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深夜發公告再提疫苗,有何新情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深夜发公告再提疫苗,有何新情况?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深夜发公告再提疫苗,有何新情况?

11月11日晚間22點29分,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發佈了一條“重磅”公告。公告指出,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郵件和郵寄的方式提出意見建議,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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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律的必要性


涉及疫苗安全,這部疫苗管理的專門法律備受關注,法律的徵求意見稿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衛生和健康委員會等部門共同負責起草。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掛出的起草說明稱,疫苗關係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關係公共衛生安全和國家安全。“長春長生問題疫苗案件既暴露出監管不到位等諸多漏洞,也反映出疫苗生產流通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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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的戰略性和公益性


《民生週刊》記者注意到,《徵求意見稿》將疫苗提高到了國家安全的位置, 對接種者權益實施更全面的保護,《意見稿》開篇第一條就明確立法目的是“為保證疫苗安全、有效、可及,規範疫苗接種,保障和促進公眾健康,維護國家安全”。


第五條還明確“國家堅持疫苗的戰略性和公益性”。此外,國家實行疫苗全程信息化追溯制度。建立全國電子追溯協同平臺,整合生產、流通、使用等全過程追溯信息,實現疫苗質量安全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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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重處違法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徵求意見稿》大篇幅規定了對於疫苗違法行為的嚴懲重處,而對違法企業或個人最高將處貨值金額10倍罰款的舉措,堪稱史上最嚴。


《民生週刊》記者注意到,《意見稿》第八十九條指出,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撤銷上市許可證明文件,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沒收其在違法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並處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罰款,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一)提交虛假臨床試驗或者上市許可申報資料的;

(二)編造生產檢定記錄、更改產品批號的;

(三)提交虛假批簽發申報資料,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獲得批簽發證明的;

(四)發現上市銷售的疫苗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其他安全隱患,未採取召回措施的;

(五)其他具有主觀故意的嚴重違法行為的。


上述情形特別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關鍵崗位人員終身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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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種者可要求懲罰性賠償


《意見稿》第八十四條指出,明知疫苗有質量問題仍銷售,受種者可要求懲罰性賠償。


其中明確,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明知疫苗存在質量問題仍然銷售,造成受種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種者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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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從重


《徵求意見稿》明確,相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方面,對違反疫苗管理規定的,處罰幅度總體在《藥品管理法》處罰幅度內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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