侄女欲繼承房產

李阿姨去年8月份因病去世,李阿姨老伴2012年6月份因病去世,李阿姨和老伴在甘井子區有一套產權房。李阿姨生前無兒無女,有四個哥哥,目前只有兩個哥哥在世,二哥李軍住在李阿姨家附近,三哥李山住在外地。侄子輩還有十幾個人,李阿姨去世前,身體健康,生活能夠自理,侄子輩都經常去她家探望。李阿姨突然去世,留下的這套產權房該由誰繼承呢?

令大家都沒想到的是,去年年底,侄子輩的李英持一份李阿姨生前找人寫的遺囑到甘井子區人民法院起訴,稱姑姑生前找人寫了一份代書遺囑,姑姑百年之後房子歸李英所有,而本案的被告竟然是其兩個叔叔。

甘井子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本案,叔叔李軍認為妹妹生前會寫字,李英持的這份遺囑沒有妹妹簽字,故對真實性有異議。由於李英持有的是一份“代書遺囑”,系在兩個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由其中一名見證人書寫,簽名位置本應當由李阿姨親自簽名,但卻是代書人替李阿姨簽名,李阿姨在自己的名字上按了一個手印。

法院認定“代書遺囑”無效

甘井子區人民法院今年5月份作出判決,法院判決李英持有的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條件,認定無效,但考慮到李英生前照顧李阿姨,判決李阿姨遺留的房子李英分得二分之一,李阿姨的兩個哥哥李軍分得三分之一,李山分得六分之一。

法院判決後,叔叔李軍不服,委託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提出上訴,要求改判涉案房屋由李軍、李山共同繼承。叔叔李山在外地,表示不上訴。李軍一方的上訴理由是,自己的妹妹生前侄子輩都經常去她家探望,法院判決李英繼承一半影響家庭團結,且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侄子輩的李鎖出庭作證,證明姑姑生前,侄子輩都經常去她家探望,還拿出發票,證明自己親自幫助處理後事。王金海律師也認為,李阿姨去世後,無第一順序繼承人,其遺產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李英及其他侄子輩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故不能繼承李阿姨的遺產,但作為侄子輩的人,只要在李阿姨生前也給予過照顧,都可以適當分得部分遺產。

終審判決

侄女繼承三分之一遺產

法院查明,李英在一審中請了兩個鄰居出庭作證,證明經常看到李英到李阿姨家看望李阿姨,說明李英對李阿姨照顧較多,可以適當分得部分遺產。今年11月6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改判李阿姨的二哥繼承李阿姨房產的二分之一,三哥李山繼承六分之一,李英繼承三分之一。

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說,對於不會寫字或寫字困難的老人,可以委託他人代寫遺囑。根據《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因此,本案中李英持有的遺囑是由代書人書寫,並沒有李阿姨簽字,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條件,法院判決遺囑無效是正確的。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沒有遺囑,或雖然有遺囑但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文中人物為化名)半島晨報、海力網記者佟亮 實習生賈曉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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