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人販子在偷孩子的過程中被孩子父母打死,法律如何判刑?

兩個黃狸嗚翠柳


這個問題值得深討。沒有無原不故的愛或恨。更沒有無原的去殺人至死。世界萬事,必有前因後果。孩子是父母心頭肉,被別人偷或搶,就是拿刀捥肉,父母是孩子監護人,防衛是正常,保護孩子是責任,無需指責。至於防衛過當致死,在特殊情況下,根本無法撐握分寸,在則很少有人懂得什麼是正常防衛,什麼是過當。法律沒有在特殊情況下,規定如何防衛算正常,如何是過當。只是概念上的解辭。普通人很難理其深刻含義。在遇到意外傷害時,無法撐握分寸。作為普通人更無法撐控,應為傷者害,進可傷害時的利度,被傷害者無法知嘵,只能防,防的利度大小因人而異,力大與力小不同,所以出手力量不同,因此被害者無法撐控,過當與不過當之分。至於應不應該負法律責任,關健在法官如何斷案的水平。水不平則流,會引起群眾譁燃。


fDZ


從道德情感角度出發,我一向認為人販子被打死活該,打人者屬於為民除害應當得到嘉獎。但是從法律邏輯角度出發,我不得不承認打死人販子能不能被評價為正當防衛需要分情況討論。


眾所周知,人販子乾的拐賣人口的勾當實在是喪盡天良,他們不光會讓被拐人口的終生幸福毀於一旦,更會讓被拐人口所在家庭分崩離析。可以毫不誇張地說,人販子所犯罪行的危害後果就是家破人亡。因此,人販子拐賣人口的罪行,屬於嚴重侵犯人身權益的暴力犯罪。

因此,如果人販子在偷搶孩子過程中被父母發現,父母為了保障自己孩子的人身安全和人販子展開激烈搏鬥,在反抗過程中造成人販子死亡的,完全屬於正當防衛,不應承擔刑事責任。正如上述,拐賣人口的犯罪屬於嚴重侵犯人身權益的暴力犯罪,對於這種犯罪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就算造成人販子死亡也不構成防衛過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3款 對正在進行……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人販子的犯罪行為已被制止,並且已經被父母制服,那麼這時候就只能等待公安機關前來處理或者直接扭送公安機關。這種情況如果為了洩憤毆打人販子,一不小心將其打死的話,那麼就構成故意殺人罪,將會受到刑事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在一定程度上會默許群眾毆打人販子,只要不給打成重傷或者死亡,一般都不會追究責任,就當是他在拐賣人口時被反抗打傷,甚至就是他自己給摔的。畢竟人販子的惡劣程度,已經到了人神共憤的嚴重地步。


冰焰


也許會有一萬種判決,但絕對不會出現我們最為期待的那一種:無罪!!!

我向來堅定的支持對人販子處以極刑,我認為只要這個社會上還存在一種最嚴厲的律法,那麼就是最適合人販子的判罰。我們對人販子的判罰,不能僅僅侷限於它們有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影響惡不惡劣來區分。我認為只要是人販子,都是罪不可赦的。

如果我們對人販子能夠施以死刑,那麼被拐孩子的父母在阻止偷孩子時,將人販子殺害無疑就會成為一種正當防衛,父母的正當防衛雖然不是出入自我危險的擺脫,但卻是為了自己的孩子,於情於理都應等同視為正當防衛。

但在當下的情境之下,如果被偷孩子父母打死了人販子,不但會遭到實刑判決,而且還得給人販子家屬附帶民事賠償。

人販子的危害是巨大的,它們不但剝奪了孩子的終生幸福,而且也剝奪了父母及家庭其它成員的終生痛苦,是一種影響面極廣的事件,我們不能用是否造成人員傷害為判罰標準,而是應該看它們是不是人販子,只要是人販子,都必須處以極刑,哪怕孩子完好的找回來,都不能成為被赦免的理由和藉口。


元芳有看法


無罪釋放,獎勵一百萬



蘆葦蒲草


應該判無罪!

如果人販子不去偷孩子,他就不會死。被打死,也是人販子自己找的。如果不去犯罪,怎麼會被打死?這種人死有餘辜。

正是因為現在法律對於人販子處罰太輕,所以還是有很多人販子選擇鋌而走險。如果人販子只要拐賣孩子就判處極型,就不會有這麼多的孩子被拐賣。

很多家庭因為孩子被拐,傾家蕩產的去尋找孩子。有些孩子的父母為了找孩子,一輩子都陷入巨大的悲痛當中。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過《親愛的》和《失孤》這兩部電影,如果大家還沒看,建議大家可以看一下。然後你就會明白,拐賣孩子的犯罪份子到底有多可恨了!

所以,應該堅決嚴懲拐賣孩子的犯罪份子。

當犯罪份子正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打死對方應該不負任何責任的。

對於此事,您是如何看待的呢?


保險島島主


在古代屬於為民除害,可以去官府領賞的~!



大眼小蛙


打死就打死了唄!人販子就該被打死!不是我不懂法,只是對人販子非常的反感!我朋友媽媽帶孩子(孩子三歲)買菜,結果孩子被搶。至今沒有音訊,如果朋友孩子還在現在都26歲了!朋友的媽媽因此得了病,整天精神恍惚。我朋到現在也沒有放棄尋找,他妻子也受了刺激得了抑鬱症。朋友老爸本身就有病,孩子丟沒幾天就去世了!一家人都被害慘了!你說人販子該不該被打死?


地獄天使59986465249


提到人販子對於哪些沒有被偷的家庭來說可能無所謂、但對於哪些被偷的家庭來說可能是滅頂之災,對於哪些被偷的孩子來說又是等於掉到地獄和萬仗深淵,人販子的可惡罪行己經完全超出人們的想象,所以對人敗了用任何手任何辦法槍斃、活埋都一點不過份,更別打死了,應該將勵表揚並大力倡導。昨天我看到了一則新聞、說一個1O歲的小女孩被家人找到時發現,雙眼球被挖、舌頭被割掉、處女膜破損、宮頸糜爛、身體多處器官受損、也就是被家人找到後時間不長就死去,也就是她十歲便離開了人們所說的美好世界,對於人販子來說你們說說,我看用同樣的方法、同樣的手段、用盡能想得出的任何方法、滅掉他們都不過分,同時也希望國家能出臺更嚴厲的法律法規、狠狠打擊人販子的犯罪行為,在960萬平方公里的土地讓祖國的花朵茁壯健康的成長。


熊兆峰


個人覺得應該判決無罪,但是~人敬我一尺我敬人二丈,若人傷我害我,我還人十丈。睚眥必報是我的性格。

如果我的孩子被拐賣,不管哪一個孩子,不管法律判我有罪無罪,哪怕判處我死刑或者凌遲處死,如果我的孩子被偷走,幾個月我都會受不了,我會找到人販子,不管各種人販子,我會成為殺手,讓他們人販子群體看看他們最在乎的人,是怎麼死在他們面前的,包括他們自己,慢慢流血,慢慢享受死亡的步伐,直至我覺得夠本了,出盡了惡氣,然後,我自己向法院自首,隨法官高興怎麼判我。

人死,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活,是不死不活地活著。生不如死地活著。。


愛吃海鮮的海上人魚


我沒孩子的時候,對這種行為,我會說,法律應該輕判;我有了孩子,對這種行為我會說做得很對,並且點個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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