娟子140376152
發生交通事故後,千萬不要“跑”。我們從被撞者的傷情輕重角度,予以分析。
傷不重的,跑了會“後遺症”重重。
被害人損傷在重傷以下的,充其量就是個交通事故,確定雙方的責任後,協商解決民事賠償問題,即使在交警隊無法達成一致,到法院起訴,也就是個民事案件。但是,一跑,事情就嚴重了:(1)逃逸的,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本來有可能次要、同等或主要責任的,因為“逃逸”,落了個“全部責任”;(2)吊銷駕照,終生不可再考,慘不慘;(3)200—2000元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還得吃“牢飯”。關鍵是除了上述“後遺症”外,該賠多少錢,還得賠多少錢,而且只多不少。
構成重傷的,不跑是“天堂”、跑是“地獄”。
天堂、地獄,就在一念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後,致1人重傷,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我們排除其他構成犯罪的情形,沒有跑,就僅涉及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不是犯罪;然而,一念之差,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構成交通肇事罪,應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時,駕照照常吊銷、民事照樣賠償,而“被判刑”這個人生汙點會深深烙入你的生命,伴你終生。因此說,選擇很重要,“一念天堂、一念地獄。”
死亡的,逃逸,會重重加重“刑罰”,人生前途盡毀。
死亡1人,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就不要想別的了,勇敢的承擔起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吧,3年以下的刑期。雖然構成犯罪,但我們只要不跑,就可以創造出從輕處罰的條件,比如在事故發生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可認定為自首,是法定從輕情節;再比如,積極賠償死者損失,取得親屬諒解的,是酌定從輕情節。綜合上述情節,判緩刑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事情的發展、結果還是在可控範圍內的。然而,一旦逃逸,則會呈現“天壤之別”的結果,因為發生事故我們可以認為你是“過失”、是“無心之過”,但逃逸,可就是故意了,是置被害人生死於不顧的惡劣行徑了,必須要予以重重的打擊。首先,自首絕對不會認定了;其次,把刑期提升到3—7年,緩刑也基本“沒戲了”;另外,一旦被害人的死亡系由於逃逸行為造成的,會再次將刑期提至7—15年,等待的將會是漫長的“鐵窗”生涯,而人的一生又能有多少個10年啊!
因此說,發生了交通事故,無論是從人性、道義、良知及法律規定等方方面面,都不應該跑,而應該是積極搶救傷者,救贖自己的過錯。“人在做,天在看”、“善惡終歸有報”。
個人觀點,歡迎大家關注、留言。
Beyond1975
交通肇事後逃逸,會被判刑
交通業的日漸發達給人生的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但隨之而來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率也逐漸攀升。通常情況下,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會根據事故雙方在事故發生過程中起的作用來劃分責任。誰的過錯導致事故發生,誰就要對事故負責任,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則根據過錯可導致的後果大小來劃分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實際生活中,有一部分人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表現地非常慌亂,因擔心要承擔巨大責任選擇棄車逃離現場,或者直接駕車逃逸,這是一種非常不明智的做法,因為我國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交通肇事後逃逸的,逃逸方需要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法條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因此,一旦在事故中逃逸,本身也許不是自己負全責的事故,都變成了自己負全責。
更值得重視的是,一旦交通肇事逃逸的,即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將可能被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若逃逸導致受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將可能被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條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因此,發生事故後不要慌,要及時報警
首先,我們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上路行駛,即為了自己的安全,也為了別人的安全。
其次,發生交通事故後,不要慌,要及時報警,請交警到現場進行事故責任認定。
再次,對交警部門認定的事故責任不認可的,可申請行政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