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行駛中,乘客打司機或搶奪方向盤,其他人一腳踢開乘客造成乘客死亡,踢乘客的人應該負什麼責任?

柏拉圖4799


從因果關係角度來看,正常踢一腳不會造成乘客死亡,他本是是正當防衛,但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首先,要去屍檢,看死亡的乘客是因為什麼死亡,如果說是因自身疾病死亡的,如突發心臟病,與踢人乘客踢的那一腳沒關係,不是誘發他突然犯病的,就是正當防衛不負法律責任。如果那一腳正好踢在心臟上,誘發他突然犯病死去,應該是防衛過當,因為他可以用其他方法制服那個乘客,不踢要害部位也能控制他。另外,如果踢人的乘客本身練過跆拳道,他的一腳足以致命,那麼他就是防衛過當。應該負法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由於該行為是防衛過當,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所以,這有可能判三到五年的有期徒刑。


寶媽茶會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打司機或搶奪方向盤的情況時有發生,幸好車上有一些見義勇為的乘客及時的制止,才化險為夷,真是觸目驚心!

1、2017年9月24日5點20左右,一輛從江西開往長沙的大巴車行駛到瀏陽蕉溪嶺隧道時,一名男乘客因吸毒後產生幻覺,突然撲向司機,搶過大巴車的方向盤,司機避讓不及,一下撞上隧道的牆壁,隨後,男子又拎起車上的備用安全錘,企圖襲擊售票員和乘客,關鍵時刻,幾個男乘客挺身而出,救了一車人。


2、2018年4月20日,在湖南的京港澳高速公路上,一中男子要求司機停車,司機告訴他高速公路上是不能停車的,他立即搶奪司機的方向盤導致車輛左右搖晃得非常厲害,差點車毀人亡。隨後,一乘客用腳踹他,使他差點飛出窗外。過了一段時間,司機將車停至臨時休息區後報警。經民警調查,他的行為觸犯危及他人罪,被帶回警局處理。



3、2018年7月4日傍晚6點多,莆田252路上出現驚險一幕,一名男乘客因多投了兩元,就怪司機亂收費,一陣謾罵後,還上前搶奪方向盤,導致公交車撞上道路中間的隔離護欄,導致車上多名乘客摔倒。

踢得好,踢得妙,踢得打司機或搶奪方向盤的人呱呱叫,這是見義勇為的行為,不需負責任!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是廣大市民的主要方式之一,車內安全需要大家共同維護。

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出手制止打司機或搶奪方向盤的人繼續做出危害乘客安全的行為,是英雄所為,是見義勇為的行為,是在危害發生時採取的正當防衛行為。雖然踢死了打司機搶方向盤的人,但卻保護了車上其他乘客的安全 ,因此不必承擔法律責任!

2、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警察可以開槍擊斃罪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無論因為何種原因打司機或搶奪方向盤的行為都是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行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因為這種行為危害性極大,如果不能及時制止就會造成車毀人亡的慘劇,我們不是警察,沒有槍,也沒有權利打死罪犯,但是在為了保護一車人的情況下踢了罪犯一跤致其死亡,是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



社會需要公正需要正能量需要正義,所以希望立法部門在設立相關法律法規的時候給正義者多一些權利少一些責任!千萬別寒了見義勇為者的心。希望我們的社會更加和諧穩定!


天使寶貝樂樂


這種情況有類似的,前幾天報道了一起,兩個小賊騎摩托搶劫,後面被一個開面包車的小夥看見就去追,造成騎摩托的兩個小賊慌不擇路撞上路墩子,兩人當場死亡。後面這個開車的小夥子被兩個小賊的家屬告到法院,要求賠償80萬,後面一審,和二審都駁回了。最後不僅沒判刑,還頒發了一個見義勇為的獎!還給了五萬元的獎金!好像是在杭州還是廣東。就前幾天的事情。

這個就可以作為題主的參考了,搶奪公交車方向盤,這叫做,危害公共安全罪。你上去處置,造成人員死亡的,不僅不會判,可能還會獎勵。因為你屬於見義勇為,在見義勇為期間,造成的傷害不屬於主觀故意,故肯定不會有事。放心!


大洋芋與小咪渣


我還真經歷過,那年是我在部隊休假回家,公交車上一個酒鬼搶方向盤,我是給丫直接拽過來一嘴巴子一腳(肋骨骨折4根),然後司機停車報警,警察來了以後我們一起去的派出所,(另外一個警察送那個人去的醫院)我是啥事沒有,證件給警察一看,警察就樂了,還說這貨活該,點背。我正要有那個人家裡來人了,是他兒子,說讓我賠錢,警察直接說了,錢不用賠了,等你爸檢查完看看沒事就拘留了。

公交公司後來獎勵我1萬塊錢。


耗子拿著刀滿街找大貓


這一腳踢開的行為性質如何?

