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时代来临,欠债可以不还钱了?

来源 | 诺亚财富

在很多国家,个人信用至关重要,一旦破产,可能影响终生。在中国,个人破产制度也即将开始。

大家都知道,企业资不抵债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但个人如果负债累累无法偿还该怎么办呢?

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只管企业,个人怎么办?

在我国,《企业破产法》已实行十几年,但却一直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因为其只对企业的破产进行了规定,而没有对个人破产进行相应的规范。

北大法律信息网数据显示,企业破产法实施的十几年里,与破产有关的3.6万余例案例中,2005年至2017年审结的案例数量逐年增加,2012年至2017年增幅较大,特别是2013年至2014年增幅达到300%,2015年至2016年增幅也有51%。2017年数据达到9742例,达到历史最高值。

但是,这部破产法里,只规定了企业破产,并未涉及个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撰文提出,我国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10月24日,最高法的工作情况报告也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引起关注。

此话一出,呼声一片。

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指的是个人资产无法清偿其债务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目的很明确,就是对破产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确实无能力进行清偿的债务进行豁免,并确定破产申请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为何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目前,我国因为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务人本人不能申请破产,债权人也无法申请债务人的破产,一些债权债务有可能成为烂账,长期困扰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双方利益都会造成损害。

一方面,有些债务人出现无法偿还债务时,会遭到暴力催收导致“流血事件”;另一方面,我国居民的负债率不断上升,个人出现“资不抵债”的风险也随之提高,因此对个人破产做出明确规定和恰当处理就显得非常重要。

10月31日,最高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接受采访时介绍,从2016年至今,真金白银执行到当事人口袋中的金额近4万亿元,与前三年相比提高了50%以上。仅2017年至2018年9月底,通过网拍变现资金达到五千多亿元。

但是,总会有“执行不能”的案件。

加框框:什么是“执行不能”案件?

从世界各国通例来看,“执行不能”案件都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

而在我国,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后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介绍,当确实“无产可执”时,自然人债务执行便陷入僵局,这

既无法解决债权人的诉求,也难以给个体债务人重新再来的机会

海外已有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宣布破产后对其有哪些影响?

说到个人破产制度,美国是比较典型的。1978年,美国将消费者破产纳入破产法之中。从法律上对债务人的清偿行为和破产以后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进行法律上的规范,既保证债权人的有效清偿,又保障破产申请人的基本生存权利。

以美国的个人破产法律为例,破产人在破产期间,保留的房产不能超过1.5万美元,汽车不能超过2400美元,生活必需品单价不能超过400美元。

澳大利亚,宣布破产则意味着债务人放弃了所有的财务及资产的控制权,而交给受托人。如果债务人非法转移、藏匿或毁坏其所有的财产,或者在申请破产过程中有欺骗行为,法院可以不同意破产申请;即使破产申请已经被许可,法院有权力撤销破产许可申请,被取消的债务也会重新回到债务人头上。

香港《破产条例》规定,破产期间为自破产开始起计的4-5年,德国破产法则对破产债务人规定了6年的考查期。完成这段程序,破产人才能彻底免除剩余的债务。而在此期间,破产人一般只有权保留满足基本生活费用的收入。破产人最长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产内12个月,期满后必须腾退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变现偿还债务。破产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费行为,在信贷消费超过100港币时,应当事先向对方告知其破产人的身份。

以后欠债可以不用还了?你想多了!

很多人担心推出个人破产制度后,是否会有人通过申请破产来逃避债务。实际上,个人宣布破产后,虽然有可能免除一些债务,但也是有很大代价的。

国外很多国家会对破产者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对个人在信誉、工作、生活、社交、婚姻等多个方面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所以一般人除非是万不得已,是不会轻易申请破产的。

比如对于可免责的债务,有的国家或地区明确规定以偿还部分债务作为免责的条件,有的则是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持续3~5年)的经济生活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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