賊偷別人店鋪的錢去超市買刀然後行凶,被害人家屬將店主、超市和賊一起告上法庭合理嗎?

仙紋傳奇


這個問題,即使是沒有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人都能夠作答。被害人這樣做當然是不合理的了。怎麼可以告店主和超市呢?

法理上,受害人受有損失與店鋪主人、超市正常經營活動無因果關係

犯罪嫌疑人盜竊他人錢財購買刀具行兇,跟超市正規出售符合出售標準的刀具以及同樣是被犯罪嫌疑人侵犯了權利的小店鋪主人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在侵權責任法上,也缺少因果關係。

店鋪主人和超市在本案之中也不存在過錯

本案中的受害人去告被偷錢的店鋪主人實在是無理取鬧。店鋪主的錢被用來買刀,是被盜啊,又不是店鋪主人說“嘿,哥們兒,這些錢給你,你去買把刀行兇去吧”這樣的慫恿行為。你對一個錢被偷走的受害人要求賠償,什麼理由?對方有什麼過錯嗎?難道說錢是過錯?

至於超市,也是一樣的。超市賣刀,肯定是一般的水果刀或者是廚房用的刀具,不可能賣管制刀具。而超市賣允許出售的普通刀具有什麼問題?現在呢,購買刀具需要進行登記,但是這也僅僅是登記而已,超市沒有審查買主買刀的目的的義務也沒有權力去審查。那,開門做生意,總不能別人上門賣刀,死擰著不賣吧。

這可跟人在你店門口打架鬥毆一臉兇狠地進你店裡要買一把刀的情形相去甚遠呢!

當然,如果超市違規賣了不屬於可售範圍的刀具,那麼是應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

本案,但從民事賠償的追償來看,屬於是侵權責任法律關係,除犯罪嫌疑人外的被告既無過錯,行為與結果也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更不存在公平責任承擔的問題。無需向受害人承擔任何責任。反倒是店鋪主人可以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盜竊罪的責任,退賠其偷盜款項。


按照這位受害人的邏輯,他的被告還告漏了,應該在加上刀具生產廠商,運輸廠商,以及給這家店鋪和超市核准經營的有關行政機關,甚至製造貨幣的機關都一起告了才算是齊全!真是荒謬至極。


劉輝律師


死者家屬所起訴他對象有瑕疵,

笫一,

丟錢的人一定要告,沒錢怎麼買刀?

第二,超市一定要告,你不賣刀兇手有錢也買不到刀呀!

第三,政府要告,超市賣刀是經過你們允許的,你們不允許超市能賣刀嗎?

第四,稅務局要告,超市賣刀稅務局是收了稅的,

第五,刀的生產廠家要告,你們不生產刀,超市怎麼賣刀,超市不賣刀,兇手怎麼可能買到刀,買不到刀,也就不可能行兇殺人了!

第六,鋼鐵礦山必須得告,你們不挖掘礦石,它們拿什麼鍊鋼鐵?製造廠家買不到鐵,它們拿什麼打製刀具?它們打製不出刀具,拿什麼批發給超市?超市進不到刀具,拿什麼賣給兇手?兇手買不到兇器,拿什麼去殺人?

所以這些人,單位,和廠家,是一條繩子上的螞蚱,一個不能跑誰也跑不了,被告多了,賠的也就多了,快告去吧!


閒坐橋頭觀水流


這樣告人是不符合羅輯的,要看法官怎麼判了。




俊德鴻禧


賊偷別人店鋪的錢去超市買刀然後行兇,被害人家屬將店主、超市和賊一起告上法庭合理嗎?這個問題,需要逐一的分析,才能得到正確的答案。

首先,賊到別人家的店鋪,去偷錢。是在店主不知道的情況下,偷走店鋪的財產。店主也不願意,自己的財產受到損失,店主也是受害者。

其次,超市的功能,就是賣貨物的。超市不賣貨物,還叫超市嗎?刀也是超市的貨物之一,擺在貨架上,就是要賣的。只要不是管制刀具,超市賣刀,就沒什麼問題。

只要超市,所賣的商品,是合法、合格的商品,也在超市經營範圍內。是合法經營,超市不可能,也不應該,去過問顧客買刀的用途。

其三、賊偷了別人的錢,去超市買刀。然後行兇,是小偷自己的行為。發生的任何事情,理應行兇者,自己負責,於他人無關。

所以,冉兄認為,被害人家屬,把小偷偷錢的店鋪店主,賣刀的超市,告上法庭。是錯誤的行為,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會受理。


冉兄說事


這不僅不合理,而且違背常理。

一人做事一人當,行兇殺人無論是什麼情況?無論是什麼人?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賊偷了別人的錢又拿錢買刀殺了人,那麼主要行為人是賊。如果真想殺人,盜賊就是沒有刀,他也照樣可以行兇殺人的。