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亦或過失致人死亡。在正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毆打司機、搶奪方向盤,是十分惡劣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勇敢地站出來制止該乘客,本身是屬於見義勇為。但是這一腳把搶奪方向盤人踢死了,個人認為應該屬於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

沒有超過必要“度”!應屬於正當防衛中的特別防衛,又稱為“特殊正當防衛”、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由最近發生的乘客搶奪方向盤事件致使車毀人亡事件可以看出,公交車道路行駛中,乘客打司機或搶奪方向盤,已經嚴重危害人身安全,以及公共安全,這個時候行使正當防衛,沒有必要限度,應不負刑事責任。

責任承擔

首先,刑事責任上,他的行為應屬於正當防衛,但是鑑於其初衷是為了制止不法行為,屬於是情節較輕,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應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在民事責任承擔上,因為其行為侵犯了死者的生命權,需要因此承擔侵權責任賠償責任。

很多時候,發生此類案件居然沒有人上前勸阻,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大旗以求自保幫助他人就是救贖自己。


劉輝律師


這個男人是英雄。不應判刑。我記得有一次去一個旅遊景點,坐景點的中巴車下山,山勢陡峭,霧氣騰騰,非常險要,一個神經病遊客坐在引擎蓋上與司機聊天。我生氣的講:請司機師傅為一車人的安全負責,不要聊天,請喜歡聊天的遊客師傅下車再聊。司機和我說:我開熟了不怕。我說我怕,你是司機,開車時注意安全、請認真對待,不要聊天。後面沒有聊,好多人覺得我多事,但那盤旋山路上,如果司機分心聊天,出事了就只能死,不可能活。一車人哪。遇到事情,不能怕麻煩不管,如果重慶的司機與乘客吵架打鬧時能有人制止,悲劇就不會發生了


doudouily


能夠在危急時刻“仗義出腳”,拯救一車乘客的生命,這位乘客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不但沒有責任而且應該受到表彰。

最近發生在重慶萬州的公交車墜江事件,最終調查原因也是因為48歲的女乘客和司機發生爭執進而互毆引發的。可惜從兩者發生口角到矛盾升級,期間並沒有乘客上前勸阻或者制止女乘客,當慘劇發生的那一刻,乘客們口中的驚呼令人心痛。如果當時有一位乘客能夠仗義出手,及時制止女乘客騷擾毆打司機的行為,或許這樣的慘劇就可以避免。

之前也有過類似的事件,不過幸虧有其他乘客見義勇為,才沒有釀成大禍。

可見,乘客關鍵時刻的出手相助,不僅是幫了司機而且也保護了自己和其他乘客的生命安全。

面對那種沒有底線無視規則的乘客,批評教育並不管用,最直接的用實際行動制止其不法行為才是王道。

從法律上講,毆打司機搶奪方向盤,已經嚴重威脅到了其他乘客的生命安全,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他乘客見義勇為採取武力制止的舉動是在正當防衛,無需擔責。

從情理上講,出手制止正在實施暴力行為的乘客也是在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該出手時就出手,沒毛病!


夜雨如書


我不是開公交的。我開專線長途的,從安徽跑溫州,98年的時候碰到一次,從南京路過上了一個人,才出中央門突然跑前面喊的要停車,我說這不能停到前面能停我給你停,他就過來抓我方向盤,讓我一肘子打車門口了,讓客人過去按在那了,太嚇人了。真是什麼人都有。


漂泊半生19


我想說說我的經歷,有一次我做公交車和我前面乘客刷卡時間很接近,司機非說我沒刷上,我很確認我刷了,因為我刷卡會注意卡上的次數變化。我給司機解釋,司機不聽,還有那種沒錢別坐車的意思,最可氣的是車上有個傻逼孩,還和司機一起懟我,最後理智戰勝衝動,我默默的下了車(終點站就在我家附近)。


007破案專家


我這麼說吧,當有一個歹徒提刀砍人時,一位英雄橫空出世,一腳飛踹,歹徒被踢死了!你說這位英雄該負刑事責任嗎?

建議國家完善立法,遇到這個腦子進水的“車鬧”。其他乘客有權採取措施制止!如果,不幸打傷他,甚至打死,也不負刑事、民事責任!反而應該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並給予物質獎勵!

因為,這種搶奪方向盤、攻擊司機的行為,是極端危險的!等同於劫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當然有權利處置了!

假如,見義勇為者被處理,那誰還敢出頭呢?最終結果還是“個人各掃門前雪”,將如同重慶那十幾位乘客一樣,成為無恥者的陪葬品!

希望社會都能像武漢那位小哥,飛踹無禮攻擊司機者。更希望大家都像長江傳媒集團那樣,獎勵見義勇為的小哥十萬元!這樣才能起到弘揚正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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