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肇慶大橋交通肇事逃逸案告破!

近日,部分網友

在自己的朋友圈

看到了一則發生在肇慶大橋

的交通肇事逃逸事件

自接到110報警信息後,肇慶交警高度重視,組織精幹力量,爭分奪秒,全力投入到事故的偵破工作中...

4月5日21時35分許

110報:“肇慶大橋高要往端州城區方向,下橋位置發生一起小車碰撞摩托車,摩托車駕駛人受傷倒地,小車駕駛人逃離現場的交通事故。請轄區中隊派員處置”。接報後,肇慶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第一大隊黃崗中隊值班警員火速趕赴現場。

3分鐘後,民警到達現場,發現一男子受傷倒地,流血不止,旁邊是一輛二輪摩托車。

到場民警首先做好現場安全防護,然後一組人員指揮疏導交通,一組人員對現場進行仔細勘察,並就案情具體細節詢問傷者及周邊群眾,初步得知涉事車輛可能是一輛黑色小轎車,但不清楚車輛號牌。

在協助120救護車搭載傷者送院治療後,肇慶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第一大隊黃崗中隊民警立即啟動交通肇事逃逸應急預案。

值班人員通宵達旦,全員出動,調取案發現場附近路段視頻監控,並且在微信朋友圈發佈消息,尋找事故當晚途經現場的目擊證人。

根據市民提供的線索,辦案民警得知,當晚的肇事車輛極有可能是一輛黑色奧迪牌小轎車。辦案民警隨即將視頻監控的範圍擴大到事故現場5公里內,繼續篩查。

4月9日10時許

辦案民警經過大量的信息分析、車型比對,前後排查超過5000輛在案發時間內經過的車輛,將目標鎖定在一輛號牌尾數為188的黑色奧迪牌小轎車上。

經核查該車資料後,辦案民警發現車主鄧某與視頻中的駕駛人為同一人。

4月9日12時30分許

經過民警比對檢驗,號牌為粵H**188的黑色奧迪小轎車車身的掉漆位置、碰撞痕跡與涉案摩托車的碰撞位置與痕跡完全吻合。

在鐵證面前,鄧某對自己交通事故逃逸的行為供認不諱,至此,“4·5”交通肇事逃逸案成功告破,等待鄧某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交 警 提 醒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第一款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幫助。

肇事逃逸後果嚴重

第一,交通肇事逃逸後將承擔責任認定上的不利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在一些肇事逃逸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機可能只承擔次要責任甚至是無責任,但如果因為逃逸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肇事司機就要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第二,自己承擔賠償費用。

根據《中華人名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如肇事車輛投保了車輛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後,賠償時保險公司有先予支付的義務。

但如果肇事車輛逃逸,按《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就不再承擔保險責任,只在交強險的承保範圍內對被害人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只能是車主自行掏腰包。

第三,行政及刑事處罰嚴厲。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記12分,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逃逸後罪責加重。

根據《刑法》第133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肇事後逃逸的,屬法定的加重情節,因逃逸而致傷者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傷者沒有死亡,機動車駕駛員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將撞傷者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傷者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廢的,則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按《刑法》規定,將會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

此外,法律還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車人指使肇事司機逃逸,致使傷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員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審編領導:李萍

來源於“肇慶交警發佈(ZQjiaojing)”

微小警那麼努力,看完點個

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