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計涉及訴訟(仲裁)的進展公告

證券代碼:600654 證券簡稱:ST中安 公告編號:2018-101

債券代碼:136821 債券簡稱: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計涉及訴訟(仲裁)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累計新增未完訴訟(仲裁)的金額:人民幣127,682,923.91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因部分訴訟案件尚未開庭審理或尚未執行完畢,公司目前無法全面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中安科”)於2018年4月25日披露了《累計涉及訴訟(仲裁)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24),於2018年8月31日披露了《累計涉及訴訟(仲裁)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8-076),為方便投資者及時瞭解公司訴訟(仲裁)情況,特將公司訴訟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一、 訴訟(仲裁)案件基本情況表

(一)已披露訴訟(仲裁)進展情況

(二)新增未完訴訟(仲裁)概況

二、訴訟(仲裁)案件概況

(一)已披露案件進展情況

1、原告:深圳市威大醫療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高洪江、李峰、丁訓明

第三人:史前樂園(北京)旅遊文化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三被告系史前樂園(北京)旅遊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史前樂園公司”)的主要股東(三被告合計持股99%)。2017年5月31日,原告與史前樂園公司簽訂《黃松峪博物館改建項目合同》。合同約定付款分四次進行,出具驗收報告當月進行第一次付款600,000.00元;出具驗收報告次月進行第二次付款1,400,000.00元;出具驗收報告第三個月進行第三次付款1,400,000.00元;出具驗收報告第四個月進行第四次付款1,400,000.00元。若甲方不能按期履行付款義務,甲方主要股東及負責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同期,三被告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銷擔保承諾函》,共同承諾:“對於主合同中史前樂園(北京)旅遊文化有限公司的付款義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017年9月25日,經史前樂園公司申請,基於諒解,原告與其達成《補充協議》,約定史前樂園公司的付款方式變更為:2017年10月20日前支付100萬元,2017年12月20日前支付160萬元,2018年5月21日前支付220萬元。然截至起訴之日,史前樂園公司尚未依約支付任何款項,三被告也未履行連帶還款義務。原告認為,史前樂園公司未如約支付工程款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原告有權解除《補充協議》,宣佈全部債權提前到期,並要求三被告對史前樂園公司所負債務立即連帶償還。

訴訟請求:1、判決確認原告有權解除《補充協議》,主張全部債權提前到期;2、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連帶支付工程款4,800,000.00元整(大寫肆佰捌拾萬元整);3、判令三被告向原告連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暫計至2018年01月10日,為115,600.00元);【以上兩項合計4,915,600元(大寫肆佰玖拾壹萬伍仟陸佰元)】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等均由三被告承擔。

進展情況:已開庭,待判決

2、申請人: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廣州諾法音響設備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買賣合同糾紛,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1、請求裁決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簽訂的《產品採購合同》;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退還合同預付款165,625.5元;3、仲裁申請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進展情況:已撤訴

3、原告:上海擎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綠地地產集團徐州東部置業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徐州綠地高鐵H地塊智能化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海擎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87,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如下標準支付利息:其中工程尾款762,650元自2015年8月5日起暫計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68,612.38元;部分質保金74,610元自2014年11月5日起暫計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9,922.21元;剩餘質保金49,740元自2015年10月30日起暫計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3,883.81元(實際應計算至被告實際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共暫計82,418.4元。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共計969,418.4元;3、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判決結果如下:1、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綠地地產集團徐州東部置業有限公司給付原告上海擎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887,000元,並支付利息;2、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受理費及保全費共計11,747.5元由被告承擔。

進展情況:二審已判決,判決結果如下:1、撤銷江蘇省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7)蘇0391民初1868號民事判決;2、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綠地地產集團徐州東部置業有限公司給付原告上海擎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887,000元以及相應利息;3、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3,495元,減半收取為6,747.5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3,495元,由被告承擔。

公司已收到執行款項,該案件已結案。

4、申請人:北京廣興無限系統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產品採購合同糾紛,北京廣興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仲裁請求如下:1、要求中安消技術支付拖欠的貨款437,884元;2、承擔本案仲裁費用。

進展情況:裁決結果如下: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合同貨款437,884元;2、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截至2018年9月3日的延期付款利息5,291元,並支付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437,884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計算的利息;3、本案仲裁費22,277元(已由申請人全額預交),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

