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盤銷售顧問收受“號頭費”獲刑

10月12日,經瑤海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凌某(化名)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凌某是一名90後,大學畢業後曾在省內兩家房地產公司工作,有較豐富的售樓經驗。2014年合肥某房產公司在本市新站區開發了一個樓盤,2015年9月,凌某應聘到該公司售樓部任置業顧問,負責樓房的銷售,主要是向購房者介紹推銷該樓盤樓房。

2016年初,作為安徽省會城市的合肥,房地產市場迎來一輪井噴式發展,房價大漲房屋熱銷,很多樓盤出現開盤即售空一房難求的局面。正如凌某供稱“很多人想買房子都買不到”。這時一個購房者柯某某找到凌某詢問樓盤情況,凌某說房源很緊張,柯某某便問可不可以想辦法幫忙買到房子,並說可以給凌1萬元錢。凌某考慮了一下,覺得如果買八十平米的房子收個萬把元也不錯,自己活動活動,若真買不到,自己將錢退還他也不損失什麼。過了幾天,凌某打電話給柯某某,讓他來選房並帶1萬塊錢來。很快柯某某就來了,趁大廳門前沒人時給了凌某1萬元現金,選了一套房子。之後柯某某又帶其哥哥和侄子幾人來買房,嚐到甜頭的凌某這下聰明瞭,開始也是說房源緊張,不能保證買到房子,柯某某便讓凌某去操作,說會將活動費給他。凌某順勢說九十平米的房子活動費要2萬多元,一百多平米的房子活動費要3萬,柯某某討價還價將2萬元活動費減至1.8萬,凌某同意了並將錢收下。

天時地利人和,凌某從未想到,房子如此好賣,自己一個賣房子的置業顧問,這麼輕易地就賺到這些錢。驚喜中,他早將公司“置業顧問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收取業主的任何錢款,所有錢款必須由公司財務人員收取,並開具單據為憑;售樓人員不得參與炒籌、炒樓、幫客戶放盤、介紹裝修從中牟利及利用公司相關優惠政策與客戶串通做出有損公司利益的事。銷售過程中置業顧問不得爭搶、轉讓、倒賣銷售指標……”的規章制度置於腦後。繼柯某某等人之後,對汪某、徐某某、鄒某某等渴望買到房子的購房者,凌某也是故伎重施,從強調房源緊張開始,繼而張口要價:“八十幾平米的活動費1萬多元,九十多平米的2萬元,一百多平米的3萬元,給錢我去活動,房子若買到了就不退錢,買不到房子我一分不少退還。”

楊某某是柯某某的老鄉,2016年7月,經柯某某介紹楊某某在該小區看房子,銷售顧問凌某接待了他。楊某某想買一套106平米的房子,問有沒有房子了,凌某說已經沒有房源了,如果你想買到房子的話要交3萬元號頭費。楊某某便問號頭費能不能充抵房款,凌某說不能,想買到房子就只能交這個錢。於是楊某某當天下午帶了1萬元到售樓部,在凌某的車上說只帶有1萬元,剩下的錢明天給。沒想到當晚凌某打電話給楊某某,說現在3萬元搞不到106平的房子了,還要多加5000元。楊某某很不高興地說:怎麼這麼快就漲價了?老百姓掙點錢不容易。第二天上午楊某某立即與老婆帶著22000元去了售樓部,對凌某說:“我只帶了22000元,老婆有病賺錢不易。”凌某收下錢後,叫楊某某回去等通知。當天下午五點多,凌某說房子搞好了,讓楊某某來籤購房合同交首付。

凌某利用自己的售房便利,收受柯某某等9戶購房者錢款共計21.8萬元。

案發後,凌某供稱:“我收的這些錢公司是沒有人知道的,每次收錢,我都是把他們帶到售樓部外面沒有人的地方或是帶到我的車子裡。收錢時我就跟他們講了,這些錢沒有任何手續的。”害怕被別人查到,凌某收的大都是現金,認為收現金沒有什麼證據。偵查人員反問一句:“如果不交錢給你,能不能買到房子?”凌某答:“如果不交錢,那是買不到房子的。”“交錢後,你怎樣才能確保人家買到房子?”“我主要就是讓那些交錢給我的人先來選房子,這樣就能買到房子,那些沒交錢的人,到最後才通知來,或者根本就不通知,所以他們很難買到房子。”

2018年1月1日該樓盤按約定交房給業主,公司客服部門電話通知業主來拿房。其間有1名業主打電話投訴,說自己購房時,置業顧問凌某向他要了2萬元所謂的“號頭費”。

接到業主投訴後,該公司審計監察部門立即派工作人員對凌某經手賣出的房子業主進行了回訪。回訪中,有9戶業主反映,凌某以需要繳納號頭費才能買到房子為由,曾向他們分別索取1萬到4萬不等的現金。業主說,“凌某說不開收據也不入公司賬就是號頭費,說這些錢是用來打點領導、交茶水費之類的,否則買不到房……”對該違反公司規定、損害業主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為,2018年4月26日,該公司審計監察中心受公司法人代表委託報案。

2018年9月20日,瑤海區法院開庭審理了凌某受賄一案,

公訴人當庭發表公訴意見指出:凌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凌某歸案後認罪悔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及案發後積極退贓的行為,公訴人亦提出了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

黃驪 楊雪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