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結束)2018-04-13該失信人已履行義務,案件已結

案情介紹

:原告王利娟與康定克於1999年5月7日登記結婚。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康定克於2016年11月7日想鄭州市恆星置業有限公司(恆星公司)支付110186元首付款,為被告李治芳購買於鞏義市紫荊路新興路北、頤和花園小區20幢1單元18層1801號房屋,並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間,向被告轉賬34784元用於被告李治芳還房貸及個人消費。康定克為被告購買房屋支付的首付款及支付的還房貸款、個人消費均為王利娟與康定剋夫妻共同財產。康定克擅自處分上述夫妻共同財產,王利娟對此不知情,也不認可,康定克的上述行為無效,故引起訴訟。

執行案號:(2017)豫0181民初5356號

執行法院:鞏義法院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鞏義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134386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現已全部履行

法官聯繫電話:0371-85669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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