5、申請人:蘇州潤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買賣合同糾紛,蘇州潤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1、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未支付的合同價款合計570萬元;2、裁決被申請人按照兩份《產品採購合同》7.1條的約定,支付違約金283,360.27元(以570萬元為本金,自2016年12月30日起暫計至2018年1月15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並請求支付至實際支付之日;3、裁決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因本案支付的律師費15萬元;4、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全部仲裁費用5,000元(如有)。

裁決結果如下: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合同剩餘款項5,700,000元;2、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本案公證費1,024元;3、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保全費5,000元;4、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5、本案仲裁費69,454.7元由被申請人承擔。已申請強制執行。

進展情況:公司已經向蘇州潤陽支付了案款200萬元。現和解協議談判中。

6、原告:上海擎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龍放建築智能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海擎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人民幣916,604元;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31,723.52元(暫計至2017年11月13日,應計算至被告實際付清之日止);上述貨款及違約金共計1,148,327.52元;3、請求法院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法院已判決,判決結果:1、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貨款人民幣916,604元;2、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違約金,按日千分之一標準計算,以3,620,680元為基數,自2017年6月26日起計算至2017年7月27日;3、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違約金,按日千分之一標準計算,以3,620,680元為基數,自2017年10月14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4、駁回上海龍放建築智能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反訴請求。案件受理費及反訴受理費由被告承擔。目前被告已上訴。

進展情況:二審已開庭,待判決。

7、申請人: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公主嶺市志龍裝飾裝潢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公主嶺婦產醫院弱電工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安消技術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1、請求仲裁委裁決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工程合同》;2、請求仲裁委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合同款655,255元;3、請求仲裁委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2016年4月26日-2017年10月26日)357,113.97元;兩項共計:1,012,368.97元;4、請求仲裁委裁決被申請人承擔仲裁費用。

公司已收到裁決書。裁決結果如下:1、裁決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本案合同及補充合同;2、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合同款項471,347.34元;3、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152,252.51元,以及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違約金(以471,347.34元為基數,按日千分之一計算);4、仲裁費用49,479.25元,申請人承擔22,265.84元,被申請人承擔27,213.81元,被申請人應直接向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代其墊付的仲裁費用27,213.81元。

進展情況:公司向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執行立案材料並已收到法院執行裁定書,案件指定由公主嶺市人民法院執行。

8、原告: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

被告: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2015年12月10日,原被告就“涉縣偏店49兆峰瓦併網發電站項目”採購事宜簽訂編號ZAX-WL-2015-923號《產品採購合同》,約定原告採購49兆瓦多晶硅太陽能組件,合同價款191,100,000元。其中30兆瓦價款117,000,000元,19兆瓦74,100,000元。合同生效後,原告向被告支付30兆瓦價款90%作為預付款,即105,300,000元,交貨期限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19兆瓦價款90%,即66,690,000元,交貨期限2016年3月底前。上述30兆瓦和19兆瓦組件餘款10%在項目整體驗收合格後支付。原告合計支付了預付款171,990,000元后,被告僅向原告交付了30兆瓦組件。鑑於被告遲延交付19兆瓦組件長達一年多,原告於2017年11月6日向被告發出關於解除19兆瓦組件供貨的解約函,要求被告退還預付款66,690,000元,並承擔違約責任。訴訟請求:1、請求確認原告解除《產品採購合同》中關於19兆瓦組件供貨的行為有效;2、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預付貨款人民幣66,690,000元;3、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根本違約的違約金人民幣14,820,000元;4、請求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進展情況:已提交撤訴申請。

9、申請人: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武橋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2015年12月2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武橋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驗室信息化集成及廠區安防監控項目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被申請人現有廠區整體搬遷的問題,合同中的安防監控部分未實施。2017年3月10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實驗室信息化集成部分驗收完畢合格。2017年8月11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署了《武橋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驗室信息化集成及廠區安防監控項目施工合同項目決算書》,決算書就整個合同決算如下:結算價65,501,427.45元,已付款18,087,328.90元,剩餘未付款的還款計劃為2017年8月前支付1,388,313.45元,於2017年9月前支付5,000,000元,於2017年10月前支付5,000,000元,於2017年12月前支付9,825,214.12元,於2018年6月前支付13,100,285.49元,於2018年12月前支付13,100,285.49元。決算書顯示的已付款18,087,328.9元,含已收承兌票據金額,部分承兌票據未能兌現。經核算,截至目前,申請人收到合同款項總計17,487,328.9元,剩餘48,014,098.6元未支付。仲裁請求:1、申請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應付未付合同款項48,014,098.6元;2、申請裁決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自2017年8月29日起按申請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應付未付的工程款價款的利息51,577.30元(暫計算至2017年12月31日);3、申請裁決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違約金,按照每日應付未付金額千分之一的標準支付違約金4,614,772.91元(暫計算至2017年12月31日);4、申請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仲裁費用,包括申請人聘請代理律師的費用,以及北京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受理費和處理費等。以上合計52,680,448.81元。

