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5起國家賠償典型案例:民警開槍擊傷持刀砍人者不用賠

​​​罪犯被毆打死亡,監獄需要賠償48萬;滋事者揮刀砍人,民警開槍擊傷不用進行國家賠賠……11月13日,最高法發佈5起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典型案例。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發佈的案例中,並未包含曾廣受關注的張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等刑事冤錯國家賠償案件。對此,最高法賠償辦副主任祝二軍解釋,考慮到此前已向社會發布過,而對於其他類型的賠償案件宣傳較少,因此,本次發佈主要選擇了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的其他類型國家賠償案件。

“賠償義務機關分別涵蓋公、檢、法、司等國家機關,案件類型包括刑事違法扣押賠償、無罪羈押賠償、錯誤執行賠償,以及怠於履職賠償,此外還選擇了一件正當履職不予賠償案例。”祝二軍說。據介紹,2013年以來(截止2018年10月),人民法院共審理各類國家賠償案件2.8萬餘件。

此外,發佈會上,最高法還首次發佈了關於司法救助的案例。據統計,2015年至2017年,全國法院共辦理司法救助案件12萬件,共使用司法救助資金26.7億元,案均救助金額2.2萬餘元。

官司贏了沒得到錢,最高法提審錯誤執行

此次發佈的5起國家賠償案件中,首個是一起投資公司申請法院錯誤執行的國家賠償案。祝二軍說,這是最高法首次提審的錯誤執行國家賠償案。

丹東益陽投資有限公司起訴遼寧省丹東市輪胎廠借款糾紛案中,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益陽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裁定凍結輪胎廠銀行存款1050萬元或查封其相應價值的財產,後查封丹東輪胎廠的6宗土地。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丹東輪胎廠償還益陽公司欠款本金422萬元及利息620.9萬餘元。案件執行過程中,上述6宗土地被整體出讓,出讓款4680萬元由輪胎廠用於償還職工內債、職工集資、醫藥費、普通債務等,但沒有給付益陽公司。

2009年起,益陽公司多次向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請求賠償本金1042.9萬餘元及相應利息。法院在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但一直未作決定。之後,益陽公司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最終被駁回。

最高法賠償委員會提審認為,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未有效控制土地出讓款並依法予以分配,致使益陽公司的債權未受任何清償,該行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金融不良資產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侵害了益陽公司的合法權益,應認定為錯誤執行行為。

該案中,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已經長達十一年沒有任何進展,其錯誤執行行為亦已被證實給益陽公司造成了無法通過其他渠道挽回的實際損失,故應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最高法賠償委員會經組織雙方進行協商,當庭達成賠償協議,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給予丹東益陽公司國家賠償300萬元,隨後丹東益陽公司向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回民事案件的執行,由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民事案件執行終結。

對於該案的典型意義,祝二軍說:“就是要向全社會傳遞人民法院在解決執行難問題上的堅定決心,依法當賠則賠。”

警方沒及時解除扣押款,被判支付利息30萬

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中,包含一起刑事違法扣押賠償案件。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對劉學娟涉嫌詐騙案立案偵查,並於2010年6月8日對劉學娟予以刑事拘留,後經朝陽區檢察院批准,對劉學娟逮捕。期間,朝陽公安分局先後凍結劉學娟名下資金共計39萬餘元。劉學娟之兄代其向分局繳納人民幣600萬元。

2011年11月7日,朝陽區法院經審理認定劉學娟詐騙拆遷補償款132.6萬元的犯罪事實成立,以詐騙罪判處劉學娟有期徒刑11年,罰金1.1萬元,並將扣押凍結款項中的132.6萬元發還某鄉政府,1.1萬元用於執行罰金,餘款506萬餘元(含凍結賬戶期間孳息1萬餘元)退回朝陽區檢察院。

2012年6月20日,朝陽區檢察院將506萬餘元退回朝陽公安分局。某鄉政府在2014年起訴要求劉學娟返還238萬餘元補償款,獲得法院支持。

此後,朝陽公安分局決定解除扣押併發還267萬餘元剩餘款項,但未提及利息。北京市公安局複議決定,責令朝陽公安分局一併支付相應利息。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認為,北京市公安局決定返還並承擔相應利息並無不當,但在利息計算上存在一定錯誤,遂在維持北京市公安局返還267萬餘元及相應利息的決定項目之外,決定再向劉學娟支付未按期返還被扣押款項所應支付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30萬餘元。

檢方批捕無罪案件,除了賠償還得道歉

1996年下半年,鄭蘭健以經營菸葉生意為名,通過假抵押向吳秀華借款200萬元。由於借款逾期本息不還,海口市新華區法院判令鄭蘭健向吳秀華償還200萬元,但鄭蘭健未履行判決,吳秀華遂以鄭蘭健涉嫌詐騙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

