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人“謀”關照,陸川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獲刑3年

为人“谋”关照,陆川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获刑3年

为人“谋”关照,陆川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获刑3年
为人“谋”关照,陆川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获刑3年

11月13日,福綿區法院對陸川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詹宗利以及擔任其司機的侄子詹德強共同受賄案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詹宗利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同案被告人詹德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兩被告人違法所得的184萬元均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於該審判結果,兩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訴。

收受他人好處費,叔侄犯受賄罪

在當庭宣判現場,審判長對法院查明的事實進行了宣讀。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詹宗利利用擔任陸川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耕地提質改造項目、建設用地出讓的拍賣業務、石場的年審、採礦許可證的延續、辦理公司工業用地指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夥同擔任其司機的侄子詹德強共同收受李某權、廣西某拍賣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國某某送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54萬元,並單獨收受陸川縣古城鎮某石場老闆胡某某、廖某,陸川縣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簡某某,陸川縣古城鎮某石場管理人員薛某某、廣西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送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30萬元。

叔侄分別領刑3年半、1年

10月25日,福綿區法院對該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詹宗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取他人好處費;被告人詹德強利用其與被告人詹宗利為叔侄的關係,與被告人詹宗利通謀,由被告人詹宗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及其他單位謀取利益、被告人詹德強接收請託人送的好處費後雙方共同佔有使用,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詹宗利、詹德強犯受賄罪的罪名成立。

为人“谋”关照,陆川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获刑3年

兩被告人出庭接受法庭宣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詹宗利涉案數額為184萬元,被告人詹德強涉案數額為154萬元,均屬於受賄“數額巨大”。被告人詹宗利與被告人詹德強共同收受李某權等2人送的好處費人民幣154萬元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詹宗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詹德強起次要作用,是從犯。被告人詹宗利、詹德強到案後均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且當庭認罪,屬坦白。詹宗利歸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掌握的受賄事實,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在法院庭審前退出全部贓款,當庭自願認罪、悔罪。綜合考慮,法院決定給予被告人詹德強減輕處罰,給予被告人詹宗利從輕處罰。

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詹宗利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被告人詹德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萬元。兩人退出的違法所得18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玉林晚報記者 黃清 通訊員 莫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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