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是一人公司
但公司財產不足以全部清償債務
這種情況可怎麼辦?
申請執行人還能拿回欠款嗎?
其實,你能這麼做
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
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時
可以起訴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近期,同安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從執行終結案件中轉化而來的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2015年8月27日,星星廣告公司與鄧某簽訂《廣告扣板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
“
將星星廣告公司承包的同安某社區農村新建設、廣告整改項目委託鄧某施工,鄧某應按照合同約定在2015年10月前完成項目製作,工程全部完工後,星星廣告公司於7個工作日內支付剩下工作量款及尾款。
工程完工之後,被告未按約定支付剩餘工程款。2017年鄧某向同安法院起訴,要求星星廣告公司還錢。
該案同安法院一審判決星星廣告公司支付鄧某承攬加工費人民幣101868.1元。星星廣告公司提起上訴,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執行過程中,因星星廣告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而中止執行程序。
2018年9月鄧某又向同安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該廣告公司股東劉某對未能執行到位的剩餘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案件經審理查明,該廣告公司為一人公司,未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故該廣告公司股東劉某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經法官耐心釋明法律法規,劉某同意替星星廣告公司向鄧某償還債務,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同安法院根據執轉破的指導方針,引導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在執行中止後,通過訴訟方式向負有承擔連帶責任的債務人主張權利,既保障債權人通過拓寬債權實現路徑以最大限度實現勝訴權益,又保障債務人的抗辯、舉證等基本民事訴訟權利,並有利於引導當事人通過依法刺破公司面紗以維護自身權益。
供稿:施純在(民二庭)
閱讀更多 廈門同安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