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避而不見,法官是否應該讓當事人自己想辦法?

律師簡介

被執行人避而不見,法官是否應該讓當事人自己想辦法?

姓名:石銳

職務:中天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省律協第七、八屆建築房地產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省律協律師行業發展委員會委員,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監督省檢察院和地方各市級檢察院相關案件,安徽省法援中心刑事辯護團成員。

個人履歷:2006年4月被省政法委、省檢、省高院、省法制辦、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婦聯等12家聯合授予“先進個人榮譽稱號”。2016年8月被省委省政府省司法廳聯合授予“涉法信訪工作先進個人榮譽稱號”。建築房地產、刑事辯護、企業顧問、經濟案件等方面成績顯著。


法官能否讓當事人去找被執行人 ?

觀眾提問

我家住阜南,20年前孩子被車撞導致截肢,法院判決肇事司機賠償4萬。可現在肇事司機打工跑外地去了 ,聯繫不上,法官讓我自己去找人。請問律師,這符合規定嗎?

律師解答

這個我們都知道我們國家執行難,難在很多方面。其中找不到人也是一個方面。法官不像公安有偵查學這些東西,他只是說能查明被執行人名下有沒有財產、房產、股票這些東西。有的話可以馬上採取這些措施。如果說這些東西都沒有,而且也找不到他人,法官確實也有難處,所以要求當事人提供一些線索也是可以的。

案件回顧

在申請執行中找不到被執行人怎麼辦?

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被執行人避而不見,法官是否應該讓當事人自己想辦法?


解決方法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如果找不到被執行人,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如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執行通知。

逾期被申請執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也可以由法院採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自覺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如果在法院採取了上述措施後,仍無法執行的,則可由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等以後發現了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後,可隨時再恢復執行。

案件回顧

近日,記者從德慶法院獲悉,該縣一女子自稱無力還錢,卻開著已被法院查封的寶馬車玩起“躲貓貓”。最終,這名失信被執行人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蔡某與陳某、張某發生民間借貸糾紛。陳某、張某向德慶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蔡某還款。2014年11月,德慶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蔡某償還陳某、張某借款及利息共370多萬元。蔡某提起上訴,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4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蔡某沒有履行還款義務,陳某、張某於2015年5月向德慶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避而不見,法官是否應該讓當事人自己想辦法?


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依法向蔡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並於當年7月裁定查封、扣押蔡某所有的寶馬牌白色小型越野客車,要求蔡某將該查封的車交至法院評估拍賣,用以履行判決。但蔡某一直外出躲避,拒不交付該車輛,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2016年12月,公安機關以蔡某涉嫌犯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對其執行逮捕。蔡某被抓獲後,德慶縣人民法院拍賣其所有的寶馬牌白色小型越野客車,得款573500元並用於執行。

後來,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被告人蔡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其已履行部分執行義務,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對其處以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的刑罰。

法院執行局的辦案流程到底是什麼?
在被執行人避而不見的時候,法院執行局,
會怎麼處理呢?


1、法院執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執行措施的,經批准後可立即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2、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後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3、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

4、申請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查證、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予以核查。

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後10日內啟動調查程序。

5、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狀況的調查。 執行中採取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內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

6、執行中涉及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它財產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法律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如果被執行人逃跑了,財產也被他巧妙轉移了,那麼被執行人的哪些財產可以被執行呢?

理論上講,被執行人的所有財產均可以被法院強制執行。但是法院執行中,執行申請人有義務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法院也有職責依法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

根據實踐經驗,當事人應當委託律師積極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然後由法院進一步查實後進行執行,尤其是當前法院案件多、執行人員少、各部門對法院的執行不配合等因素困擾執行,因此當事人主動另闢蹊徑、查找線索成為案件得以成功執行的關。 目前,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屬於法院執行的重點,也是律師調查查找的重點: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理財產品、有價證券;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託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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