盜賊偷了別人店鋪裡的錢,店鋪的主人本身就是一個受害者,他對於被害人之死,沒有一點責任;賊又到超市買刀,因銷售貨物是超市的正當經營行為,所以小偷買刀殺人與超市的經營行為沒有一點兒關係。



出現這種事情後,賊行兇殺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被害者家屬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賊賠償損失。

而被害人家屬將商店店主、超市和賊一同告上法庭,這屬於濫用訴權,錯列當事人。法律是不會支持的,法庭一定會駁回被害人對店主和商店的起訴的。


法重情深


打擊賭愽時抓到賭徒一般都將身上的錢作為賭資沒收,但奇怪的是手機、摩托車也給沒收了,問問沒收的理由,答曰:賭愽的聯絡工具和行動工具當然也要沒收。

俺想想覺得也對,沒這東西也許就不會參賭了。

俺再仔細想想又覺得不對了:按警察上述推理,身上穿的衣服應當也是參賭工具,如果不穿衣服誰還能參賭?怎麼不把身上穿衣服給沒收呢?

手機摩托車與賭博的關係是“也許”(或然)

衣服與賭博的關係是“當然”(必然)

捨棄必然取或然?俺糊塗了,讀書時學的邏輯一點用都沒有。

這幾年俺算是想明白了點:理由並不天生存在,理由是找出來的!

當然,俺是不敢質疑警察叔叔的。萬一他聽明白了就大喝一聲:“把衣服全給我脫下來……包括內褲……”。俺的老臉往那兒擱啊?死定了。


胡大俠44100647


依我之見:這是原告犯了沒有搞清此‘’故意殺人‘’案件法律上的‘’必然直接的因果關係‘’和‘’共犯‘’的法理而錯誤起訴了同是受害人的‘’錢‘’的被盜者和亳無知情殺人的超市的典型案例。

為什麼是告錯對象的典型案例呢?

一,先談一談故意殺人案中與刀的因果關係。俗話說‘’冤有頭,債有主‘’,‘’世上沒有無緣無故的仇‘’殺人者與被殺者必然有段深仇大恨的淵源才會讓‘’殺人犯‘’痛下殺手去剝奪被害人的生命。殺人的手段,從慣常案例看既有刀殺,也有其他多種方式方法,因此,此案例中超市裡所依法出售的非國家禁止的管制刀具並非是此殺人案中唯一丶必須的剝奪他人生命的工具,也就是說‘’刀‘’不是唯一的丶必須的具有直接因果關係的殺人工具,也就是說從殺人工具而話具有偶然性。

我國法律對犯同犯罪刑事責任的承擔明確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超市從始至終並不知道殺人者買刀是要去殺人,更談不上有共同殺人的故意(既無共謀,也無心知肚明放任殺人結果的發生的間接故意),因此,超市不構成跟殺人犯的共犯。同理,錢的被盜毫無知情的被殺人犯秘密竊取其財物,也不是殺人犯的邦兇。同時,也無任何證據證實被盜者和超市在失竊和出售刀的問題上有任何過失,因此,被盜者和超市也不能承擔過失的法律責任。

至於說到被盜錢者,更是被盜遭災還要當‘’被告‘’,可以說莫名其妙的冤上加冤。

所以,故意殺人案,將毫無法律上因果關係的“錢‘’的被盜者和‘’依法賣刀‘’的超市‘’作共同被告‘’起訴至法院既無法律事實依據,更無人間共同的公理。

二,那麼,‘’錢‘’的被盜者和賣刀的超市在此案中是就無一點關係呢?我的觀點:這兩者都有關係,這關係就是他二者都是殺人案中‘’被侵害對象‘’,即都是受害人。:比如‘’錢‘’的被盜者的被盜金錢如果達到刑法關於盜竊罪的標準,殺人者的行為除‘’故意殺人罪‘’還構成了‘’盜竊罪‘’;超市也遭迂了不該有的刑事和民事的麻煩。

三,此案該如何處理呢?檢察院應對故意殺人的被告人既起訴指控‘’故意殺人罪‘’,又再追加‘’盜竊罪‘’,並建議對其數罪併罰。死者家屬撤銷對被盜者丶超市的起訴,如果死者家屬執意要錯誤起訴被盜者和賣刀的超市,法院應依法駁回死者家屬的起訴,以還人間公理。


