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党员干部,“生财”要有道,出来“借”总是要“还”的!

余杭党员干部,“生财”要有道,出来“借”总是要“还”的!

借钱、投资是老百姓生活里

再平常不过的事。

但如果有人动起了歪脑筋,

借机进行利益输送或侵害公共利益

那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余杭党员干部,“生财”要有道,出来“借”总是要“还”的!

近期,我区将开展党员干部违规借贷专项治理工作。广大党员干部务必对自己和家人的借贷情况要仔细对照自查,如实向组织报告。

对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或顶风违纪继续违规借贷的,区纪委区监委将严肃查处!

到底哪些行为不能有?

小余儿整理了常见的六大雷区,

并附带真实案例,

望广大党员干部以此为戒,

切勿踩雷。

余杭党员干部,“生财”要有道,出来“借”总是要“还”的!

NO.1

以本人、亲属或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借为名,长期不还,实为利益输送的行为

相关案例

2013年5月至2013年9月,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城乡建设局调研员熊斌利用职务便利,在分管法泗街怡山湾新建道路项目期间,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工程施工方负责人“以借为名”索要5万元,个人分得3.3万余元;在工程质量监督方面受贿1万元。2014年12月,熊斌被开除党籍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NO.2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的行为

相关案例

2010年至2015年,江西省瑞昌市教体局校建办干部刘仕芬先后向承建校建工程的华某放贷13万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华某先后还给刘仕芬本息17万元。同时,刘仕芬在瑞昌市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治理活动中,未如实填报相关情况。2017年7月3日,刘仕芬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NO.3

与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资金借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相关案例

2014年,时任浙江泰顺县国土资源局西旸国土资源所副所长(主持工作)的王法达,在巡查中发现某房屋擅自占用林地未批先建问题,先后六次向其负责人无偿借款合计人民币23.5万元,对违建问题未按规定立案查处和上报处置,直至该违建行为被执法卫片拍摄和上级督办后,才依法处罚。2017年8月,王法达受到记过处分并免去其所长职务。

NO.4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有偿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要求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相关案例

江西德安县装卸运输公司原党支部书记、经理候德生以单位资金为其个人担保贷款60万元,并将该60万元借贷给县公交公司,为其个人谋取不当利益2.7万元;违规将单位资金90万元借贷给县公交公司,收取利息;违规将单位资金20万元借贷给个人,收取利息。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NO.5

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

相关案例

江西上饶市社会科学联合会退休干部白省魁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取消退休待遇。该案共同参与人戴惠兰(白省魁妻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NO.6

其他违反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借贷行为

相关案例

2016年9月,时任大足区海棠新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黄某,以住房装修为由,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50万元,约定年利率6.09%。待银行放款后,黄某将50万元贷款转借他人并按月息4分计收利息。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黄某共获取利息14万元,同期向银行归还利息1.5万余元,获取利息差额12.4万余元。黄某因高利转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并因其还犯有受贿罪,数罪并罚共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

上面这些案例中的当事人,

不仅突破了纪律底线,

严重的甚至已经违法犯罪,

他们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希望每一位党员干部

都能够引以为戒!

向上滑动阅览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所得经济利益应当上缴。

《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

二、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余杭党员干部,“生财”要有道,出来“借”总是要“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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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支持/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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