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眾智聯邦稅務專家 楔子
新個人所得稅法2019年正式實施。新年鐘聲臨近,對單位財務來說,註定是忙碌的一年。
以下是總監與財務旺經理關於新個稅變革的談話:
@財務旺經理,聽說新個稅法減稅力度特別大,稅局組織你們進行了專門培訓,有時間也給我們講講。
好的,總監。我做完報表馬上向您彙報。
正等著呢!
這次稅改變化大,我簡要彙報一下。
新稅法有六大變化:
稅制由分類徵收過渡到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徵收模式。它改變單純的分類計算、代扣代繳方式,變為部分勞動所得綜合徵收,按月預扣預繳、按年彙算清繳的方式。
那這是第一大變化,稅制改變了!
完善了稅前扣除模式。一是提高了生計費用扣除標準到5000元/月,全年扣除60000元;二是歸併“三險一金”叫專項扣除,保持不變;三是增加了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四是依法確定的
其他扣除不變。包括稅優型商業健康保險、遞延型養老保險。第二大變化,優化了扣除體系。
調整了綜合所得稅率。一是拉大3%、10%、20%稅率級距;二是縮小25%稅率級距;三是維持30%、35%、45%稅率級距不變。趕腳這個力度比較大。
優化了稅率結構,力度是挺大的!尤其是對中低收入人群。
境外所得也有重大變化。一是與國際接軌,定義了非居民個人,在境內無住所,或在境內有住所但在境內居住不滿183天(6個月)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二是細化和明確收入來源地規則;三是增加了反避稅條款。
我還沒說完呢。四是境內外所得合併計稅、統一扣除。總體抵扣原則是“分國不分項”,抵免限額按綜合與分類的計算辦法、“分國又分項”計算;五是逐步過渡到統一的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第四大變化,優化了涉外政策。
以前,公司是源泉扣繳模式。現在稅局優化為“源泉扣繳、自行申報、預扣預繳、彙算清繳、優化服務、事後抽查”模式。公司的涉稅風險陡然增大。
第五大變化,徵管方式有巨大改變。簡單明瞭,讓我們都明白!
強有力的協稅護稅機制和信息化支撐,我們幾乎都是透明人。一是修訂稅收徵管法,自然人稅收管理有了新依據;二是阿里的信息技術支撐,各政府部門信息共享、共治,協稅護稅制度已然建立;三是關聯社會信用管理,對失信者實施聯合懲戒;四是技術支撐,升級打造適應自然人服務管理的信息系統。
配套機制全面建立,特別是納稅信用評價對於每個都很重要,一定要依法納稅!
公司及職工的涉稅風險陡增,同時我們財務部門壓力和工作量也劇增,壓力山大呀。
說說,具體有哪些?
以前,公司是法定扣繳義務人,我們代扣代繳職工的個人所得稅時,本來要依法計算並代繳“三險一金”專項扣除,加之,有的職工購買了稅優型健康保險,公司核心技術骨幹購買了企業年金,
工作量大,容易出錯。現在呢?
現在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預繳時職工就可以享受。職工會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給我們財務,在預扣預繳環節我們不得拒絕,並受託代為在預扣預繳環節扣除。
聽說不止這些,依法確定的其它扣除又要增加稅延型養老保險。工作越來越難做了。
有規定嗎?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時,可以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並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納稅人只能選擇從其中一處扣除。(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第三十六條)
順便問一問:如果居民個人只有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呢,能不能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在彙算清繳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信息,可以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職工個人的涉稅風險也大。
納稅人首次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將相關信息提交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應儘快將相關信息報送稅務機關,納稅人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一是是否符合6項專項附加扣除範圍的規定,職工個人要自行判斷;
二是要通過填寫相應表單,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提供給扣繳單位,單位接收後在發放工資時,像辦理“三險一金”扣除一樣,為其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三是納稅人專項扣除信息發生變化,應當及時通過重新填報相關信息表並提交給單位,以便按照新信息辦理扣除。
四是職工不願將個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給單位,可以在納稅年度終了後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依法向彙算清繳地稅務機關辦理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時申報扣除。
是不是提供紙質報表,好麻煩啊!
稅局開發了手機APP和WEB端,可以網上報的,保存電子版也可以的。
那還好。
可是,可是麻煩沒有完……
專項附加扣除相關證明資料,由職工留存備查。相關資料要保存五年,他們哪有記賬習慣呀?
老大,我還沒說完,不單是個人的事,公司受託代扣職工專項附加扣除,也得替職工保存《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五年,是五年。又多了一項財務資料,
這個,沒辦法。
還有,關鍵是責任劃分……
一是職工發現扣繳義務人提供或者扣繳申報的個人信息、所得、扣繳稅款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權要求扣繳義務人修改。扣繳義務人拒絕修改的,納稅人可以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二是扣繳義務人發現職工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修改,職工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稅制改革是大事,關係到全體職工的切身利益。得想個萬全之策。
稅法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我們財務小夥伴合計著,能不能利用“手續費”,聘請專業稅務事務所完成此項工作,轉移稅務風險?
嗯,這樣既減輕財務工作壓力,又可以降低公司和職工涉稅風險。就這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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