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晉江男子聚會飲酒意外死亡 11位同飲者共付7萬多元“慰問金”

近日,晉江陳埭人丁某與11位朋友一起喝酒後不幸死亡。事件發生後,參與喝酒的11人“出於人道主義”,每人給予丁某的家人2500元~2萬元不等的“慰問金”。■記者 陳祥木

與11位朋友聚會喝酒竟意外死亡

今年23歲的丁某為晉江市陳埭鎮西坂村人。11月4日晚,丁某與許某、張某、王某等11位朋友一起,前往晉江某火鍋店聚餐,邊喝酒邊聊天,直至11月5日凌晨。令人沒想到的是,就在聚會即將結束時,丁某突感身體不適。發現丁某身體出現異常情況後,一起喝酒的幾個人有的連忙上前攙扶,有的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電話求救。遺憾的是,丁某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不幸死亡。

朋友協商給予家屬“慰問金”

“才23歲,實在太可惜了。”在昨日的採訪中,晉江市陳埭鎮西坂村村委會相關負責人丁先生介紹,上述悲劇發生後,村委會第一時間介入,幫助丁家妥善處理善後事宜。

據西坂村村民丁女士等人介紹,死者丁某生前在幫一個親戚照看“皮料店”,工資不高。其父丁某某年輕時在一起意外事件中受了傷,無法幹活且還得不間斷吃藥。丁某的母親在打短工,工資不高。丁家經濟非常困難,至今仍然向別人租借房子住。

與丁某一起吃飯喝酒的11名當事人主動提出“願意出於人道主義,給予丁某的家人一點‘慰問金’”。因此,在村委會的主持調解下,丁某的父親丁某某於11月9日與上述許某、張某等11人達成和解,並在西坂村委會幹部的主持、見證下,雙方簽訂了《調解書》。《調解書》內容為: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等人出於人道主義,關心慰問死者家屬,分別出慰問金人民幣:許某20000元、張某10000元、王某2500元、胡某2500元、林某12000元、王某某3000元、黃某15000元、李某3000元、宋某3000元、高某3000元、劉某3000元。此事經調解至此,甲乙雙方不再有異議及其他要求,包括上訴法院、公安等。

該《調解書》除了有丁某的父親丁某某、許某等11人的簽名蓋章外,還有“見證方”西坂村委會蓋的公章。

律師:勸酒者要承擔相應責任

採訪中,丁女士等人介紹,如今的社會,不知道到底是生活條件好了還是生活壓力太大的原因,許多人平時喜歡喝點酒,有些人更是“不醉不罷休”。由於酒喝多了原本就對身體不好,再加上如今市場上有不少假酒,從而導致與喝酒有關的悲劇不斷髮生。丁女士等人呼籲大家平時儘量少喝酒,尤其是不要拼命般地喝酒、勸酒,以免害人害己。

在昨日的採訪中,有律師介紹,雖然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在下述情況下,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明知醉酒人不能飲酒,在因喝酒的情況下引發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導致傷殘、死亡的情況發生;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勸酒誘發疾病的,勸酒者無須承擔過錯責任,但根據公平責任原則,也需承擔賠償責任。即勸酒者無論是否知道對方不能喝酒,都應承擔責任,只不過前者須承擔較大責任。

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言語要挾、刺激對方、強迫灌酒等,對於造成損害結果的,勸酒者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

八人喝酒一人意外身亡 酒友給予經濟補償

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7時許,六男二女相約到南安洪瀨某酒樓吃飯,8人喝自帶的竹桶酒和一些啤酒。當晚11時許,40歲的陝西人包某醉酒後趴在桌上不動,後經醫生診斷其已當場死亡。

事發後,當地有關部門介入調查。包某家屬與酒樓簽訂一份協議:酒樓自願墊付人民幣7萬元,作為死者殯葬的相關費用,如死者家屬對死因和責任認定有爭議,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並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隨後,當晚與包某一起喝酒的人分別予以其家人數額不等的經濟補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