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時代來臨,欠債可以不還錢了?

來源 | 諾亞財富

在很多國家,個人信用至關重要,一旦破產,可能影響終生。在中國,個人破產製度也即將開始。

大家都知道,企業資不抵債了,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但個人如果負債累累無法償還該怎麼辦呢?

現行的企業破產法只管企業,個人怎麼辦?

在我國,《企業破產法》已實行十幾年,但卻一直被稱為“半部破產法”,因為其只對企業的破產進行了規定,而沒有對個人破產進行相應的規範。

北大法律信息網數據顯示,企業破產法實施的十幾年裡,與破產有關的3.6萬餘例案例中,2005年至2017年審結的案例數量逐年增加,2012年至2017年增幅較大,特別是2013年至2014年增幅達到300%,2015年至2016年增幅也有51%。2017年數據達到9742例,達到歷史最高值。

但是,這部破產法裡,只規定了企業破產,並未涉及個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諮詢委員會副主任杜萬華撰文提出,我國應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10月24日,最高法的工作情況報告也建議,推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引起關注。

此話一出,呼聲一片。

什麼是個人破產製度?

所謂個人破產製度,指的是個人資產無法清償其債務時,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宣佈其破產並核銷債務的制度。

個人破產製度目的很明確,就是對破產申請人的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確實無能力進行清償的債務進行豁免,並確定破產申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為何要建立個人破產製度?

目前,我國因為沒有個人破產製度,在債務人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債務人本人不能申請破產,債權人也無法申請債務人的破產,一些債權債務有可能成為爛賬,長期困擾債權人和債務人,對雙方利益都會造成損害。

一方面,有些債務人出現無法償還債務時,會遭到暴力催收導致“流血事件”;另一方面,我國居民的負債率不斷上升,個人出現“資不抵債”的風險也隨之提高,因此對個人破產做出明確規定和恰當處理就顯得非常重要。

10月31日,最高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劉貴祥接受採訪時介紹,從2016年至今,真金白銀執行到當事人口袋中的金額近4萬億元,與前三年相比提高了50%以上。僅2017年至2018年9月底,通過網拍變現資金達到五千多億元。

但是,總會有“執行不能”的案件。

加框框:什麼是“執行不能”案件?

從世界各國通例來看,“執行不能”案件都屬於當事人應當承擔的商業風險、法律風險、社會風險,並非法院執行不力所致,需要通過個人破產、社會救助等制度機制予以解決。

而在我國,對於“執行不能”案件,法院通過嚴格審查後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納入“終本案件庫”管理,一旦發現有財產必須及時恢復執行。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介紹,當確實“無產可執”時,自然人債務執行便陷入僵局,這

既無法解決債權人的訴求,也難以給個體債務人重新再來的機會

海外已有個人破產製度,個人宣佈破產後對其有哪些影響?

說到個人破產製度,美國是比較典型的。1978年,美國將消費者破產納入破產法之中。從法律上對債務人的清償行為和破產以後的權利、責任和義務進行法律上的規範,既保證債權人的有效清償,又保障破產申請人的基本生存權利。

以美國的個人破產法律為例,破產人在破產期間,保留的房產不能超過1.5萬美元,汽車不能超過2400美元,生活必需品單價不能超過400美元。

澳大利亞,宣佈破產則意味著債務人放棄了所有的財務及資產的控制權,而交給受託人。如果債務人非法轉移、藏匿或毀壞其所有的財產,或者在申請破產過程中有欺騙行為,法院可以不同意破產申請;即使破產申請已經被許可,法院有權力撤銷破產許可申請,被取消的債務也會重新回到債務人頭上。

香港《破產條例》規定,破產期間為自破產開始起計的4-5年,德國破產法則對破產債務人規定了6年的考查期。完成這段程序,破產人才能徹底免除剩餘的債務。而在此期間,破產人一般只有權保留滿足基本生活費用的收入。破產人最長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產內12個月,期滿後必須騰退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將其變現償還債務。破產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費行為,在信貸消費超過100港幣時,應當事先向對方告知其破產人的身份。

以後欠債可以不用還了?你想多了!

很多人擔心推出個人破產製度後,是否會有人通過申請破產來逃避債務。實際上,個人宣佈破產後,雖然有可能免除一些債務,但也是有很大代價的。

國外很多國家會對破產者採取一定的懲戒措施,對個人在信譽、工作、生活、社交、婚姻等多個方面帶來嚴重的不利影響,所以一般人除非是萬不得已,是不會輕易申請破產的。

比如對於可免責的債務,有的國家或地區明確規定以償還部分債務作為免責的條件,有的則是對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後的一段時間內(通常持續3~5年)的經濟生活進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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