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下“四宗罪”,汕頭潮陽一村支書一審被判12年

金羊網訊 記者趙映光、通訊員潮發宣報道: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一肩挑”,旨在為加強基層組織建設,推進鄉村振興戰略,但汕頭市潮陽區谷饒鎮石壁村原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黃某奎,卻利用職務之便,無視黨紀國法,貪婪成性,稱霸一方,犯下了受賄、職務侵佔、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強迫交易等“四宗罪”。

記者16日從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法院獲悉,上述這起備受社會關注的案件已於近日進行了一審判決,黃某奎因犯上述四項罪名,被該院依法予以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94萬元,沒收個人財產2萬元。

經法院審理認定,2009年11月份,黃某奎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力,吩咐該村會計員黃某財開具支票,將潮陽區谷饒鎮石壁村原農電承包人黃某松等4人按照規定申報農電改補助款35.1萬元全部取出,後將其中的21萬元佔為己有。案發至今,黃某奎獲取的贓款21萬元尚未退繳。

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間,黃某奎利用其職務之便,先後虛構石壁村“挖土機挖土”、“東方車載石”等10個工程項目及5次“兩委”會議記錄,分別吩咐該村財務人員製作10張假支出單據記賬付出,總共套取了該村集體資金32.43萬元,並將該款非法佔為己有。

2011年5月,黃某奎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在石壁村寨前新厝洋上建設住宅樓。國土部門發現調查後責令其進行整改,但黃某奎沒有進行整改,反而利用其管理集體土地的職務便利,繼續建設住宅樓並築起圍牆,侵佔該村集體用地3.571畝,後在圍牆內建設水池、涼亭及種植果樹等。

2008年5月至2015年1月期間,黃某奎甚至將石壁村委會屬下石一、石二、內寮、桐嶺等4個經濟聯合社的公章收回,並且由自己“統一管理”。在此期間,黃某奎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同意上述4個經濟聯合社將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規劃,通過收取土地轉讓價款的形式先後進行規劃發放,擅自規劃發放土地面積約55.024畝,並以收取借款的名義收取地皮款共1442.9萬多元。相關轉讓土地的收款收據全部由黃某奎使用上述4個經濟聯合社的公章蓋章予以確認。

此外,潮陽區法院還在審理中查明,從2002年起,黃某奎在位於石壁村寨前溪邊處搭建3間臨設用於經營充賣煤氣、大米、香菸等日雜貨品。而且,為了壟斷村裡的煤氣充賣市場,黃某奎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要求村民前來其日雜店中購買煤氣,並多次採用暴力及言語等手段威脅其他從事經營煤氣充賣行業的村民,以此獨霸一方。

2005年至2011年期間,先後有黃某和、張某南、黃某嬌、張某錫,黃某容、陳某坤等多名被害人受到威脅或者毆打,被強迫不能跟石壁村村民進行煤氣充賣的交易。

根據上述審理認定的犯罪情節,潮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奎無視國家法律,利用擔任石壁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侵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法應從重處罰;利用職務之便,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侵犯本單位財產的所有權,其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利用職務之便,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以石壁村委會的名義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從中非法獲利,情節特別嚴重,侵犯國家的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使用權,系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採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情節嚴重,妨害市場管理秩序,其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

於是,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黃某奎予以數罪併罰,並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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