案件已裁決,結果如下: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應付未付工程款34,813,813.06元;2、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自2017年9月9日至2018年6月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652,011.66元,並以欠付工程款34,813,813.06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自2018年6月8日起至被申請人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自2016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的違約金6,378,565.51元,並以被申請人應付未付的工程款34,813,813.06元為基數、按照每年30%的標準、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自2018年6月8日起至被申請人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的違約金;4、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為本案支出的保全擔保服務費79,000元;5、本案仲裁費299,074.47元(已由申請人預交),由申請人承擔30%即89,722.34元,被申請人承擔70%即209,352.13元,被申請人應直接向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代其墊付的仲裁費209,352.13元;6、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

進展情況:已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材料。

10、原告:南通聯泰網絡系統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產品採購合同糾紛,南通聯泰公司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安消技術支付工程款682,142.2元、逾期利息54,812.97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案件進展:已開庭,待判決

11、申請人:江蘇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蘇州)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產品採購合同糾紛,中信博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中安消技術支付貨款14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140,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承擔律師費3,000元;承擔本案仲裁費用及保全費1,500元。

進展情況:裁決結果如下: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貨款140,000元;2、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自2018年7月10日起,以140,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前述款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因本案件支出的律師費3,000元;4、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5、本案仲裁費10,885元由被申請人承擔。已申請強制執行。

12、原告:江蘇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蘇州)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因買賣合同糾紛,中信博向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貨款27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55,400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4,987.15元(以277,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8年2月6日起至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計算,暫算至2018年7月5日);3、判令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進展情況:已開庭,待判決

13、原告:興業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因公司債券交易糾紛一案,興業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1、判令中安科向興業財富支付債券本金2,850萬元、利息489,926.71元(以人民幣2,85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4.45%計算,自2017年11月12日計算至2018年3月31日);2、判令中安科向興業財富支付逾期利息118,254.74元(以人民幣28,989,926.71元為基數,按年利率4.45%計算,自2017年11月12日至2018年3月31日,暫算至2018年5月3日);3、判令中安科向興業財富支付罰息478,333.79元(以人民幣28,989,926.71元為基數,按日0.5%。計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至2018年5月3日);4、判令被告中安科承擔興業財富律師費200,000元,保全擔保費損失29,786.00元。5、本案收理費、保全費及其他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進展情況:已開庭,待判決

14、原告:興業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因公司債券交易糾紛一案,興業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債券本金2,641.6萬元,利息454,101.90元(以人民幣2,641.6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4.45%計算,自2017年11月11日起計算2018年3月31日)。2、判令支付逾期利息109,607.62元(以人民幣26,870,101.9元為基數,按年利率4.45%計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之,暫計至2018年5月3日)。3、判令中安科向興業財富支付罰息443,356.68元(以人民幣26,870,101.9元為基數,按日0.5%。計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至2018年5月3日)。4、判令被告中安科承擔興業財富律師費200,000元,保全擔保費損失27,623元。5、受理費、保全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

1、原告:上海擎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貴陽第一建築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綠地集團(貴陽白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案件狀態:已開庭,待判決

案件概述:因貴州省貴陽市白雲區馬掌坡路伊頓公館智能系統安防工程糾紛,上海擎天向貴陽市白雲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幣478,804元;2、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以上述金額為基數自2016年7月1日起計算至兩被告實際付清之日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暫計算至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為44,863.28元。上述款項共暫計523,667.28元。3、請求法院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2、原告:南京金勉智能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擎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狀態:已開庭,待判決