2011年7月26日,雷州市公安機關以鄭蘭健涉嫌詐騙對其刑事拘留,後經檢察院批准逮捕,並移送審查起訴。同年12月16日,湛江市檢察院指控鄭蘭健犯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以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該院對該案有管轄權為由,將該案退回檢察機關。

2012年8月16日,經上級機關指定,海口市檢察院管轄該案。該院審查認為,鄭蘭健行為性質是民事借貸糾紛還是刑事詐騙犯罪,尚不能得出唯一排他的結論,經退回補充偵查,認定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仍然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鄭蘭健不起訴。

鄭蘭健被釋放時,已被羈押521天。雷州市檢察院認為,鄭蘭健被逮捕系其故意作虛偽供述所致,對其羈押屬於國家免責情形,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對其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湛江市檢察院複議決定,由雷州市檢察院賠償鄭蘭健人身自由賠償金11.4萬餘元,對其申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其他事項不予支持。湛江中院賠償委員會對該複議決定予以維持。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審認為,本案系無罪逮捕賠償案,鄭蘭健因無罪被羈押521天,其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經營因此受到影響,應認定精神損害後果嚴重,遂在維持原決定的基礎上,決定再由雷州市檢察院向鄭蘭健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併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最高法介紹,該案典型意義在於,明確了精神損害及其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對精神損害賠償和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賠償方式的適用參照將起到示範作用。

罪犯被毆打死亡,監獄需要賠償48萬

除了涉及公安、檢察院,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還有涉及監獄監管人員怠於履職引發的國家賠償案。

2003年3月24日14時30分許,牡丹江監獄二十二監區四分監區在毛紡廠修布車間出外役,該監區擔任小組長的服刑人員趙玉泉,因他人舉報服刑人員苗秋成挑容易修的布匹,將苗叫至修布機旁邊過道上,辱罵訓斥後用拳擊打其頭部數分鐘,直到將其打倒在地,其倒地後腦枕部摔在地上導致昏迷。

在此期間,車間內負責監管罪犯勞動生產安全的原四分監區監區長焦立明未盡監管職責,未進行巡視和瞭望,直至苗秋成被打倒昏迷後,才組織人員將其送往醫院救治,苗秋成經搶救無效於2003年3月28日死亡。

2008年10月23日,牡丹江中院作出刑事判決,以趙玉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年11月18日,寧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判處焦立明犯翫忽職守罪,免於刑事處罰。2013年4月18日,寧安法院經再審程序,維持了對焦立明案刑事判決。

之後,苗秋成的父親、妻子等人向牡丹江監獄申請國家賠償。牡丹江監獄作出答覆函,以苗秋成死亡系其他人犯毆打所致為由,不予賠償。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複議維持該不予賠償決定。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認為,苗秋成在牡丹江監獄服刑期間,被其他服刑人員毆打致死,監管人員焦立明因未及時制止,存在疏於監管的行為並被判處犯翫忽職守罪免於刑事處罰,故牡丹江監獄未盡到監管職責與苗秋成的死亡之間存在一定聯繫,牡丹江監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合考慮該怠於履行職責的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法院決定黑龍江省牡丹江監獄支付苗秋成的父親、妻子等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賠償48.5萬餘元。

滋事者揮刀砍人,民警開槍擊傷不用賠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件中,還包括一件正當履職不予賠償的案例。

2014年6月23日零時許,重慶南川區公安局接到楊其忠報警,稱鄧永華將其位於南坪鎮農業銀行附近的燒烤攤掀了,要求出警。南川區公安局民警李雲和輔警張勇接警後立即趕到現場,發現鄧永華在持刀追砍楊其忠,並看到鄧永華持刀向逃跑中被摔倒在地的楊其忠砍去,被楊其忠躲過。

民警李雲喝令鄧永華把刀放下,張勇試著奪刀未成。李雲鳴槍示警後,鄧永華持刀逼向李雲和張勇,李雲遂開槍,將鄧永華擊傷。2014年12月11日,經重慶市南川區司法鑑定所鑑定,鄧永華的傷屬十級傷殘。

重慶市南川區公安局對鄧永華的國家賠償申請不予賠償,重慶市公安局複議維持該決定。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認為,李雲作為警察,在接到出警任務後和輔警張勇到現場,看見鄧永華正持刀追砍他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制止其不法行為。鄧永華無故尋釁滋事,持刀追砍他人,其行為已嚴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認定,在警察到達現場後,鄧永華不但不聽從警察命令,反而在聽到鳴槍警告後持刀逼向警察,導致被警察開槍打傷。從當時的情況看,鄧永華的行為已危及到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故李雲對鄧永華的開槍行為具有合法性。據此,對鄧永華提出的賠償申請不予支持。

“本案中,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是否合法,成為認定關鍵。”最高法介紹,對於依法正當履職行為要給予充分的保護,以保證國家工作人員都能夠積極依法履職盡責。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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