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朝代藏刀劍興許會受到誇獎,但為何藏盔甲就要被殺甚至滅九族?

沈麗碧


中國古代對盔甲的管制是一直嚴格的。比如《唐律疏議》規定:“甲一領及弩三張流二千里,甲三領及弩五張絞。私造者各加一等。甲,謂皮、鐵等。具裝與甲同。即得闌遺,過三十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此後的《宋刑統》、《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例》各種律法也基本秉承“一甲頂三弩,三甲進地府”的原則,全部非流即死。

為啥國家對盔甲管制這麼嚴格呢?

很簡單,私人擁有防護裝備會極大的增加執法成本與壓力。

我來舉兩個近現代的例子啊!

19世紀七十年代末,澳大利亞有一支著名的劫匪團伙:凱利黨。他們用耕犁板改裝了四件“板甲”。根據試驗,他們的盔甲能在十步之內抵擋得了馬提尼—亨利步槍的子彈。結果,在其最後一戰中,警方與在旅店裡的四名凱利黨槍戰長達七小時,打出約1萬5千發子彈,最後也是靠射擊對方無防護的小腿和圍困放火才制服了對手。

凱利黨的四件盔甲,左起分別屬於奈德·凱利、史蒂夫·哈特、喬·拜恩和丹·凱利

還有1997年北好萊塢銀行劫案。雖然最後趕來的警員達到了300多名(實際投入戰鬥的是32名),但兩名劫匪身穿重型防彈衣、手持自動步槍。警察手中的手槍和霰彈槍根本無法對其造成致命傷害,反而被劫匪所一直壓制。據說甚至出現警察害怕遭遇還擊而不敢開槍的情況。槍戰持續了18分鐘後,裝備自動步槍和衝鋒槍的特警隊趕到了,但也是靠對方的失誤,以及射擊劫匪缺乏防護的小腿以下部分,才最終解決了劫匪。此時,已經有12名警察和2名平民受傷。美國好萊塢還專門將其拍成電影《44分鐘》。

事後復原的兩名劫匪的裝備情況


顯然,放到古代,這情況更為嚴重。試想你是個捕快去抓人,一般的一個罪犯,去兩三個人,帶著腰刀鐵尺就差不多了。要是那個罪犯比較兇悍還能打,那就去個七八個人,帶著弓箭之類就可以了。但要是,那個罪犯能打還有盔甲,這事就麻煩了。你的腰刀鐵尺弓箭一類,對人家基本沒效果,你不去個二三十人,而且做好付出傷亡的準備,是很難拿下著甲的對手的。

一個人著甲尚且如此難對付,如果三五個人著甲,再帶著十幾個僕從,那麼可能一個縣的治安力量都不夠與之對抗的,那就得動用駐軍了。

其實看古代的法律,禁兵器也是分尺度的,比如唐代“若有矛、矟者,各徒一年半,旌旗、幡職及儀仗,並私家不得輒有,違者從‘不應為重’杖八十。弩一張加二等”。也就是說禁止的是長矛、馬槊、旗幟、強弩、盔甲這類軍用武器,至於刀與弓這類防身打獵的武器一般是不禁的,或者不嚴管。

說到底,統治階層考慮的是統治成本,而盔甲會極大的增加統治成本,所以要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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