案件概述:2012年5月7號,原被告簽訂《徐州大龍湖酒店機房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徐州綠地大龍湖網絡安保機房工程,合同總價為258,000元。因履行合同過程中新增工程款糾紛,原告向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要求上海擎天支付新增工程款143,250.61元,承擔律師費15,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費、保全費。

3、原告: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狀態:尚未開庭

案件概述:因公司債券交易糾紛,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債券本金10,000萬元,利息1,719,041.10元(以人民幣10,00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4.45%計算,自2017年11月11日起計算至2018年3月31日);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幣101,719,041.1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4.45%計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至2018年5月3日為414,928.92元);3、判令被告支付罰息(以人民幣101,719,041.10元為基數,按日0.5%。計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暫計至2018年5月3日為1,678,364.18元);4、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律師費40萬元、保全擔保費損失104,212元;5、本案受理費、保全費及其他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4、原告:上海添晟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長風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長風生態商務區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中安消(上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三)

案件狀態:已開庭,待判決

案件概述: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海添晟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支付違約金780,114元;2、被告一和被告二賠償原告裝修損失179萬元;3、被告三返還押金130,019元及物業管理費21,276元。

5、原告:王育華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

案件狀態:尚未開庭

案件概述:因深圳威大股權轉讓款糾紛,王育華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剩餘股權轉讓款人民幣4,318,40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4,318,400元為基數,按照日利率萬分之三計算,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現暫計至2018年8月8日為人民幣155,462.40元);2、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6、申請人:山東鴻儒電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買賣合同糾紛,山東鴻儒電梯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請求如下:1、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設備款3,458,64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130,483元;2、因本案件產生的仲裁費、律師費50,000元、差旅費5,000元由被申請人承擔。

7、原告:山東豪視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被告一)、中華通信系統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二)、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

案件狀態:已開庭,待判決

案件概述: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山東豪視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梁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勞務報酬375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逾期付款之日計算至被告實際支付之日);2、請求判令被告二在未付工程款範圍內對被告一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請求判令被告三對被告一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因本案件產生的訴訟費用、律師費、擔保費、辦案費等均由被告承擔。

8、申請人:北京一畝地兒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崇禮太舞一期營地K座酒店項目產品採購合同糾紛,北京一畝地兒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如下: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貨款457,900元及逾期利息損失20,000元(以457,9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1.3-1.5倍為標準,自2017年10月25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暫時計算至2018年8月30日),暫計477,900元;2、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律師費10,000元;3、本案件的仲裁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9、原告:北京中科科工技術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中天眾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被告二)、公安部戶政管理研究中心(被告三)

案件狀態:已開庭,待判決

案件概述: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北京中科科工技術有限公司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三被告給付原告未結工程款371,501.50元;2、請求判令被告一按照遲延給付期限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8,429.51元;3、請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深化設計費以及顧問諮詢費等合計345,106.99元。以上三項共計755,038.00元。4、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10、申請人:北京思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北京思保科技公司向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請求:1、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合同金額618,069元;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從2018年8月31日起,到實際付清之日止,以所欠合同金額618,069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申請人支付應付未付款項的違約金;3、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發生的律師代理費20,000元;4、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承擔全部仲裁費用。

11、原告:寶勝科技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寶勝科技公司向江蘇寶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償付貨款929,636.7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請求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判決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相關費用。

12、原告:浙江大華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產品採購合同糾紛,浙江大華科技有限公司向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人民幣1,816,692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人民幣26,202.75元(按合同總金額1%計算);以上二項訴訟請求金額暫合計為人民幣1,842,894.75元;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13、申請人:江蘇帝一集團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產品採購合同糾紛,江蘇帝一集團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1、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貨款418,724.8元;2、被申請人以418,724.8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申請人自2017年5月26日暫計至2018年10月23日的利息25,803元,實際主張到付清貨款之日。3、被申請人支付20,000元補償申請人花費的律師費;4、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仲裁費。

14、申請人:天津普泰國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服務合同糾紛,天津普泰國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1、裁令被申請人支付服務費用424,875元;2、裁令被申請人賠償利息損失16,583元(自2017年11月11日按年利率4.35%暫計至2018年9月30日,最終以實際支付之日為準);3、本案仲裁費、律師費23,369元、保全費2,727.29元、保全擔保費1,324.4元由被申請人承擔。