唐先明75443043


問答裡又出了奇葩事。

我更正一下,這個買刀行兇的人就不是小偷了,他是一個地地道道的犯罪嫌疑人,也就是殺人犯。

這個殺人犯,還是偷別人的錢買的刀。

這這應該是一起公訴案,附帶民事賠償,令人奇葩的是這個受害人的家屬將失竊的人連同超市賣刀的,一起告上了法庭。

那個失竊的人本來就是個受害者,讓他承擔責任,豈不冤上加冤,如果這個丟錢的人,真的資助了殺人犯,那可是同案罪,因為明明知道他要去殺人,還給他錢,讓他去買刀。

可這個丟錢的失主他沒這麼做,寃哪。

而那個賣刀的超市呢?那就看他賣的是什麼刀了,如果要是家庭用的菜刀,那是法律範圍允許出售的,如果要是一個超長的尖刀,或是一個關雲長使用的專門殺人的刀,那這個店主將會有非法出售管制刀具罪,一起被司法機關起訴。

但主要賠償責任,還是那個殺人犯。


但是這個丟錢的,確實被那個殺人犯給竊走了,他也有理由向殺人犯索賠,但沒有理由賠償那個受害人的家屬,而那個賣刀的,確確實實賣的是民用的菜刀,而不是被管制的刀具,他也沒有責任,更沒有責任承擔受害人的索賠。

即使起訴到了法院,法院也不會支持的。


趙志軍001


1、店主。既然店裡的錢是被賊偷出去的,賊是過錯方,店主也是受害方。店主對受害人的傷亡不存在任何過錯,不需要承擔責任。

2、超市。超市無法也沒有義務去判斷一個人買刀是回家做菜還是出去殺人,其賣刀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同樣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正常情況下,超市也沒有過錯,不用承擔責任。

但有一個情況例外:如果超市賣的有管制類刀具,賊把它買走殺人了,超市有可能要承擔部分責任。因為賣管制刀具是違法行為。

所以,如果店主和超市都不存在過錯,受害人家屬還要連他們一塊兒告的話,我覺得不妨把賊的父母、太陽、空氣、水也告上,因為如果沒有他(它)們,就不會有這個賊的存在。這樣的話,家屬就可以發大財了。


冀彥偉GG


這種假設案例,實際反應了一定的社會現實存在的問題,就是法律對於一些責任關係的認定可能並不是很明確。

如題所述,賊在店裡偷了錢,然後去超市買了一把刀後持刀行兇,然後被害人家屬將店主、超市和賊一起告上了法庭。實際這件事,根本就是被告人家屬的一廂情願的想法,是他把原本沒有直接關聯的三個個體給想象出了與家人受到傷害的一系列關係,實際有關聯的只有賊一個人。



我們通過下面幾點來分析一下:

第一,賊在一家店偷了錢買的刀,這裡別說是偷的錢,就是店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給的錢,賊用來買了刀,這和店主都沒有任何關聯,因為錢不是行兇的兇器,無論賊是偷還是要的,店主都和持刀傷人沒有關係,更何況錢是偷的,店主也是受害者。再說難道不在店主這裡偷了錢,賊就不會行兇了嗎?難道就不能是他自己的餘錢嗎?

第二,超市裡買的刀,既然超市可以賣刀,就是正當合法經營,難道每個買刀的都要問下“您買刀是用來切菜呀還是殺人呀”,然後買刀人說“我用來殺人的”,大家不感覺這樣的對白太滑稽了嗎?如果超市需要擔責,那麼是不是做刀的廠家要擔責,生產鋼材的廠家也要擔責呀,這難道不都有關聯嗎?

第三,賊用刀可以行兇,用木棍、錘子、繩子,甚至筷子都可以成為武器,如果因此就要追究刀的祖宗八代,就要禁止使用和購買,那估計生活中的日用品剩不下幾樣了。

所以,此案例中被害者的死傷和店主、超市沒有任何連帶關係。

記得前段時間有一個真實案例與此非常相似,那是一名小偷在超市偷了一把刀在街上行兇,最後超市被家屬索賠幾萬元,最終法判超市有連帶責任,我認為這個案例就是法律對於一些責任關係認定有問題的地方,小偷在超市偷刀,本身超市就屬於丟了東西受損失的一方,因為小偷偷走的東西出現了意外情況,說是監管不到位,這都擔責未免過於牽強了吧!如果這樣說,那是不是因為公安部門沒在超市執勤預防小偷,導致被盜,公安部門豈不也需有小偷防範不到位的責任呀!

我認為只要行兇者不是在超市行兇,就和超市沒有任何關係,如果說是在超市行兇那可真得擔責,因為那必定是你的私有場所,應該承擔他人生命安全的責任,但也不是全部。


所以,冤有頭債有主,被害者只需讓行兇者承擔全部責任就對了,而不是為了得到賠償錢像瘋狗一樣隨便亂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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