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李麵包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A股可轉換公司債券預案

(上接D25版)

4、營運能力分析

最近三年一期,公司各期主要營運能力指標如下表:

注:2018年1-9月週轉率數據未做年化處理。

報告期各期,公司的應收賬款週轉率分別為12.07次、12.89次、13.31次和8.72次,報告期內均保持在較高水平,公司銷售回款情況良好。

報告期各期,公司的存貨週轉率分別為27.81次、28.53次、28.01次和19.97次,報告期內處於較高水平,主要系公司採用以銷定產的生產模式,注重對存貨的管理,不斷加強生產和採購的計劃性所致。

5、盈利能力分析

最近三年一期,公司各期主要盈利能力指標如下表:

單位:萬元

報告期各期,公司營業收入分別為256,333.05萬元、330,548.00萬元、407,970.99和352,442.32萬元,2016年較2015年增長28.95%,2017年較2016年增長23.42%,公司盈利能力不斷提升。報告期內,公司營業收入穩步增長,各成本費用有效控制,使得公司整體毛利率穩步提升。

四、本次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募集資金用途

本次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100,000.00萬元人民幣(含100,000.00萬元),扣除發行費用後將投資於“江蘇桃李麵包有限公司一期投資項目”、“四川桃李麵包有限公司烘焙食品生產項目”、“青島桃李食品烘培食品生產基地項目”和“浙江桃李麵包有限公司生產基地建設項目”,具體情況如下:

若本次發行實際募集資金淨額低於擬投資項目的實際資金需求,在不改變擬投資項目的前提下,董事會可根據項目的實際需求,對上述項目的募集資金投入順序和金額進行適當調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行籌措資金解決。

本次發行募集資金到位前,公司將根據項目進度的實際情況,以自有資金或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先行投入上述項目,並在募集資金到位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置換。

關於本次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具體情況詳見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的《桃李麵包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A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五、公司利潤分配情況

(一)公司現行利潤分配政策

根據公司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公司利潤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則

公司本著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同時兼顧公司合理資金需求以及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實施持續、穩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範圍。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政策的決策和論證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獨立董事和公眾投資者的意見。

(二)利潤分配的形式

公司採用現金、或股票、或兩者結合的方式進行股利分配,在公司盈利及滿足正常經營和長期發展的條件下,公司將優先採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股利分配的條件及比例

在公司實現盈利、不存在未彌補虧損、有足夠現金實施現金分紅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況下,公司將實施現金股利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現金股利形式分配的股利不少於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 30%。

在保證公司股本規模和股權結構合理的前提下,且公司股票估值處於合理範圍內,公司可在滿足本章程規定的現金分紅的條件下實施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四)現金股利分配的比例和期間間隔

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不同情形,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 80%;

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 40%;

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 20%。

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上述“重大投資或重大現金支出”指預計在未來一個會計年度一次性或累計投資總額或現金支出達到或者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 5%,且絕對值達到 5,000萬元。

公司原則上在每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進行一次現金分紅,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的盈利狀況及資金需求狀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五)決策程序和機制

董事會負責制定利潤分配方案並就其合理性進行充分討論,經獨立董事發表意見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獨立董事可以徵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分紅議案,並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公司審議利潤分配方案時,應為股東提供網絡投票方式。

公司董事會因特殊情況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董事會應就不進行現金分紅的具體原因、公司留存利潤的確切用途及預計投資收益等事項進行專項說明,經獨立董事發表意見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依法予以披露。

公司不進行現金分紅或調整現金分紅比例時,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審議通過。

(六)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變更

若由於外部經營環境或者自身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等原因而需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應由公司董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利潤分配政策調整議案,並提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應該對公司年度股利分配方案發表意見,股東大會應該採用網絡投票方式為公眾股東提供參會表決條件。

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應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通過。

(七)存在股東違規佔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佔用的資金。”

(二)最近三年公司利潤分配情況

公司股票於2015年12月22日起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15年、2016年及2017年的利潤分配情況如下:

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共計75,910.79萬元,佔最近三年合併報表中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年均淨利潤43,192.71萬元的175.75%,具體分紅實施情況如下:

(三)公司未來三年(2018-2020年)股東回報規劃

為完善公司科學、持續、穩定的分紅決策和監督機制,積極回報股東,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12]37號文)、《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證監發[2013]43號文)以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並綜合考慮企業盈利能力、經營發展規劃、股東回報、社會資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公司制定未來三年(2018—2020年)股東回報規劃(以下稱“本規劃”),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公司未來三年的利潤分配政策

1、利潤分配的形式

2、股利分配的條件和比例

在公司實現盈利、不存在未彌補虧損、有足夠現金實施現金分紅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況下,公司將實施現金股利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現金股利形式分配的股利不少於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30%。

在保證公司股本規模和股權結構合理的前提下,且公司股票估值處於合理範圍內,公司可在滿足《公司章程》規定的現金分紅的條件下實施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3、現金股利分配的比例和期間間隔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 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 40%;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20%;

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上述“重大投資或重大現金支出”指預計在未來一個會計年度一次性或累計投資總額或現金支出達到或者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且絕對值達到5,000萬元。

4、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披露程序

公司不進行現金分紅或調整現金分紅比例時,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審議通過。

(二)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實施

公司根據利潤分配政策制定的利潤分配方案,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後,公司應當在2個月內完成股利派發;以現金方式派發股利時,如存在股東違規佔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佔用的資金。

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制定及執行情況,說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要求,分紅標準和比例是否明確和清晰,相關的決策程序和機制是否完備,獨立董事是否盡職履責併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中小股東是否有充分表達意見和訴求的機會,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充分維護等。

(三)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

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應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四)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監督

公司監事會對董事會和管理層執行公司利潤分配政策、實施利潤分配方案的情況及決策程序進行監督。”

特此公告。

桃李麵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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