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祁連山水泥有限公司湟中縣上新莊鎮上峽門石灰岩礦原採礦許可證到期公示

[2017]001

項目基本情況

為增強礦業權出讓審查過程中的公開、透明,現將有關礦業權會審結果公示如下:

青海祁連山水泥有限公司湟中縣上新莊鎮上峽門石灰岩礦原採礦許可證已到期(原採礦權許可證有效期為2015年8月14日至2017年8月14日),現礦山企業以《關於延續湟中縣上峽門石灰岩礦採礦權的請示》(祁連山青海司發【2017】45號)提出延續採礦權申請,報送的延續材料有:採礦權延續申請請示、採礦權申請登記書、原採礦許可證正、副本、礦山開發利用情況說明。根據湟中縣國土資源局《關於青海祁連山水泥有限公司湟中縣上新莊上峽門石灰岩礦採礦權延續的審查意見》(湟國土資【2017】415號)和湟中縣人民政府《關於同意青海祁連山水泥有限公司湟中縣上峽門石灰岩採礦權延續的批覆》(湟政【2017】257號),該企業足額繳納采礦權價款、使用費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此次延續企業報送材料齊全,採礦權無爭議,符合延續採礦權登記條件。

現經青海金石資產評估諮詢責任有限公司評估,礦山可生產服務年限約為291.28年。本次評估期限2年,採礦權價款8.8萬元(大寫人民幣:捌萬捌仟元整)。本次出讓期限為2年。依據《礦產資源開採登記辦法》第七條規定,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採礦的,採礦權人應當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採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第十八條規定,採礦權人申請延續登記,…採礦許可證延續的期限應與礦區範圍內剩餘的可開採利用的查明資源儲量相適應,但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長有效期限。採礦權延續申請批准後,其有效期應始於延續採礦權原有效期截止之日:

處理意見:1、同意辦理採礦權延續。按礦山可利用儲量5萬噸/年計算,出讓期限2年。經局會審會研究同意,按程序公示無異議後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2、本次採礦權價款按總評估價8.8萬元(大寫人民幣:捌萬捌仟元整)。一次性收取。

會審結果

經2017年10月10日局會審會研究,原則同意辦理。

部門負責人: (部門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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