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一名6歲男童小區內玩耍時,被狗咬傷面部,當晚送醫治療。十天後男孩狂犬病發,5月22日搶救無效死亡,男孩父母將狗主人、小區物業以及醫院告上法庭。
7月11日下午鏡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一審並未當庭審判。8月3日上午,此案在鏡湖區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
1、被告李某與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佘超、楊發冰各項損失合計273102元。
2、被告皖南醫學院弋磯醫院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佘超、楊發冰各項損失合計351131元。
3、被告深圳華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蕪湖分公司、深圳華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佘超、楊發冰各項損失合計156058.12元
以上各項損失合計780291.12元。
4、駁回原告佘超、楊發冰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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