15、申請人:天津普泰國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服務合同糾紛,天津普泰國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1、裁令被申請人支付服務費用429,750元;2、裁令被申請人賠償利息損失16,773元(自2017年11月11日按年利率4.35%暫計至2018年9月30日,最終以實際支付之日為準);3、本案仲裁費、律師費23,617元由被申請人承擔。

16、申請人:天津普泰國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工程合同糾紛,天津普泰國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1、裁令被申請人支付合同價款33,666.88元;2、裁令被申請人支付延期違約金810元(自2018年3月15日按年利率4.35%暫計至2018年9月30日,最終以實際支付之日為準);3、本案仲裁費、律師費2,550元由被申請人承擔。

17、申請人:天津普泰國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工程合同糾紛,天津普泰國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1、依法裁令被申請人(中安消技術)支付合同價款44,000元;2、依法裁令被申請人賠償延期付款利息1,058元;3、本案仲裁費、律師費2,992元由被申請人承擔。

18、申請人:天津普泰國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技術服務合同糾紛,天津普泰國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1、依法裁決被申請人(中安消技術)支付服務費162,500元;2、依法裁決被申請人賠償利息損失6,342元;3、本案仲裁費、律師費9,987.5元由被申請人承擔。

19、申請人:天津普泰國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產品採購合同糾紛,天津普泰國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1、依法裁決被申請人(中安消技術)支付合同價款119,676元;2、依法裁決被申請人賠償利息損失4,555元;3、本案仲裁費、律師費7,804元由被申請人承擔。

20、申請人:天津普泰國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技術諮詢服務合同糾紛,天津普泰國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1、依法裁決被申請人(中安消技術)支付服務費361,275元;2、依法裁決被申請人賠償利息損失14,100元;3、本案仲裁費、律師費20,125元由被申請人承擔。

21、原告:北京同人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產品採購合同糾紛,北京同人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102,702元;2、判令被告支付本次訴訟費用。

22、原告:北京安集瑞技術發展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票據追索權糾紛,北京安集瑞技術發展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業承兌匯票本金472,617元及支付利息(按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自2018年3月23日計算至支付日止);2、判令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23、原告:包頭市昌宏藝達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包頭市昌宏藝達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向包頭市石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勞務費625,097元及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款項時止);2、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因訴訟產生的費用。

24、原告:西安博奧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工程合同糾紛,西安博奧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向三門峽市陝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49,1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利息損失65,795.29元(按照北京銀行同期1年定期存款利率2.025%計算)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鑑於本次披露的部分訴訟案件尚未開庭審理或尚未執行完畢,暫無法全面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公司將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及時對公司訴訟(仲裁)案件的進展情況進行披露,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公告並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8年11月16日

證券代碼:600654 證券簡稱:ST中安 公告編號:2018-102

關於涉及擔保的公告

重要內容提示:

●被擔保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資子公司中安消旭龍電子技術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市威大醫療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昆明飛利泰電子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中安消物聯傳感(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擎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累計為公司提供擔保金額為人民幣3億元。

●是否有反擔保:無

●對外擔保逾期的累計數量:無

一、 擔保情況概述

2017年11月,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向新華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融資3億元,期限為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以質押中安消旭龍電子技術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市威大醫療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昆明飛利泰電子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中安消物聯傳感(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擎天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100%股權的形式為公司本次融資申請作擔保,詳見公司公告(公告編號:2017-229)。經協商,修改本合同約定貸款期限由12個月變為24個月。

二、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名稱: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1322013497

法定代表人:王正華

註冊資本:128302.0992萬人民幣

住所:上海市普陀區丹巴路28弄5、6號一樓

經營範圍:計算機系統集成,計算機軟件領域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數據處理,企業管理諮詢,物業管理,機電安裝建設工程施工,建築智能化建設工程專業施工,銷售機械設備、五金交電、電子產品。【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有關財務及更多信息詳見公司於2018年4月28日、2018年10月31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

三、擔保協議的主要內容

公司已與新華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貸款合同的補充協議,對貸款期限進行了展期,貸款期限由12個月修改為24個月。

四、董事會意見

本次擔保事項在公司融資擔保授權範圍內,因此無需另行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詳見公告(公告編號:2018-029、2018-044)。

五、累計對外擔保數量及逾期擔保的數量

截至目前,公司對外擔保均為對下屬子公司的擔保,擔保總額為1,748,739,000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80.64%。公司不存在逾期擔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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